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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园长法律理解与执行能力的提升(第3页)

2。园长应当做好法律宣传教育

园长应当向师幼宣传法律,具有开展法制教育的能力,能够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对师幼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师幼做到正确守法,使他们更好地成为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法律卫士。

案例滑梯生“钉”[13]

一天,放学时间到了,家长们陆续接回孩子。有的孩子不愿意回家,由家长带着在幼儿园的游乐场玩耍。一个生龙活虎的小男孩爬上了滑梯,满面带笑地滑向正在下面等候着的妈妈。这时,只听一声惨叫,随着孩子滑向地面,血顺着滑梯流成一行。妈妈着急地抱起孩子跑向卫生室。医生立即为孩子检查伤口,发现孩子的裤子被刺划破,孩子的臀部、大腿,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不停地流着。幼儿园保健医、家长及老师将孩子护送到医院缝了二十几针。事后,老园长用手心在木制的滑梯面上来回抚摸着,发现了滑梯面上有一处生锈铁钉尖露着。事故发生的原因终于找到了。家长对幼儿园的管理、设备意见很大。园长则认为这是家长将孩子接手后发生的事故,与幼儿园无关,双方相持不下……

这起事故中,尽管幼儿已经由家长接手,但是幼儿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幼儿园滑梯上的铁钉。作为滑梯的所有者,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家长根本无法预见这一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中,幼儿园继续使用有不安全因素的园舍、设备,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反映出幼儿园的管理问题。《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为“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园舍、设备管理制度,派人专门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这起事故还反映出有些园长、教师没有真正把幼儿的安全放在幼儿园工作首位,而是心存侥幸:设备设施坏了,修理要花钱,不用又觉得可惜,毕竟有比没有好,让幼儿凑合着用吧,只要对幼儿强调“活动时要小心”就行了。但好玩、好动、好奇是幼儿的天性,他们对后果是没有预见性的。结果,本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

3。园长应该具有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能力

园长应该具有实施法律、规范幼儿园教育活动主体的行为、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能力。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幼儿是最重要的主体,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需要教师依法执教和积极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还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各种制度。同时,幼儿园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需要各部门和各种人员具有分明的职责,实现“各办其事”,这也要求园长在管理活动中,制定完善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园长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做好依法治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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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也是一个“人”[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幼儿园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什么?具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呢?

一、幼儿园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幼儿园必须依据《教育法》等的相关规定来设立。《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所以关于幼儿园的设立,城市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取得;民办幼儿园主要通过举办者自筹和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取得办园经费,以满足办园的需要。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幼儿园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可以自己确定,但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幼儿园也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对内实行管理、对外代表本单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还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达到相应的卫生和安全标准,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不能成为法人。它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能否独立自主、独立地形成并实现自身的意志为前提的;其次,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所以,幼儿园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财产或经费,否则,它是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此外,幼儿园成为法人,首先需要拥有《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业务范围、卫生条件等,否则,就不具备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成为法人也就无从谈起。

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幼儿园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园长;没有园长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内一般行使领导权,领导法人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活动。因此,园长如果未能尽职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园长实施违法行为即便是依据法人的意志,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时,也要视园长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办幼儿园首先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许可证,再去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证书,自获证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办幼儿园不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与其设立的宗旨相一致,同时还需要受到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登记活动范围的限制。当幼儿园被撤销、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

(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幼儿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它的行为如果违反其宗旨或超出其活动范围的,就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有时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以幼儿园的名义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幼儿园承担。

四、幼儿园的终止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幼儿园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依法被撤销: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撤销一些无必要存在的幼儿园;一些幼儿园在招生、收费等方面违法乱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被教育主管部门勒令停止办园。②因董事会或办园人员的决议、章程规定的存续期满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这种情况主要出现于民办幼儿园。③其他原因,如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改变、爆发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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