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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犯罪基于社会变迁的分析(第1页)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犯罪——基于社会变迁的分析

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在不断增长,这是有目共睹的。首先,从整体表现上来看,根据2008年的统计,民营企业占中国法人企业数量的60%以上,解决了80%以上的新增非农就业人口,拥有66%的专利、74%的技术创新以及82%的新产品开发……从1978年到1998年,中国的集体工业年均增速为19。5%,城乡个体工业年均增速为56。5%,三资和股份制工业年均增速为46。3%。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年均增速仅为7。5%,1996年亏损18亿元,1997年亏损293亿元人民币,1998年国企亏损550亿元人民币,1999年上半年国企实现盈利99。6亿元人民币,同时亏损535。6亿元人民币,净亏损高达436亿元人民币。2001—2008年,考虑到各种财政补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1]其次,从核心领域来看,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国有经济长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工业领域,民营企业达到256031家,工业总产值162026。18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9677。69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2973。84万人,分别是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12。48倍、1。11倍、1。04倍、1。65倍。[2]考虑到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其他产业一直占据着相当稳定的优势地位,民营企业已经超越国有企业成为中国市场最有活力也最为重要的因素。然而,与民营企业地位、贡献同样获得了迅速增长的还有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尤其大量以钱买权的贿赂犯罪、以黑道替代政府的涉黑犯罪充斥其中,显赫一时的民营企业家纷纷落马,沦为“阶下囚”,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形象,还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改革。因此,研究中国民营企业犯罪,剖析有关犯罪的本质和原因,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推进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犯罪的基本形态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的民营经济长期受到抑制,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以后,“搞改革不问姓资姓社”、“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观念深入人心,民营经济才冲破了长期被质疑的环境,得以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确定了合法性质,获得了初步的平等地位。因此,我们截取1990年以来的民营企业犯罪,据此分析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犯罪的基本形态。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增长极快

1990—2009年,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增长极快,不仅自身增长的态势十分明显,而且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犯罪数量,表现出急剧增长的基本态势。

如图5-1所示,1990—1992年,因罪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案件数为零。1993年,时年65岁的天津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董事长禹作敏因窝藏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成为1990年以来第一个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1999年以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的现象还是很罕见的。1990—1998年,仅3位民营企业家因犯罪被查处,除禹作敏外,还有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琼民源”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深。1999年,共有5位民营企业家因犯罪被查处,首次超过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数量,他们分别是沈阳嘉阳企业集团董事长刘涌(涉黑)、北京和洋咨询公司总经理何阳(诈骗)、江西奥特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周雪华(向胡长清行贿等罪名)、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华(走私)、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走私、行贿)。此后11年,除个别年度(2000年)外,被查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数均高于相应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数量(仅2003年持平)。总的来说,1990—2009年的20年间,后十年民营企业家被查的案例总数较之前十年增长了19。25倍,民营企业家犯罪急剧增长的态势可见一斑。

图5-1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增长态势[3]

(二)民营企业(家)涉黑、贿赂犯罪尤其突出

根据前述的统计数据,我们对170个因罪民营企业家被查处的罪名分布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发现,民营企业家涉黑、贿赂犯罪的现象极为严重。

1。民营企业家犯贿赂罪的现象极为突出

1990—2009年,共有33[4]位民营企业家因贿赂类罪行被查处,占到被查处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9。1%。具体情形,如图5-2所示。贿赂罪行,原本包括受贿、行贿两类。由于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具备受贿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前述民营企业家中,绝大多数是因行贿类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查处的。除行贿类犯罪外,犯其他贿赂犯罪的仅有两例,分别是:2006年天津浩天集团董事长王小毛因涉嫌与李宝金(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共同受贿165万元人民币被查处;2009年重庆劲力集团董事长李劲松因帮助王天伦送出30万元人民币贿赂文强(原重庆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和黄代强(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副总队长),插手合川命案,终因介绍贿赂罪被查处。

图5-21990—2009年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罪名分布

2。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研究1990—2009年被查处的170个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例,罪名涉黑[5]的25例,外加辽宁抚顺正大房屋公司董事长曲全国的案例[6],一共有26个民营企业家因涉黑犯罪被查处的案例,占到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案例的16。3%,仅次于因贿赂犯罪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的案例数。

(三)因诈骗被查处的民营企业家数居高不下

据前述统计数据显示,在170个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例中,涉及诈骗案件的51例,占到30%。相关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尽管各类民营企业家被查处的诈骗案例与其他案件存在较多的罪名交叉,具体罪名也多达七八种,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该类案件甚至算得上民营企业家“最大的杀手”。正应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老话。正因为利益对制度、决策的影响如此之大,企业家因财产利益而犯诈骗罪行原本也是正常的。但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民营企业家因诈骗案件被查的比例如此之高,应该说在利益追逐之外还存在一些别的原因,尤其和企业经营对接的银行贷款管理水平、司法机关查处诈骗案件的能力、民营企业的资金环境、金融服务行业的水准,等等,上述环节的不足或者差错应该是值得研究的。

二、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成熟的市场国家并不存在突出的民营企业犯罪现象。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个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仅要求法律对企业(不分国有抑或私有)一视同仁,而且民营企业无论企业数量抑或经济总量多居主导地位,民营企业犯罪就是企业犯罪的根本,不会单独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另一个是企业的性质。自从科斯提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比市场能节约交易成本”以来,企业性质的重点,要么是契约(企业契约理论),要么是成本(交易成本的引入),无须将国有抑或民营企业的区分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但是,当代中国不仅存在严重的公、私主体差别,作为私营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还陷入了急剧增长的犯罪局面,其中的原委值得研究。

(一)中国还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不仅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以民营企业治理为基础的市场制度也得到了确立,但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还有待改善。

首先,国际上存在三个判断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标准,分别是美国、欧盟和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EBRD)的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中国的市场制度的确还存在一些不足。以美国标准为例,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18段对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了六项要求:(1)货币可自由兑换;(2)劳资双方可进行工资谈判;(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研究表明,“美国提出的标准集中在国家层面,强调政府不能干预和控制企业及市场的运行,即要求小政府。”[7]综合看来,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取决于企业要素的公平配置和公共服务水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因素:政府作用、企业权利、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贸易环境的公平程度和金融参数的合理化。各项因素,排在首位的是政府的作用,这是我们在计划经济时代最为倚重的因素,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地位需要着重考量的因素。研究这个指标,不仅可以抓住市场地位建设的主要矛盾,而且可以对比出中国市场制度建设的真正进展,检测我们的改革进程。

中国政府早就注意到了“政府的作用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市场经济报告2003》中,“政府的作用问题”得到了重点阐述:“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等等。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或更准确地讲,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概言之,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应该尽可能收缩作用空间,政府一贯发挥根本作用的一些领域,如自然资源的配置、定价、生产的控制、对商会等中介组织的领导,等等,应当退让出来,尽可能交给市场或市场主体去决定。

其次,综合评价,中国尚属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自由度是国际上用来说明一国市场化程度的主要指标。国际上存在两家研究经济自由度的权威机构,分别是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TheFraserInstitute)和美国传统基金会(TheHeritageFoundation)。根据弗雷泽研究所的《经济自由度报告》,2003年,中国经济自由度指数达到5。97,在123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00位,已经超过了保加利亚、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土耳其等被美国、欧盟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指数排行榜》,2009年,中国的经济自由度在17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32位,领先俄罗斯14个名次。尤其中、俄之间,绝大多数的比较研究都表明,尽管中国的经济自由度比较靠后,但是总在俄罗斯之前。加之西方国家普遍承认俄罗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可以得到确认的。现实中,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认可的原因相当复杂,客观地说,既有中国市场制度自身的因素,也有市场之外的其他影响。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中国已经属于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地位。

最后,作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仍然存在公、私主体的差别地位,政府的监督、服务职能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一,公、私主体的差别地位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的标志。尽管中国的民营企业闯过了从“异己力量”到“补充力量”,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路程,但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贡献在80%以上)的民营企业与国字号企业之间仍然存在显著的地位差别。普遍认为,差别主要来自市场准入、信贷、法律保护等层面。以市场准入来说,某些行业,如国防工业、自然资源、能源、高等教育,等等,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法律、行政障碍依然存在。信贷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别待遇也很明显。在民营企业发展的历程上,发展势头原本极好,受国家银根紧缩影响轰然倒塌的举不胜举,如“资本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德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天津南德集团因卫星业务采用信用证融资被判诈骗的案件,等等。尤其南德集团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不仅董事长牟其中锒铛入狱,司法机关还办出了没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就被判信用证诈骗案件。笔者认为,这种情形绝难发生在国有企业身上,民营企业遭受到的非平等待遇可见一斑。还有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在立法层面,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私有财产,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四)》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刑法特别保护国有企业及其资产的性质也特别突出。司法层面,司法系统居中裁判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待改善,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远比民营企业深厚,更容易得到照顾。多数情况下,一旦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冲突,私营企业仍免不了被歧视。

第二,政府监督、服务职能的不足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迟迟难以成熟的根本。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国家参与企业的经营,国有企业也只允许在私人无法进入或者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意进入的公共领域,如邮政、公共交通、博物馆、航天、航空管制、老人、穷人以及退伍军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该承担的是监督市场、服务全体企业的职能。但中国的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市场经营,补贴国有企业之余还垄断资源、电信、电力等行业,让国有企业牟取暴利,极尽与民争利之能事;另一方面,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受制于利益集团,或者消极怠工,置公平的市场环境于不顾,对市场化进程形成了严重的障碍。究其本质,市场经济是以多元平等主体、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的公共服务为基础的,而我国现今的政府体制,不仅权力集中、机构庞大,职能近乎无所不包。洞察到这一点,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观点。1999年7月23日,当时深受民众爱戴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指出:“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是个硬任务……”论及政府的职能,朱总理特别指出要转变职能,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社会中介组织)。[8]需要说明的是,时任朱镕基总理所实施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当代中国力度最大、市场导向最明显、也最有成效的一次。但是,人走茶凉。朱总理以后,有关的改革难以为继,政府机构、职能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这一点,还可以从我国市场自由度在有关国际机构评价体系中排名的屡屡后退得到佐证。

(二)社会转型加剧了民营企业治理的洼地现象

当代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经济系统的深刻变化,而经济变化又造就了政治系统范畴的利益结构、阶层状况、文化、心理、政府职能的新局面。[9]这种局面:一方面,就是社会转型的具体样态。另一方面,在如何看待这种新局面的问题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指出:“在任何时代,增长不仅仅是整体上的变动,还应包含结构的转变。即使这种增长的冲动是由重大技术创新带来的,每个社会在采用这种技术时必须调整现有的制度结构。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的巨大变动——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逐渐淘汰。”[10]不难看出,制度更换原本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但转型时期,增长的冲动更加突出,旧制度的延后效应或者不适应性更加明显,产生了制度变革的迫切需求。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犯罪的激增现象与制度供给的不足也有莫大的关系。

首先,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出现了民营企业治理的“制度洼地”。汉语中,“洼地”是指“地表的低洼处”。清代刘书年的《刘贵阳说经残稿·洼地》记载:“洼地(较涝地尤下)常有积水,遇旱年涸出,始可播种。”英文中,洼地是指loression。所谓制度洼地(systemdepression),是指制度难以顾及的层面。研究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民营企业肇始于最严格的计划经济时代,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从公有制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长期处在制度的灰色地带,难以享受到制度的“光照”。以著名企业家鲁冠球创办的万向集团为例:1969年,那是一个铁桶一般的计划经济时代,一切都需要国家下达指标,指标之外的物质生产、流通均属“非法”。但是,精明的鲁冠球硬是顶着压力在这一年建立了五金作坊给周边公社提供、修理农具的服务——公社要什么农具,鲁冠球就生产什么农具。这个五金作坊就是浙江萧山宁围公社农机修配厂(万向集团的前身),后来发展成为拥有众多第一头衔的民营企业(中国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进入国务院试点企业集团的乡镇企业,第一家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乡镇企业,第一家为美国通用公司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中国公司)。此后,尽管取消、压制民营经济的情形逐步缓解,但是直到1993年《宪法》修正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营企业才从理论上获得了与国有企业平起平坐的正当性。换句话说,此前的民营经济始终低人一等,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灰色,再到逐步合法”的漫长过程。

其次,制度洼地是中国民营企业犯罪激增的主要诱因。考虑到企业的性质,利益才是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利益也有正当与否之分。对企业来说,非正当的利益并非绝对的禁区,如何选择,取决于有关的成本;正当利益的实现,未必都有正当的途径,好比正正当当的商业,却诞生了“无商不奸”的老话。纵观中国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无论涉黑、贿赂犯罪,还是诈骗犯罪,都是企业追逐利益的不法表现。但是,其中的原委却相当复杂。

第一,涉黑犯罪是民营企业以黑道替代政府的反应。如前文所言,民营企业身处制度洼地,在市场准入、信贷、法律保护等层面,不仅地位远不如国有企业,还受到一系列非正当的限制。尤其政府,不仅具有参与国企经营、直接占有国企利润(非税收的方式)的传统,而且将国有企业视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长期将工作重心放在国企脱困、扭亏增营的发展大计上。在政府的支持下,国有企业不仅占尽了优势资源(土地、能源、金融等),垄断了暴利行业(石油、电力、电信等),而且具有行政级别(动辄厅局级、部级),能和地方政府平起平坐。涉及国企的利益,市场能解决的,通过市场解决;市场解决不了或者不乐意通过市场解决的,还可以直接动用国家权力。说白了,既有这样的地位,国企何须涉黑?民企就不同了,一方面,庞大的政府是以国企为重心的,在GDP的驱动下,政府也乐见民营企业的发展。然而,一旦触及重大的利益或者民企与国企发生重大的利益冲突,比如威胁到银行的金融垄断、国企的行业垄断,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罪名环伺在旁。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因素,在政府失灵、甚至偏向的时候,借助非政府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或寻求扩张,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在情理之中。换个角度,从黑社会组织来看,国有企业和国家权力的结合相当紧密,绝难下手。柿子专挑软的捏,民营企业是真正的市场主体,既没有行政级别,也不是政府关注的重心,下手要容易得多。于是,身处制度洼地的民营企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管是否愿意,也不管谁更愿意接近谁,总之,更容易走到一起。说到底,民营企业与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结合,既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以黑道替代政府的反应方式。

第二,贿赂犯罪是民营企业以钱买权的次优选择。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国家权力偏爱国有企业早不是什么秘密。对民营企业来说,国家能提供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市场规则再好不过。否则,要么忍受国家权力的不公,要么收买国家权力,以寻租的方式来获取大致平等的市场地位。从贿赂犯罪的本质来看,一方面,贿赂犯罪是权力寻租的犯罪,没有权力的寻租、滥用,就不存在行贿的问题。另一方面,贿赂犯罪是对偶犯,相对于受贿来说,行贿还具有一定的被害特征,大体属于不得已的犯罪。对行贿行为来说,行贿对象的存在、行贿利益的可能以及案发的风险都是非常关键的。事实上,行贿对象就是国家权力本身,行贿利益就是权力的寻租,案发风险取决于国家司法体系的品质和能力。因此,民营企业的行贿犯罪,整个就是国家权力滥用于市场经济的标志。民营企业何尝乐意行贿?以钱买权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也是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对市场秩序的极大破坏。对民营企业来说,他们对正常市场秩序的渴望远甚于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相关行贿犯罪的不得已性可见一斑。从中国刑法目前对行贿犯罪相对宽大的处理也可看出,这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对行贿受贿一体对待、公私主体一律平等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当然,民营企业犯罪的原因很多,以上所及只是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犯罪激增的主要因素。总的来说,为了突破制度洼地,新兴的民营企业所代表的私营经济正在杀出官僚政治、垄断经济的重围。此间的民营企业犯罪,如以钱买权的贿赂犯罪,以黑道替代政府的涉黑犯罪,不仅具有突出的转型特征,反映的也是私与公、自由与管制、市场与政府、民间与国家的利益冲突。

三、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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