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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论03(第2页)

在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中,也有等级。就派出官员而论,元老院行省中有执政官和大法官,元首行省中有执政官级、大法官级、督察使级和行政长官级。担任不同等级行省总督的人选资格不同,待遇也有差异。

在罗马的行省体制中,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原有机构继续存在。罗马通过自治或半自治城市来统治,当地的事仍由从属于罗马总督的地方当局(城市或公社)自己管理。关于行省中的自治或半自治城市问题,前面已有涉及,此不赘述。我们来看一下元首制时期埃及的情况。

奥古斯都征服埃及后,埃及由于其战略上和经济上的重要性,被置于皇室的直接控制之下,成为皇帝的私产。[150]由皇帝派总督统治。总督(Prefect)来自骑士阶层,有民事司法权和军事权,但他首先对奥古斯都负责。元老通常根本不进入埃及。[151]总督在亚历山大里亚(Alexandria)、孟斐斯(Memphis)和培琉喜阿姆(Pelusium)设立法庭(tus),掌握最高审判权。值得注意的是,希腊托勒密时代的法律仍在私法中使用。[152]总督的助手有“Iuridicus”(副将)和“Iddiologus”(财务官),他们也来自骑士阶层。埃及分成三个主要地区,设“Epistrategoi”(布政官),由来自罗马的骑士担任。在广大的基层,埃及人的原有机构继续存在。早在托勒密时期,除了亚历山大里亚(Alxandria)等希腊化城市外,埃及分成若干Nomoi(州),由“Nomarchoi”管理,前者主要负责收税,后者则有军事和政治职责。这些州通常进一步分成Topoi;在这些Topoi中,基本行政单位是Kome(聚或村庄),此外,还有具有宗教地位的Metropoleis。罗马兼并埃及后,原有机构继续存在,设Strategos和Nomarohs、Kommogrammateus等官负责,这些人都由住在埃及的希腊人充任。[153]“托勒密时期的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154]。税收制度、经济组织和财政组织也一仍其旧。

(2)职官制度

①编制与建制

郡、县、行省的职官,可分为长官、佐官、属吏三类。长官编制都只有一位,长官与佐官由中央委派。秦汉郡县制是中央直接统治地方的一整套行政系统,组织庞大而严密,分职极细。秦汉设官的原则在于:为力求各级文武官吏,互相控制,以维持长治久安之局。罗马行省设官的原则则没有这个特点。《汉书补注·百官公卿表》注引王鸣盛曰:“魏志夏侯玄传,玄议时事云:秦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惧宰臣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改。案,宰官即县官,监牧即郡守,司察郡监郡御史。”罗马行省组织则显得过简,罗马派到行省的官员数量少,没有整套的官僚机构。

郡长官,秦名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以后便成为定称。郡长官又以秩禄称两千石。郡的僚佐属吏较多,并得以置府分曹治事。郡守佐官有尉有丞。郡尉秩比两千石,佐郡守典领军队。边郡的都尉称为部都尉,可参与民政权。郡承(边郡称长史)秩六百石,佐助郡守理事,有时代行郡事。太守、尉、丞由朝廷任命。郡守可自置本郡人为吏,这些吏即郡府属吏,秩百石。有:管理交通的集曹、漕曹;管理财政的仓曹、金曹;管理军事的兵曹、尉曹;管理治安和司法的贼曹、决曹、辞曹;以及负责教育的学官、管理卫生的医曹等。在郡中属吏中地位最重要的是总治郡府庶务的功曹、仅次于功曹的五官掾和担任监察、巡行属县的督邮。另外,郡守还有一些最亲近的门下属吏,如主簿、主记室、少府、门下督盗贼、门府亭长、书佐、循行、斡、小吏等。县的组织与郡略同。区别仅在于名称不同权力大小不同而已,此不赘述。[155]

从以上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到,在汉代郡(县)机构庞大而严密。与此相比,罗马行省机构则官佐过简。

罗马行省长官的称号在不同时期变化较大,为方便起见,笔者将他们一律译为“总督”。先来看一下行省总督的设立及演变情况。

在最初,罗马如何对行省进行管理尚不清楚,可能没有制定确定的办法,或许是交给执政官(sul)根据元老院的建议来任命两个合适的人作为他们的代表去西西里及撒丁尼亚—科西嘉。[156]

随着海外行省兼并的增多,罗马城邦显然需要调整才能对幅员辽阔的各行省进行管理。首先,通过每年增选大法官(Praetor)数目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实际是一种权宜之计。从公元前227年开始,大法官从两名增加到四名,每年由森都利亚大会(Theitiaturiata)选出,两名留在罗马,两名分别被指派到西西里及撒丁尼亚和科西嘉。第二次布匿战争中,余拉古和西班牙的部分地区被破了,到公元前197年,为治理近西班牙和远西班牙行省,又增加两名大法官。但如果某行省处于动**状态并可能成为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地区,那么,执政官可能通过特别约定被任命代替大法官前去行省。例如,根据此项原则,在近西班牙行省常常派执政官担任总督,兼并西班牙以后直到苏拉独裁以前,有近半个世纪,罗马没有进一步的兼并,没有建立新的行省,罗马行省官员的数目亦没有再增加。[157]这样,罗马每年选举八名行政官员(两个执政官、六个大法官)来管理罗马及行省。

这种一年一度的选举官员制度,对于像罗马这样的城邦是适合的,但并不适合于用来统治行省。首先,这些出任总督的现职官员任期只一年,由于行省路途遥远,旅途要耽误大部分时间,这样就不可能真正在行省任职多长时间。其次,许多行省都是重要的军事地区,一年时间或更短的时间是不利于行省总督熟悉敌我双方情况的。所以,随着罗马对海外新的扩张,行省的迅速增多,罗马元老院决定对行省行政管理制度再进行某些修补。

在公元前146年马其顿和阿非利加行省建立以后,元老院废除为某一特定目的增加新的行政官员的办法,而采用另一种机制,即采用延长每年选举的执政官和大法官的任期,称为“PratioImperii”,就是在他们在罗马任职一年期满后被任命为行省的具有执政官或大法官等级的总督,代替或代表一个正式的执政官或大法官去海外统治一个行省,称为代行执政官或代行大法官(Prosul或Propraetor)。[158]这种延长某行政官员权限的做法,早在公元前4世纪时就已出现。第二次萨姆尼特战争时(SamniteWar),公元前326年,当即将去占领那波里(Naples)的执政官普里尤斯(Q。PubliliusPhilo)任期已到届满之日,人民大会投票决定让他继续任职,即以代行执政官身份(Prosule),直到战争结束。[159]后来,不管何时,只要军事需要,就延长执政官和大法官权限。[160]在与汉尼拔战争期间,这种做法常常使用。[161]值得注意的是,最初,这是人民大会通过投票特殊授予的一种特权。不过,据李维记载,早在公元前307年,元老院延长法比乌斯(Q。FabiusRullianus)的指挥权到第二年。[162]尽管可能是维在此遗漏了提到人民大会的法,[163]但毫无疑问,元老院逐渐获得了决定是否延长官员的职权的大权,使之变成一种由元老院通过的例行的措施,至少到公元前3世纪和前2世纪,成为元老院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法宝。

“Pratio”是一种既避免增加每年选举的显要行政官员数目又能弥补官职不足,满足兼并需要的一种办法。如果说最初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那么从公元前2世纪下半期以后,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确定的制度。实际上,在公元前146年第三次布匿战争结束以后,罗马向地中海帝国大踏步前进,随着罗马对外兼并过程的重新开始,罗马版图扩大,行省数量逐渐增加,罗马面临着的难题之一就是官职不足,而元老院又不愿由于高级官吏的增多使寡头集团扩大,于是“pratio”发展起来,它不再被看做一种紧急措施或权宜之计,而是成为一种独特的、较成熟的形式。到公元前123年以后,大法官日益需要在罗马处理重组的陪审法庭[164],执政官也因政治原因要留在罗马,于是,由前任行政官员统治行省成为主要形式。

从以上罗马共和时期行省总督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到,共和时期罗马对海外行省的管理并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办法,而是面对形势的变化而逐渐加以调整,并且罗马人只是将行省总督职位看做在罗马担任官职的生涯在海外的继续。

元首制建立后,行省划分成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两类。元首(皇帝)控制着帝国中驻有军队的大部分行省,通过一个“大法官衔奥古斯都特使”(LegatiAugustiProPraetore)代表他统治;一些较小行省由来自骑士阶层的“督察使”(Procurator)管理;埃及作为特别区,总督也来自骑士阶层,称为“行政长官”(Prefect)。在元老院行省,变化不大,仍沿用共和时期的办法,从前任执政官或前任大法官中通过抽签方式产生统治行省的人选,但一律称为“代行执政官”(Prosul)。[165]总督一般是任期一年。

行省总督佐官主要有财务官(Quaestati)。财务官由罗马人选举,通过抽签而被派到某一行省。例如,西西里行省有两名财务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行省的财务税收,他被授予其他职责,如司法、征税,甚至可指挥军队。财务官一般年纪较轻,在共和时期,一般是30岁,例如,西塞罗在公元前75年任财务官时只有31岁;在元首制时,财务官最小年龄为25岁。由于财务官年纪轻,所以总督可能更喜欢用年长的人担任副手。总督通常从他的随从中挑选一个或几个Legati,作为他的副将。严格说来,副将由元老院来任命,但通常总督本人有推荐权。他们大多为元老,其主要是承担军事职责。他也参与司法审判,到元首制时,成为行省主要法律官员(Legatusiuridious)。有时当总督离开行省时,副将可临时代理总督。[166]通常,一个执政官级行省总督有三个副将,一个大法官级行省总督有一个副将。[167]

总督的属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所谓“执行吏”(Apparitores),包括文书、信差、侍从官、占卜者以及较低的仆从等;一类是总督的亲戚朋友,他们通常是一些年轻人,被带到行省以增加阅历。[168]

②郡守与总督职权

郡守县令,皇帝任命,总督以下,则不是皇帝任命。郡守与总督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必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可以说,对于一郡(行省)事务,他们无所不统,权力是相当大的。关于郡守、总督的主要职权可作如下的说明:

第一,都有相当大的铨选人事权。汉代官吏选任和升迁,主要凭举荐。太守有向朝廷推荐本郡吏民,使其入仕的特权,谓之:“察举”,诸如孝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文学明经以及有道之士等,皆在太守察举的范围。如果不能选举人才,郡守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169]被荐举者政绩不佳,郡守也有罪。[170]另外,郡守可自置郡府属吏,对于曹、掾、史、吏均有权任免升补。[171]郡守还可自置令、长暂时代理属县政事。[172]又,县令、长由中央任命,但如中央委任的令长不称职,郡守可以要求予以罢免。[173]行省总督也有权来挑选属吏。另外,总督的副将(Legati)虽由元老院任命,但总督有推荐权。

第二,都有监督权。太守对所属各县有监督权。太守每年定期到各县巡视,考察治状,谓之“行县”。[174]郡府常设督邮若干,分部专门检举县令长等官的违法失职等。[175]对所属县令长,太守有考课权,并按治安的优劣,将考课结果分为“最”、“殿”,且成绩列为“殿”者,常受责斥。[176]在罗马的行省体制中,虽然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着,但行省总督对行省自治城市的司法和财政也有监督权。[177]

第三,都有司法权。太守对本郡的司法案件有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可作出最后的判决。郡是地方最高司法机关,郡守对于司法案件掌有最终的决定权,并且还督察下属各县的狱案。但处理日常司法案件,则由郡曹主管,户曹对于司法案件,也有向郡守建议权,不过最后的决定权仍为太守。[178]对于死罪或疑难案件要上报朝廷,不过朝廷对郡守上报的死刑,一般不否决。[179]疑难案件须由皇帝定夺。[180]获得特许或事属非常的情况下,太守有生杀予夺之权。[181]总督也有权处理行省中的司法案件,掌握最高审判权,并且可自作法令。总督有民事和刑事司法权,包括可以任命法官和陪审员、捕人以及生杀予夺之权。[182]他可以根据行省法(LexProvinciae)和自己颁布的法令处罚行省中的任何人,或鞭打,或没收财产,或处死。[183]总督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类似罗马行政官员,可以受理或拒绝案子;受理案件后,确定案子的性质,然后交给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承认并保持当地城市原有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在一些“自由”城市,当地司法权的独立性在罗马元老院法令中有特别规定,另外,涉及当地非罗马公民的案件一般由当地法庭审理,并可使用自己的法律。[184]即使当地罗马公民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185]

第四,都有军事权。太守掌握本郡兵权。尽管太守之下另设负责军事的郡尉(都尉),但郡尉只是郡守掌军方面的助手,太守才是指挥军队的主将,有“郡将”之称。[186]另一方面,太守虽有主兵之权,但不能任意发兵,只有取得皇帝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或其他信符(竹使符、节、羽檄、玺书)后才能调用郡中之兵。[187]无符擅自发兵,就算谋反,是要治罪的。[188]行省总督也掌行省兵权,并且有发兵、领兵之权,是当地罗马驻军的最高统帅。

第五,都有维持地方安宁秩序的权力,如果以现代名词称,当属警察权的作用。太守对郡中盗贼或武装暴动,要进行武力缉捕和镇压。[189]总督也以保持行省和平、抵御外敌入侵为要务,包括镇压土匪叛乱和对付海盗袭扰等。[190]

第六,都有自设条教权。太守可以根据本郡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设条教,如劝课农桑、整饬民法、举办地方教育等。《汉书·循吏传》中多见太守劝农桑、赈灾荒、力行教化、兴办地方学校的例子。[191]总督一到行省,都要发布自己的敕令(edict),规定其将在行省使用的司法和行政管理办法。

从以上六点来看,太守、总督作为地方上最高行政长官,权力都是相当大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太守与总督最明显的不同在于,汉代太守处于朝廷较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地方设有监督区。一般要接受丞相、御史大夫的考课和监察,还要受州刺史的直接监督。较健全和严密的监督与考课机制使郡守不敢欺骗和违抗中央朝廷,并使地方随时处于朝廷控制之下,特别是兵权实际是集中在皇帝手中,故郡守虽专利一方,而朝廷则无强藩之惧。秦汉的统一,是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以皇帝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通过郡县制把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以巩固国家的统一。统一、专制、集权三者的结合,强化了帝国的国家职能,秦汉时期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盛衰消长,都同国家职能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关系。行省总督则不然,总督任内不受约束,根本动不了,且权力相当大(往往以军事权为基础),这样,一方面造成行省吏治败坏,百姓苦不堪言,另一方面,野心家常以行省为基地,构成对中央的危害。共和末期,恺撒即以高卢行省作为基地,开疆拓土,招兵买马,增加实力与威信,为最后夺取权力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本与末——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农工商业观念的比较研究

(一)问题的由来

“本”和“末”原指事物的根本和支末,由于战国以来逐渐形成了以农为本,以工商为末的传统观念,“本”与“末”遂成为中国经济思想史中的特定范畴,一般说来,“本”泛指农业,“末”泛指工商业。古代希腊虽然没有与中国相对应的“本”、“末”范畴,但也存在重农轻工商的思想观念。

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讨论最多的史学课题之一,学术界在传统上认为这种思想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占据统治地位,并且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中国的近代化历程。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的看法。首先,在“重农抑商”的性质和评价问题上,有些学者对传统上占统治地位的“总体否定说”提出了质疑,认为不能完全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待工商业在古代的作用,“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封建社会前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其次,传统上认为“重农抑商”问题为古代中国所独有的看法被突破,学者们通过比较研究,在把这个问题放入世界历史的大范围里进行考察之后,认识到“重农抑商”并非为中国古代所独有,而是一种在所有前资本主义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包括古代希腊)某种程度上曾经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

无独有偶,与中国学者关于重农抑商问题的讨论几乎同步进行的是西方学术界关于古代希腊罗马的经济属性的论争,其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古代希腊是农业文明还是工商业文明。大致说来,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工商业文明说”占统治地位,60年代以后,“农业文明说”则逐渐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192]

纵观中西学界关于这两大史学课题的论争,虽然论题不尽相同,但其中的联系是不容否认的,那就是在论争的起点上都或多或少地犯了“古史现代化”的毛病,即完全用现代人的眼光来解释和评判古代人的经济生活。更令人深思的是,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两大论争还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必然联系。黄洋在《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一文中指出:“在这些传统观点(即古希腊是工商业文明——引者注)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刻的现实原因,即国内学者往往有意识地或下意识地将中国古代文明与西方文明乃至古希腊文明相比,由这两大文明的现代特征入手,由今而古,想当然地推出一个对立的结论,即现代中国经济的欠发达应归咎于古代中国的农业特征,而现代西方文明的工商业特征则起始于它的根源,即古希腊文明。但事实上这个结论的主要依据并不是对古希腊社会所进行的历史考察。实际上,希腊城邦同古代中国社会一样,是一个以农业而不是工商业为特征的社会。”[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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