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群体层次、个体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
钱林()和科克伦()考察了社会利他主义对财产犯罪率与暴力犯罪率的影响。他们用对统一基金会的捐献与城市个人收入总量的比例作为测量社会利他主义的指标,研究单位是270个样本城市。研究发现,捐献与城市个人收入的比例与财产犯罪率和暴力犯罪率均为负相关,即比例越高,财产犯罪率和暴力犯罪率越低,社会利他主义对犯罪产生直接影响。[17]
桑普森(Sampson)等考察了“集体效能”与犯罪率的关系。集体效能指的是社区居民间相互信任并且愿意为了共同利益而介入公共事务,集体效能以社会控制规模、社会团结和信任规模来衡量。在控制了市民种族、年龄以及之前谋杀犯罪率等变量基础上,集体效能水平与亲密人群间的谋杀及非致命性暴力侵害犯罪率呈现负相关,此外,邻居间表现出的高水平的集体效能,还使得妇女们更有可能化解相互间的矛盾,转向相互间的支持。[18]
赖特(Wright)和卡伦()的研究发现,父母确实影响子女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控制方面,而且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支持方面。父母支持对子女犯罪的可能性有直接的影响。父母控制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个人层次上(即以个人为分析单位),父母支持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家庭层次上(即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对子女支持较高的父母更可能对子女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二者的结合产生更高的父母效能。[19]
(四)简要归纳
理论假设和实证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社会支持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
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关系表明,从预防犯罪角度考虑,应该想方设法提供各个层次的社会支持,通过家庭、福利及教育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群体、邻里以及城市去加强社会人际网络联系,提高社区参与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减少个人主义,弘扬社区精神。[20]
四、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缺乏及其影响
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已成为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
(一)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之表现
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
1。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1。8亿人,有的学者估计有2亿。[21]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三类:[22]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自然性弱势群体、“体制外”的人员和传统“三无”人员为主。二是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为主要对象。三是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农民、民工和失业人员为典型代表。
2。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日趋减少。一方面,“单位制”社会支持方式正在迅速瓦解,导致群体支持不足;另一方面,业缘关系、血缘关系日益淡漠和疏远,削弱了来自同事、同学及家庭的个体社会支持。其次,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方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由于传统提供社会支持主体的缺失,必然出现一个数量庞大的需要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下,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支持体制,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政府支持机制是一个由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但是,转轨时期的政府主导作用并未很好地发挥出来,表现在没能够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体系。[23]
3。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
一般而言,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讲的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上文提及的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指向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但是,在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也很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对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关爱不够,弱势群体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以民工为例,民工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4]然而,我们对如此重要的民工群体缺少关注和关心,我们平时热衷于谴责民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不去关注民工的生存现状。更为严重的是,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我们往往由于一些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否定民工之群体,并把他们“妖魔化”,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现代化小区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春节将至,民工回乡,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还有人建议在公共汽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以减少民工对其他乘车者带来的不便。[25]甚至有大学在门口打出了“严禁民工入内违者罚款10元”的牌子。[26]其次,现行主导的医学模式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心理救助。[27]实践证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不仅在精神性、心因性和功能性疾病方面无能为力,即使在躯体疾病方面,其诊治也并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变因除了生物学变因外,还有心理和社会变因。但遗憾的是,尽管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存在着种种弊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正在逐渐兴起,但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生物医学模式,它不仅影响着对心理疾病的正确诊治,而且大大削弱了它的预防功能,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最后,一些弱势群体情感得不到满足。还是以民工为例,他们常年流动在外,往往没有固定单位,又远离家人,情感上得不到满足。
(二)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之影响:以流动人口犯罪为例
以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是当前弱势群体的重要代表。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剧,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犯罪不仅危害严重,而且涉及面广。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统计表明: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总犯罪数的40%~50%,上海占70%~80%,广州为70%~80%,深圳达97%。[28]流动人口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29]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从社会支持角度考虑,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1。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宏观分析
宏观而言,社会支持缺乏给流动人口带来了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流动人口大多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保、劳保、低保等);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所受教育及社会网络关系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找到工作。因此,贫困和失业常常与流动人口相伴,而贫困和失业与犯罪存在密切的关系。[30]有学者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贫困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31]
2。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微观分析
可以用相对剥夺理论来解释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的微观影响。相对剥夺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提出,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发展机会的社会。经常沮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的状态,相对被剥夺者感到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相关,并且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32]贫富差距过度悬殊会引发暴力行为,尤其是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更容易导致暴力。[33]
社会支持缺乏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使弱势群体陷入贫困和失业处境,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相对的,必须被弱势群体感知,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对自己所处阶层的认知。如同马克思所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的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到受压抑。”[34]弱势群体是否感知权利被剥夺,往往有一个“参照群体”,即一般是根据某个真实的或想象的社会群体的标准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行为的。[35]值得注意的是,参照群体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相关研究表明,在以往,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更倾向于选择自己周边的人或与自己身份地位相似的人作为参照的对象。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身份认同开始出现“断裂”特征,这有可能导致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已不再限于自己周边的社会群体,而可能根据他(她)们通过各种信息了解到的理想社会群体及生活方式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36]这就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的弱势群体的扩大。
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社会总体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标准。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37]相关研究表明,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尼系数的成长和犯罪的增长成正相关。[38]基尼系数愈大,社会分配就愈不公,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相对丧失论是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39]
此外,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会对相对剥夺感起到一种强化作用。就流动人口而言,如果他们的人格权在城市得不到尊重,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这必然会强化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对他们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构建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
实践表明,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应该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用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笔者认为,此种积极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和“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
第一,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这是对全社会成员而言的,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弱势群体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用事后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并不能从长远意义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一方面,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现代刑事科学研究表明,仅盲目地科以严刑峻罚,并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40]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弱势群体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视角看,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同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以及急剧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弱势群体的犯罪活动已经深深扎根于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之中,社会支持缺乏是转轨时期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因此,从社会支持视角看,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关键在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具体来说,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和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在改革单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进行构建,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及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掌握各种信息资讯和知识技能,解决其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及精神上的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针对的是弱势群体,也即社会支持接受者。在研究社会支持时,国内外对社会支持内容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主体对客体单向度建构的一维层面上,即将社会(或社会网络)作为主体,将弱势群体作为客体,从物质与心理两个角度寻求主体对客体的救济与帮助。而弱势群体自身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认识与能动建构的研究与倡导并不多见。[41]然而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不是单向过程,而是在提供者和接受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个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接受或提供的社会支持的类型和数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