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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论03(第1页)

第二节专论03

罗马的行省及其人民与罗马及其人民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省制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关系明显。罗马国家是征服者,罗马人以征服者姿态看待行省,对行省人抱有种族偏见和歧视,对行省采取掠夺政策。

第二,行省是“罗马人民的财产”,行省人民相对于罗马公民是被征服者,没有资格当兵;[137]最初,行省人也不能去罗马为官,被排除在罗马政治生活之外,没有政治权利。直到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危机已开始出现,大部分高级官职仍主要由意大利人担任。[138]总督的权力是罗马元老院授予的,对罗马负责,而不同于中国的对当地人民负责。

第三,行省被看作海外征服的战利品,被看作掠夺的对象。罗马对行省,主要是军事上的占领和经济上的剥削。大多数行省是伴随罗马对外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是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结果。作为被征服管辖的地区,行省与罗马及意大利不同,行省人有纳税的义务。行省制度是罗马奴役海外被征服地区人民的一种形式。罗马行省税收政策及制度建立在海外掠夺的基础上,正如罗斯托夫采夫所说:“罗马不大考虑它的新领土的繁荣。……罗马的行省长官和资本家可以说是毫无顾忌地在各行省中渔利,他们通常是以最自私的精神和为了自身的利益来这样做。”“从政治上看,罗马国家就法权而论是一个由罗马公民群众统治着的帝国,但事实上,罗马公民群众是以富贵显达的公民,即元老院成员们组成的统治集团为代表的。外省被视为这个统治集团所共有的地产。”[139]罗马征服者自己,把加于行省人的税收或看做是战争赔款,即由战败者为补偿罗马的战争花费而向罗马交付的赔偿金;或看做是对罗马和平(PaxRomana)的保持而付的补偿。不列颠一位名叫卡尔加库士(Calgaous)的酋帅曾说:

……我们的财物被他们(罗马)当贡税收走,我们的收成变成了他们的储积。……[140]

公元70年镇压高卢人起义的罗马将军凯里亚里斯(P。Cerialis)以征服者口吻对高卢人说:

……在你们服从我们的法律之前,在整个高卢总是不断出现国王和战争。虽然我们常常为你们所激怒,但是作为胜利者,我们唯一利用我们权利的地方,就是使你们为维持和平而付出必要的费用。要知道,没有军队你们就不能在各民族之间得到安静,没有钱就不能维持军队,而没有税收就不能筹划出钱来。……[141]

西塞罗也有类似的说法。[142]这种税收政策实际上就是把帝国居民人为地分割为两个地位极不平等的社会集团。

从以上可以看到,行省制度作为罗马武力征服的结果,是罗马奴役海外被征服地区人民的一种形式,罗马公民与行省臣民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虽然公元1至2世纪时,罗马公民权逐渐向行省更多的人开放,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发布敕令,罗马公民权被赋予了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但这时公民权已无实际意义,而且还是一种负担(如公民有从军和作战的义务等)了。

3。行政制度的比较

(1)机构设置

秦汉和罗马都是幅员辽阔的跨地区的大帝国,划分成行政区域加以统治。秦汉地方行政体制贯穿中央集权的主线,实行郡县二级管理体制;罗马则是行省一级管理体制(主要就派官而言)。二者都由中央派官吏统治地方,是中央统治权的一种延伸,这是相似的地方。但就具体而言,二者又有区别。

秦汉郡县制是一种中央朝廷直接统治地方的一整套行政系统,通过郡县制,皇帝直接支配其土地和人民,郡以仰达君相,县以俯亲民事,体制简要,一竿子插到底。秦汉帝国没有任何自治或半自治的城市。汉武帝以后,诸侯国也名存实亡。在罗马的行省体系中,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则相当广泛地存在着,罗马以城市为中介实现对行省人民的统治。因此,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程度来看,罗马帝国与秦汉中国是难以比拟的。

秦汉郡、县的划分原则以人口为主,并兼顾地域的大小;郡、县还有远近之别,高低之分,待遇也有区别。早期罗马帝国的行省则以军权的有无划分为元首行省与元老院行省;两类行省中,又按所派出职官,有等级之别。

秦汉京师所在地也设郡、县。罗马行省则限于罗马及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地区。

下面,分别看一下秦汉和罗马的情况。

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以县为基层行政单位(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特殊县称为道),以郡统县,直属中央,郡县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命。县以下的地方上的基层行政组织有乡、亭、里,设“三老”等官,由地方长官从当地民众中选拔出来。到了汉代,汉初在秦代郡县制的基础上,采用“封建”与郡县并存的制度:一方面,皇帝直辖部分郡县,另一方面,分出部分郡县设置诸侯王(侯)国。汉初诸侯的特殊地位维持了半个世纪,到景帝及武帝以后,虽然封国在形式上还保留着,但特权被剥夺。王国与郡名异而实同,侯国也分属所在郡管辖,其行政方面的权力被剥夺。就行政方面而言,实际上是郡县二级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制。[143]

秦汉时期的郡县,就人口和面积而论,大小有别。《汉书·元帝纪》:建昭三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中两千石。户十二万为大郡。就地区而论,有内外、远近之分。《汉书·宣帝纪》注引韦昭曰:“中国(按,指中原)为内郡,缘边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144]

就地位而论,有高低之别。秦汉京师也设郡县,但比一般郡地位高。秦以内史掌治京师,汉武帝以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辅长官共治京师,皆秩中两千石,位同九卿,并有资格参与朝议。县也有等级,《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汉旧仪》(孙星衍辑本)云:“县户口满万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户不满万,置四百石、三百石长。”

按,这两段说法略有不同。严耕望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在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省五百石秩就四百石,两段记载“所据之图籍有先后之异耳”[145]。

罗马实行行省一级管理体制,但行省划分为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我们主要来看一下奥古斯都时期的行省制。

共和国后期长时间内战,造成了军事将领的崛起,最终以屋大维(即奥古斯都)战胜安东尼,成为罗马世界的唯一主宰而告终。内战最终摧毁了共和制,帝制(元首制)建立。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元首制(实质是帝制)的建立,标志着罗马进入其黄金时代,行省制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行省数继续增加;行省被划分为“元首的行省”和“元老院的行省”。

在元首制发展过程中,行省数继续增加。首先是通过征服,在莱茵、多瑙和不列颠等新征服地区设立了大小10多个行省。其次是通过重新划分已存在的领土较大、难以控制的行省。对已存在的行省的划分只限于帝国的欧洲部分,例如,远西班牙行省(HispaniaUlterior)划分为贝提卡(Baetica)和路西塔尼亚(Lusitania);蓄发的高卢(Galliaata)被分成阿奎塔尼亚(Aquitania)、卢格杜内西斯(Lugdunensis)和贝尔依卡(Belgica)三个行省;马其顿行省(Maia)分出阿哈伊亚(Achae)和伊庇鲁斯(Epirus)。第三是通过兼并附属国。例如,奥古斯都废黜努米底亚(Numidia)的国王朱巴(Juba),把努米底亚并入阿非利加行省;公元前4年犹太国王希律(Herod)死后,奥古斯都三分犹太王国,分别交给希律的三个儿子统治,到公元6年,奥古斯都废黜了老大阿尔赫拉乌斯(Achaelaus),将其所辖地区犹太(Judae)和撒马里亚(Samaria)置为行省;埃及和加拉蒂亚(Galatia)在奥古斯都统治开始时即被兼并。这样,行省的数目增多了,到奥古斯统治后期,行省已达24或25个,行省人口占罗马帝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三。[146]

奥古斯都是凭借武力夺得统治大权的,他认识到军队在罗马政治斗争中的作用,因此,控制军队(进而控制全帝国)是奥古斯都一切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他虽然拒绝了独裁官的称号,放弃过执政官的职务,但他从来没有放弃过指挥千军万马的军事大权。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被授予一个“大范围”行省总督职权。这个大范围并不明确,可以解释为包括全帝国,也可以包括任何一个或大或小的行省。当时元老院同意他管辖的范围是高卢、西班牙、叙利亚、亚里西亚和塞浦路斯,后来又有一些新的行省增加,特别是多瑙河沿岸诸行省也受他管辖。他选择这些行省的原因很清楚,因为它们在北部和东北部边疆,帝国绝大部分常备军都部署在这几个行省,控制了这些行省,实际上就控制了帝国的军权。较和平的行省仍像共和时期一样,由元老院通过抽签委派前任行政官员管理。这种划分期限为十年,但实际上成为永久的了。这种行省划分制度实际上仍是元首的一统天下。

关于行省划分,狄奥·卡西乌斯(Dio)和斯特拉波(Strabo)都有记载。[147]据狄奥·卡西乌斯记载:

奥古斯都把较为弱小的省份还给了元老院,理由是这些省份平静无战事。他把强大的省份留给自己,借口是这些省尚不安全,有战争危险或有外敌窥伺边疆,或其本身可能发生严重的变乱。……他这样安排的真正目的是剥夺元老院的军权,使之无实力,他可以独掌大权。

斯特拉波也有类似记载:

他(奥古斯都)把整个帝国分为二部分:他指定一部分为其自己的,另一部分为人民的,他自己的部分是需要驻扎军队的,……(帝国的)蓁地区属于人民,这是和平及不需要武力的易于统治的地区。他把这两部分各分成许多行省,其自己那部分叫皇帝(恺撒)的行省,其余叫人民的行省。

按,狄奥和斯特拉波都认为元首控制着全部有军团的行省,这显然带有奥古斯都之后帝国行省情况的痕迹。例如,在奥古斯都时期,元老院行省的阿非利加行省就驻有罗马军团。[148]尽管如此,行省划分的原则是元首控制需要驻军的行省,把早先征服、比较安定的、无需驻扎大批军队的行省划归元老院,即以军权的有无为划分原则,当为不错。到盖乌斯统治时,由元老院控制的阿非利加行省的驻军也转到皇帝手中。[149]奥古斯都通过行省划分,保证了他对全帝国的控制,因为他最终掌握了帝国的物质支柱之一,即军队大权。元老院行省与元首行省这种划分,在元首制三百年历史中除了行省的数目有所增减,归属有局部调整之外,以军权的有无为总的划分原则一直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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