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荷兰
(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规
荷兰养老保障法体系稳定性较强。两部养老保障领域的核心法案是1957年创立实施的《一般养老金法案》及1952年颁布的《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后者在实施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金法案》所取代。
同样作为较早针对养老保障立法的国家,荷兰从收入、照料、管理等多个标准设立了相应的法规,有效保证了政策的执行。
荷兰生命科学研究院根据多年的调查最终认为,最有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是让老人尽可能长地保持健康和积极的自理生活(包括部分失能失智老人),直到高龄,身体机能衰竭,然后没有痛苦地很快过世。因此机构注重的,是如何平衡老人的运动和营养,积极训练老人的自理能力,增加其社交活动。而不是让老人长期卧床,让人伺候。这样的生活方式对老人而言无比痛苦,对机构及其家庭而言不堪重负。
在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中,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收入保障、照料服务保障和对机构的规范管理标准。第一大类以国家老年金计划(AOW)为主,包括为工作但后来失业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计划(WW),为工作过但因残不能再工作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计划等。第二大类以保健融资系统计划为主,这个计划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容:其一为包括家庭医生在内的医疗保险;其二即为著名的特殊医疗费用(AWBZ)保险金,该基金涵盖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的全部内容,是荷兰高福利的特征之一。第二大类内容还包括个人预算计划(ICS)、参与法、病人权利法、保健照料投诉法等。第三类以老年人福利服务评估制度为主,包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这三类丰富的法律内容形成了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应有的各项权利,从而也确保了荷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二)荷兰养老产业细分及要素
1。居家护理
居家护理的常见方式是每天上门服务0。5~2。5小时。服务内容主要分家政服务、护理服务和辅助医疗服务(如康复,激活等),由于无管理人员监督,机构成败关键在人,因此对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要求很高。
影响机构收入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调度,如何在固定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服务客人,避免浪费路上的时间,而且“便宜”的工作不能让“贵”的员工去做。
要素之二是提供专业化程度高的服务。以荷兰为例,家政服务仅能收取约合80元人民币小时,但是护理或辅助医疗服务可以收取650~1000元人民币小时。机构盈利主要靠护理辅助医疗服务。
要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须有很大的客户群。
2。失智症老人日托中心
主要对象是有一定活动能力的智障老人,老人白天在日托中心活动和吃饭,晚上回家睡觉。这种方式在欧洲非常受欢迎。即使不被保险覆盖,老人也愿意自费前来。
日托中心对场地要求小,一个400平方米的场地足够容纳30个老人,场地只需在社区中心或附近,停车及交通方便即可。日托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引导老人自理生活,同时做很多激活训练,因此人员配比小,在荷兰是1~2个专业人员照顾10~12个老人。
在荷兰接送老人由于要用特种车辆,接送成本较高。如果法律不规定特种车辆,则无此顾虑。
3。康复中心
康复中心的对象主要是50岁以上需要康复的人群。
康复中心对建筑、设备和人的要求高(康复中心所使用的装修色彩都是对人体康复有帮助的治疗性色彩),如果没有100%的入住率,很难保证可持续发展。
4。护理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