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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第1页)

二、战后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战后初期学前教育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对外侵略战争同样也给日本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教育方面的混乱状况更是不堪设想。许多小学和幼儿园变成一片废墟,收容和教育儿童的任务极为艰巨。一些在极度困难的条件下靠自己力量坚持下来的幼儿园,成了当时幼教事业的顶梁柱以及后来幼教事业重新起步和迅速发展的基础。

由于“婴儿热”,即战争结束后新生人口急剧增长,更由于日本社会在国际环境下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乃至幼儿园教育的意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学前教育事业呈蓬勃上升的趋势。全国国立、公立、私立幼儿园及保育园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1950年,全国幼儿园在籍幼儿达224653人,1953年骤增至519750人,幼儿园数发展到3490所,约为1946年幼儿园数(1033所)的3倍。

60年代以来,重视幼儿教育(包括重视早期智力开发及教育机会均等)的世界潮流迭起。日本政府除了颁布或修订幼教大纲外,还推出了几项振兴学前教育的重要计划,从而使60年代后的日本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更为迅猛。

1962年,日本文部省根据政府提出的“培养人才”的政策,制订了从1964年开始的《幼儿教育七年计划》。其目标是使1万人以上的市、镇、村学前儿童入园(所)率达到60%以上。在达到这一目标后,文部省又在1972年制订了《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其目标是实现4~5岁儿童全部入园(所)。为此实行了学前儿童入园奖励制度,即对于将送子女入公立或私立幼儿园的收入微薄的家庭,减免保育费,这一计划大大推动了日本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上述政策目标的驱动下,日本全国学前儿童入园(所)率在逐年提高。1953年,日本全国学前儿童入园(所)率仅为14%,1969年为51。8%,1973年为60。6%。而到1985年时,日本3~4岁学前儿童入园(所)率为70%,5岁幼儿入园(所)率已达90%。至此,日本学前教育水平已跻身于少数最发达国家之列。

1991年,日本文部省又策划、制订了战后第三份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其目标是确保今后10年3~5岁学前儿童有充分的入园(所)机会。由于4~5岁学前儿童已基本普及入园(所),故新计划重点将放在进一步推动3岁幼儿的保育上,并为此划拨了专项资金,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设施之用(其中1993年拨款32亿日元)。此外,还将入园奖励费扩大到了3岁幼儿,对低收入家庭规定了幼儿园学杂费减免标准。上述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振兴计划的实施。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战后最重要的教育立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第七章中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以满足3岁至就学前的学前儿童,指出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赋予幼儿以适宜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目的。对于目的中为何取“保育”而不取“教育”,在于试图说明幼儿本身的成长发育需要成人的保护和照料,这也是当时风靡世界的“儿童中心论”教育观的反映。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达到5项目标:(1)为了健康、安全和幸福的生活,培养日常生活必要的生活习惯,谋求身体诸机能协调发展。(2)通过园内集体生活,培养幼儿愉快参加集体生活的态度以及协作、自主、自律精神的萌芽。(3)培养幼儿正确认识和对待周围的社会生活及事物的态度。(4)引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培养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5)通过音乐、游戏、绘画以及其他活动,培养幼儿创造性表现的兴趣。《学校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这些规定与以往相比显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些规定表明日本在战后力图摒弃战前注重效忠统治者的思想灌输,转而以民主主义教育观为指导来开展幼儿教育的趋势。

根据《学校教育法》等法律文件精神,文部省于1948年3月颁布了《保育大纲》。这是由国家编制的日本第一部学前教育大纲。《保育大纲》的立意显然是以“自由游戏”为主,全面地实行注重健康的生活指导,其基调显然是试图最大限度地尊重儿童自由和自发的活动。1956年,《保育大纲》被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推出《幼儿园教育大纲》,该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战后初期日本学前教育的整顿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整顿改革期作为一个过渡阶段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二)幼保一元化的进展

所谓幼保一元化,就是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制度上实现一体化。幼保一元化问题,是个老问题,自1926年《幼儿园令》公布开始,对此争论延续不绝。

1926年(大正十五年)颁布《幼儿园令》,拟将保育所作为简易幼儿园置于文部省管辖之下,使二者归于统一,但内务部从社会事业角度,并于1938年公布了《社会事业法》,使保育所也有了法律依据,于是便形成了学前教育的二元化体制。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幼儿园和保育所形成了两个系统,幼儿园主要是对富裕阶层的3~6岁幼儿进行教育的场所,归文部省领导;托儿所则主要收容贫民家庭(尤其是劳动妇女)的0~6岁婴幼儿,由内务省管辖。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及《学校教育法》将幼儿园纳入受文部省领导的学校系统。1947年12月,日本国会又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强调保育所所有儿童的福利,同时又宣布将战争时期的托儿所改名为保育所。声称保育所是受保护者之委托,以保护婴幼儿为目的的福利机构,受厚生省管辖。实际上仍要求保育所继承战前托儿所特点,收容家庭有困难的贫民婴幼儿。另外,过去凡从事婴、幼儿保育的工作者统称为“保姆”,然而随着保育制度的确立,为区别于保育所的保育工作者,便将幼儿园的保育工作者由原来的“保姆”改称为“教谕”,保育所的保育工作者仍称为“保姆”。因而,幼保二元化系统分野更为明显。

然而,幼保二元化体制明显有许多弊端。首先是管理体制的分野导致在保教方面产生差异;其次是导致公费双重投资,并由此产生某些不公;最后是制度上的混乱不利于学前教育的深入发展;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民主化潮流的影响,幼保一元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从而促使保育所与幼儿园两者的性质、设施、设备、实际功能已有所接近。现代日本家庭不论收入多寡,都可将婴幼儿送入保育所(而以前对此是有限制的);幼儿园也不再是只招收富裕阶层子女入园。实际上,在一个地区两者共同担负保育、教育任务。1963年,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为保育所开设的课程和提供的设备必须与幼儿园基本相同。为此,1965年厚生省以1964年文部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大纲》为范本,制定了《保育所保育指南》。

目前,保育所与幼儿园仍存在差别:(1)分属不同部门领导。(2)招收对象:幼儿园为3~6岁幼儿;保育所则为0~6岁幼儿。(3)入学时间:幼儿园每年4月,实行学年制,有寒暑假;保育所则随时开放,无寒暑假。(4)保育时间:幼儿园每天为4小时;保育所则为8小时。(5)保育所受公费补贴较多,收费低廉;幼儿园受公费补助少,收费较贵。(6)教育水准:保育所比幼儿园仍低一档次。

为了把幼保差别降到最低水平,一些地区进行了幼保一元化的尝试,闻名遐迩的“多闻台式”就是其中之一。其做法是把幼儿园和保育所建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在一天日程安排上,要求保育所的幼儿上午去幼儿园接受教育,下午在保育所里接受教养。目前,日本幼保一元化的做法基本上是在保育所里增加幼儿园课程。总的看来,日本“幼保一元化”的进程离目标还远,这除了人们的观念原因外,显然还涉及比较敏感的管理体制。经费以及师资问题,国家的“自由竞争”体制也是一元化的阻力之一。鉴于保育所与幼儿园目前尚有互补作用,日本许多的教界人士认为,在实行幼、保一元化之前,处理好幼儿园和保育所两者关系和职能分工,创造充分条件来完成各自职责,乃是当务之急。1985年,日本全国保育所22904所(公立占60%),收容幼儿188万余人。幼儿园数则为15220所(公立占41%),收容幼儿206万余人。

(三)20世纪下半期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956年以后,日本的学前教育进入稳步发展时期。根据国际和国内形势发展对学前教育的需要,日本不断改革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在1956年、1989年和1999年,数次修订《幼儿园教育大纲》。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还推出了几项振兴学前教育的重要计划。80~90年代,国际终身教育潮流对日本产生了影响。进入21世纪,日本进一步调整了总的教育方针,学前教育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修订《幼儿园教育大纲》

1964年,为配合“人才开发”政策,以满足产业界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文部省对《幼儿园教育大纲》进行修订并予以颁布。修订后的《幼儿园教育大纲》正式作为国家标准而具有法律效力。修订后的大纲规定日本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是:(1)力求幼儿身心得到协调发展。(2)培养基本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人生态度。(3)激发关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兴趣,培养初步思考能力。(4)提高幼儿的语言能力。(5)通过各种表达活动丰富幼儿的创造力。(6)培养幼儿的自立性。(7)因材施教。(8)结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兴趣、要求,全面教育。(9)完善幼儿园生活环境。(10)突出幼儿园特点,有别于小学教育。(11)与幼儿家庭教育密切配合。大纲将幼儿教育内容系统化,概括为6个方面:健康、社会、自然、语言、音乐韵律、绘画手工,并对每个方面都提出了“理想的目标”,要求“无遗漏地全部予以指导”。

1989年3月15日,日本根据60年代以来社会生活的变化、科技的进展及学前教育的发展,又颁布了一个新的《幼儿园教育大纲》。新大纲提出:“幼儿园教育是通过环境进行的”,须重视三个问题:(1)努力促进幼儿主体性活动;(2)以游戏指导为中心;(3)指导方法须适合每个幼儿的特点。新大纲将上述要求定为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理原则,它还将幼儿园教学内容由原来的6个方面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5个方面。总的看来,新大纲对幼儿园的方针、任务的规定较为简明,力求更符合当代社会对幼儿培养规格的需要。该大纲的特点是比较简明扼要,更具有宏观指导的价值。

2。出台振兴学前教育计划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重视幼儿教育的世界潮流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在修订《幼儿园教育大纲》的同时,还推出了几项振兴学前教育的重要计划。

1962年,日本文部省根据政府提出的“培养人才”的政策,制订了从1964年开始的《幼儿教育七年计划》,其目标是要使1000人以上的市、镇、村学前儿童入园(所)率达到60%以上。

1972年,文部省制订了《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其目标是实现4~5岁儿童全部入园(所),为推动此项计划的实施,对送子女入园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减免保育费的奖励制度,在该政策的推动下,日本学前儿童入园(所)逐年提高。

1991年,文部省又制订了战后第三份振兴幼儿教育计划,其目标是确保在今后十年中3~5岁儿童有充分的入园(所)的机会,由于4~5岁儿童教育基本普及,新的计划将重点放在进一步推动3岁幼儿的保育上,并为此划拨了专项经费,采取奖励措施以鼓励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入园。

日本的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把幼儿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环节来抓,以提高幼儿入园率为落脚点,彻底改变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幼教事业的发展。

3。私立幼儿园的发展

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最初从初创期的简易幼儿园、季节性的托儿所等机构发展到至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与国立的、公立的幼儿教育机构共同构成了国民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带动了国家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日本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最初只是在一些基本法律里被提及,继而,在战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私立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中包含了私立幼儿教育机构发展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例如,1949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实行令》《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于1956年制定了《私立学校职员共济组合法》,1970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5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施行令》,同时还制定了《学校法人法》等一系列法令。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一方面,对于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自身发展有了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益于国家的管理、督导。例如,国家政府依据《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施行令》等法令,为私立幼儿园提供经费补助,从而保障了私立幼儿园的发展。其后,政府又根据家长的不同情况,通过国家补助减免进入私立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30]

4。迈向21世纪的日本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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