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救助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目前我国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主要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