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构”的社会支持具体是指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相互建构,二者是互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互构”的社会支持观强调弱势群体的意识自觉与能动建构,是一个弱势群体对社会支持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的实践过程。单纯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将不利于社会支持均衡、稳定与持续的展开。[43]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急需培养弱势群体“互构”的社会支持理念。因为单向度社会支持的长期存在,弱势群体很难克服自身被支持的客体意识。该客体意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受中国单位制社会长期存在的影响。单位制的资源配置与需求依赖格局作为一种“场域”长期束缚住了人们的头脑,同样也束缚住了弱势群体的思想。造成他们社会支持意识自觉难以形成。只有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这种被动的思想状态,才能使其主动寻求与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支持,即“互构”的社会支持。[44]
(二)多管齐下: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除了转变观念之外,当务之急是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关键在于加强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二是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三是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四是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
第一,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力量毕竟有限,因此,应该建立起由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组成的综合社会支持体系,也即社会支持提供者应该多元化。
政府支持是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政府应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应该更多地强调中央政府的责任,以实现公平性、统一性和前瞻性。[45]
群体支持是由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主体。在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46]一是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群体支持。在转型时期,各种工作单位已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承担繁重的社会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工作单位无须承担它们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由群众团体提供的群体支持。主要是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自己独特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送温暖工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等活动,从而在社会支持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三是由海外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这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和海外华侨组织出于人道主义或家乡感情而向我国的社会弱者提供的现金或物资的支持。四是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慈善组织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出面组织的专门为社会弱者提供与社会支持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五是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社区服务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烈军属以及其他处于生活困难中的社会弱者。此外,还应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宗教组织、自愿者团体在群体支持方面的作用。
个体支持包含了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和以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具体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和亲戚方面的社会支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来自邻居、同乡等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源于同事、同学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人道主义思想和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主要是来自部分实业家、富裕阶层的部分成员、宗教、慈善人士,志愿者以及善良、乐于助人的普通百姓的支持。[47]由于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因此,在社会转轨过程中,个体支持在整个社会支持体系中也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发挥个体支持的作用。
第二,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除了强调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外,还需强调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也即尽可能地扩大社会支持客体,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
如前文所述,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三类。在实践中,这三类弱势群体所受到的社会支持是不一样的,呈现出一种不平衡性。社会支持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48]现行的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方面法律、法规保护的弱势群体多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中的自然性弱势群体(如妇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而对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民工的社会支持明显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范围,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尽可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第三,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除了尽可能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外,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还急需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因为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则更具可行性。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关键在于加强两方面工作:
一是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舆论。物质上的不平等已经使弱势群体形成相对剥夺感,如果再遭受人格与尊严方面的歧视,就可能使他们冲破忍耐的底线,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强程度上导致社会心理动**,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利用媒体宣传的力量,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社会舆论,呼吁全体社会成员关爱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他们,关注、鼓励、帮助他们,尊重他们,让他们感觉到全社会的关怀,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上的不平等给弱势群体带来的相对剥夺感降到最小处。
第四,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无论是政府支持、群体支持还是个体支持,也无论是物质支持还是精神支持,其方式都不能单一。特别是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支持,更应该采取多元化方式。以政府应该提供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方式为例,总体而言,加强人权立法[49],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是实现政府支持的根本方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的制度供给,具体包括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四个方面。[50]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是弱势群体获取最基本生活帮助的最重要途径,它是“最后的安全网”。在现有社会救助制度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例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更多的协调及合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统管、统支的经费保障机制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我国弱势群体现有的利益诉求机制存在的缺陷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并增加了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例如,改革选举制度、完善信访制度、规范听证制度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
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催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一方面,频频发生的弱势群体犯罪表明,弱势群体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事实表明,现有的以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存有诸多弊端,难以抑制日趋严重的弱势群体犯罪。
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推崇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该理论所假定的一系列事关社会支持与犯罪的关系命题多被实证研究所证实。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社会支持理论所推崇的积极刑事政策为预防和减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如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无业青年杨佳杀警察案、农民工王斌余讨薪不成杀人案、郑民生屠童案等都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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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曹立群、任昕:《犯罪学》,9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4]同上书,92页。
[15]同上书,9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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