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变迁与启示02
其次,由于这一时期对犯罪的打击主要都是通过国家专门力量的专项行动的方式展开的,而国家专门力量打击犯罪的封闭性,使得民间社会缺乏参与其间的有效管道,进而在客观上排挤了民间社会在这一时期参与到国家反犯罪进程之中的空间。在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间的二十多年里,一方面,当时的国家面临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次犯罪**;另一方面,出于对国家专门力量打击犯罪效能的充分信任,这一阶段中,打击犯罪的进程基本上就是国家专门力量以专项行动治理犯罪的过程。无论是自1983年开始,直至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三次(1983年、1996年、2001年)大规模“严打”,还是贯穿此间的,针对具体犯罪类型的若干专项打击行动(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卖**嫖娼犯罪的专项行动,打击“六害犯罪”的专项行动,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行动,打击制作、贩卖、传播**、反动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增值税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等),都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可见,当主要依靠带有高度封闭性的国家专门力量的专项行动来推动犯罪治理时,无疑会挤压民间社会参与打击犯罪的空间,这成为民间社会在这一时期疏离于刑事政策体系之外的又一原因。
最后,这一时期在打击犯罪的国家专业力量的受重视度不断提升之后,其自身建设力度不断增强,逐渐在公众中形成了专门机构打击犯罪的“全能化”形象,从而无形中淡化了民众对打击犯罪的参与意识。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新时期里,由于地位及效能受到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国家反犯罪专门力量的建设得以加强。随着“科技强警”口号的提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物质技术装备不断更新(国内一些城市公安局甚至配备直升机以增强处置突发犯罪的反应、打击能力[25]);同时,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各种新型机制(如“110”报警服务台、网上追逃、各警种联动)也不断产生和施行,这些机制在不断提高警方反犯罪能力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使社会公众逐渐形成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全能化的形象。与此同时,民众也相应地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产生了职责“专属化”的认识,即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认识由“责无旁贷”演变为“非其莫属”。[26]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民众对国家打击犯罪专业力量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而民众参与到打击犯罪进程之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势必不断降低。
三、民间社会的再度唤起期:2001年至今
在经过二十多年的相对沉寂之后,随着抗制犯罪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并伴随着对打击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加之民间社会自身的演进,进入21世纪后,民间社会又逐渐在犯罪抗制进程之中再度振作,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也重新发挥起作用。对这一迄今为止都还正在进行着的时期,我们不妨称其为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再度唤起期。
(一)本阶段民间社会重返反犯罪进程之反映
首先,国家高层再度重视起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效能。通过1970年代末期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打击犯罪主要依靠官方(国家)力量进行而其绩效又不尽如人意的事实,国家高层开始重新审视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各犯罪抗制主体,对民间社会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予以了再度关注。早在1991年国家高层就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并在同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这表明当时的国家高层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了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中的积极作用。2001年4月2日至3日,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新世纪初中央召开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作出了部署。会上,国家领导人高度评价了群众在犯罪抗制中的巨大作用,指出“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不把群众发动起来,仅仅依靠专门机关的力量,要搞好社会治安是很难的”。[27]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国家高层作出了“过去,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在社会治安方面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的讲话,[28]这完全可以解读为国家高层对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内民间社会在国家犯罪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重新积极评价和再次高度关注,以及对此前一段时期中存在的忽视民间社会反犯罪积极效能的认识偏差的尽力修正。同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从国家最高决策层面对1991年以来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价和经验总结,并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要求,在要求中重申要“广泛动员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民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在2002年11月展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在最高决策层的报告惜墨如金的情况下,也专门提到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29]2004年12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30]可见,经过一段时期里对民间社会力量在反犯罪进程之中的功能的忽视以后,国家高层又再次认识到了这一犯罪抗制力量的巨大价值和显著功能,同时表达了国家高层对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发挥其自身抗制犯罪功能再度呼吁。
其次,在这一时期中,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进程之中的机制不断构建。如果说在199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提出之初,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之中还主要停留在理念阶段的话,那么,进入21世纪以后,有了十年摸索实践的基础,一系列旨在促进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协同配合,共同治理犯罪的机制相继出台,促成了民间社会在更深程度和更大广度上重新融入抗制犯罪的进程之中,为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提供了制度渠道和法定平台。2000年,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启动,这项改革是在“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民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的指导下进行的。与社区建设相呼应,2001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陆续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社区警务工作的规章,并提出了在2004年以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的战略。社区警务的核心就是要“使警务工作成为开放的系统,与社会(区)沟通,以警察为主导,以社区和民众为主体,即他们不仅是工具、是辅助力量,更是社会治安和警务工作从决策到评价的主体。”[31]这也成为民间社会力量参与打击、防范犯罪的机制安排之一。通过社区警务的开展,使警方工作,尤其是对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很大程度上与社区居民的治安自治管理活动相对接,社区警务室、社区民警成为社区居民向警方提供治安信息、线索的平台和依托,也成为警方与民众组织针对犯罪的打击、防范网络的结点,同时,许多地区还在社区警务基础上构建起了整体联动的社会治安大防控机制。这一机制强调将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到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之中,“把社区的非警务力量以各种方式组织起来,成为警民一体化程度很高的治安防范机制,社区的居民治安组织、各单位各系统的相关部门,都成为社会治安保护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这种一体化,警民关系得到改善,民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模式正在形成。”[32]此外,进入21世纪以后,逐步开始试点摸索的社区矫正制度,更是直接将民间社会力量引入到罪犯改造这一犯罪治理过程之中的典型机制。2002年,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局部探索。[33]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十余年试点给予法律上的肯定,这一肯定更明确赋予了民间社会力量在部分刑罚执行中的主体角色。另外,在这一时期里,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利用市场经济基本规律,鼓励民间社会力量直接承担部分治安管理职能的“治安承包”机制,这也是民间社会力量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主观能动性得以进一步发挥的又一例证。
最后,民众加入到打击、防范犯罪进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恢复并开始提高,官民一体共同抗制犯罪的场景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再现。自2001年以来,民间社会力量大量投入到治理犯罪之中的场景开始不断见诸于众多媒体之中。
2005年9月,浙江杭州警方成功破获发生在西湖的碎尸案,在这一案件的侦破中,警方首次借助于媒体公开部分案情,邀请市民一起分析案情并提供破案线索,通过媒体的公开,400余市民向警方提供线索650条。正是在市民的积极参与下,9月16日,西湖警方在案发短短二十余天后就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34]近年来,一些地区公安机关,还直接借助于现代互联网手段,利用“博客”这种新型公众平台,吸引广大民众提供相关犯罪线索,直接参与到对犯罪的打击之中。正是这些看似零散、琐碎的现象,记录着民间社会再度投身于抗制犯罪进程的行进信息,编绘起民间社会重新投入打击、防范犯罪的图景,我们也正是从这些点滴化、片断化的报道中较真切地感受到民间社会重返抗制犯罪进程的步履声。正如法国刑事政策学家安塞尔所言,刑事政策,是“观察的科学”[35],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由这些媒体的报道中观察到这一时期民间社会开始再度投入到抗制犯罪进程之中的结论是能够令人信服的。
(二)本阶段民间社会反犯罪现象之成因
自2001年以来,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再度唤起,应该说有着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在打击、防范犯罪中地位、功能的重新认识和对民间社会发挥抗制犯罪作用的积极鼓励为后者重返刑事政策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发展,“小政府、大社会”和“小政府、大服务”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36]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国家高层逐渐意识到,“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民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37]是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向。而民间社会再度加入到打击、防范犯罪的进程之中,无论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角度而言,还是从“引导民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层面来论,都是符合高层对民间社会“有所作为”的期望的;同时,国家高层亦认识到了民间社会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所蕴藏的充足资源和巨大潜能。正是有了国家高层的再次关注和再度支持,成为民间社会重返刑事政策体系的政治动因。
其次,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进程之中的若干机制的构建和生成,为前者重返刑事政策体系提供了机制渠道和法定平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社区警务机制、治安联动的社会治安大防控机制、社区矫正制度等机制、制度的出现,成为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之中的机制渠道和法定平台,也正因为主要是通过官方(国家)提供的渠道参与抗制犯罪,是一种体制内的参与,因此,又反过来促成了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的进一步支持。
最后,民间社会自身主体意识的复苏,参与意识的增强,为其重新在犯罪抗制中发挥积极效能提供了内在动力。自199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旨在促进基层民众民主化、自治化的制度相继出台,随着这一系列还权于民的机制的施行和基层民众自主化管理程度的不断提升,其主体意识也必然复苏,其参与意识也自然增强。正是在这一民众自治化的背景之下,民众参与治理犯罪也成为自治化管理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体现民众主体性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讲,20世纪末以来,尤其是21世纪初加速推进的基层民主化、民众自治化历史背景为民间社会重返刑事政策体系,主动加入到抗制犯罪的进程之中供给了显著的内在动力。
四、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变迁之启示
“大历史的着眼注重群众运动对社会上的长期贡献”,[38]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六十多年时间,我们完全可以用“弹指一挥间”来概括上述进程的短暂,但就在此间里,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已经历了三次广泛、深刻而又复杂的历史变迁与时代演进。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之前的广泛参与、全面合作期到改革开放之后二十余年时间里的逐渐疏离,相对沉寂期,再到21世纪初以来的再度参与、逐步协同期,回顾这一段历史,进而从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变迁的现象、动因中寻取出规律,洞察其得失,预测其趋向,应该说能为我们检视当下的刑事政策体系提供有益的启示。
由新中国成立以来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变迁观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启示之一,只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能扮演起治理犯罪的活跃角色,能释放出抗制犯罪的积极能量,就能由此收到较为显著的反犯罪绩效。正如前文所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近二十年时间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扮演着相当主动的反犯罪角色,不仅积极投身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直接参与到对罪犯的刑罚执行过程,而且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之中还形成了对国家高层的刑事政策理念和治理犯罪规划带来较大启发和较深远影响的典型经验即“枫桥经验”,而这一经验产生之后又反过来强化了当时的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这一反犯罪力量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这一段时间里,民间社会反犯罪角色的积极扮演,抗制犯罪机能的充分释放,为当时取得较好的犯罪控制效果,使犯罪现象“整体上基本较为平稳”[39],出现“社会治安的黄金时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里,由于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相对沉寂,并一度逐渐疏离于抗制犯罪的进程之外,导致在这一时期里,一方面,虽然官方(国家)不断加强治理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不断倾国家之力掀起打击犯罪的一轮轮**和展开各项专项行动,但收效并不理想。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官方(国家)对犯罪的打击,会无形中排挤民间社会自发的抗制。再一方面,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里,即使抗制犯罪的专业职能机构也意识到了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主要指警察)来打击、防范犯罪时的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由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初以来,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又再次凸显,角色意识再度复苏,并逐渐重返抗制犯罪的进程之中。通过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打击、防范犯罪机能的再度发挥,可以发现,由于有了这一犯罪治理力量的重新加入,整个抗制犯罪进程无论是防范犯罪的效果还是打击犯罪的效能都较之前一时期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另外,自2001年以来的几年里,几起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落网,完全可以作为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后,反映反犯罪绩效的典型样本。2001年3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生的特大爆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靳某,在广西北海市郊区被群众发现,正是通过该几名群众的迅速报案与提供线索,靳某潜逃仅数日就被抓获;[40]2004年2月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大学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潜逃近一个月后,在海南省三亚市被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发现并报案,由此很快被警方抓获。[41]马某远逃至三亚仍终被抓获的经过,无疑又成为了“天涯海角难逃人民法网”的最好注脚;2005年3月5日,制造冰毒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潜逃近十年后,被福建警方抓获。抓获刘某的过程颇为曲折,在近十年时间里,该犯罪嫌疑人多次逃脱警方抓捕。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社会公开悬赏通缉包括刘某在内的几名毒品犯罪嫌疑人,并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之后不久,警方收到众多群众举报线索,其中两条线索使得警方得以重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为最终抓获刘某起到了关键作用。正如有关媒体在报道该案件时所评述的:“刘某伏案在逃整整九年,而公开通缉令发布以后,只经过了100天,这个大毒枭就被抓捕归案。”[42]相较前两例而言,刘某被抓获更具比较上的典型意义:在刘某潜逃的九年里,警方先后于1996、1997、1999年里几次实施抓捕,但均未成功,而此段期间正好是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的相对沉寂期,也是主要依靠专业力量打击犯罪的时期;而在2004年,当警方向全国公开发出通缉之后就很快从群众处获悉关键线索,紧接着在100天内就将其抓获,抓获刘某的时期恰好是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重新唤起之后。当然,我们也完全可将此例仅视作一个时间上的偶然,甚至可以作为一个附会;不过,相去甚远的九年与100天,却在此暗合了在民间社会于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不同角色、发挥不同机能的两个不同期间,整个抗制犯罪的进程会出现效果迥异的戏剧性效果。我们不妨将媒体的这个评述作为民间社会重返抗制犯罪进程之后中机能再度发挥的一个有力论证。
启示之二,国家对促进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代国家被视为社会变迁背后当然的推动力量。”[43]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发展演变脉络中可以发现,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在抗制犯罪进程中的功能发挥,与这一时期国家的态度密切相关。在1950年代初至1960年代中期里,在群众运动观的政治理念指导下,国家对民间社会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表现在犯罪治理领域,则是大力支持民间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犯罪的打击、防范之中。有了国家的强有力支持,这一时期的民间社会也广泛、深入地投身于犯罪抗制进程中,并以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扮演起积极、主动角色作为对国家支持的积极回应。而在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末的较长一段时期里,在国家高层重新审视国家治理方式,摒弃了泛群众化、运动化的国家治理模式后,又矫枉过正地忽视了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导致其地位日益势微,甚至疏离于抗制犯罪进程之外。进入20世纪后,在民主进程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国家大力倡导并有力支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恢复和功能的再度发挥,后者也在刑事政策体系中重新发挥起自身抗制犯罪的功效。可见,国家的支持与推动对于民间社会在犯罪抗制进程中发挥积极效能而言,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下,越是需要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越是离不开国家的推动。[44]
启示之三,激活民间社会的自身犯罪抗制意识是促进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在动力。对民间社会而言,虽然官方(国家)的推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不可否认,这毕竟还是外部动力和外因;而民间社会自身抗制犯罪意识的形成与强化则是其积极、主动抗制犯罪的内在动力和内因。在民间社会于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广泛参与、全面合作的第一阶段里,当时的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犯罪抗制动力的激活主要是通过满足民众基本政治诉求(如土地改革、实行民主等)的政治化方式进行的,因此,新生政权的政治目标、施行政策与民众的政治诉求形成很大程度的契合,这样,民众主动参与到反犯罪的行列里有着其必然性,也为这一时期民众广泛、深入参与打击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原动力。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余年中,由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方面进行的深刻变化,民众原有的对官方(国家)的单一政治认同逐渐被多元的利益取向所取代,民间社会抗制犯罪的内在动力一时发生消减、分化。近年来随着中国基层民众自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众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打击犯罪,人人有责”的犯罪抗制意识又不断形成,促成了民众对反犯罪进程积极主动参与的内在动力。可见,是否激活出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内在动力是保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不断发挥其自身功能的关键。
启示之四,从民间社会参与抗制犯罪的泛群众化、运动化到与官方(国家)的一体化、协同化,是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效能的必然趋向。历史的发展总会在我们目前呈现出一幅幅似曾相识的历史图景。当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积极参与期时,民众曾直接参与了对部分犯罪人刑罚执行方式改变的处理;四十多年后,当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再度发挥自身功能时,民间社会力量又广泛参与到了对特定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这一特殊刑罚执行方式之中;“枫桥经验”在60年代初曾被作为了动员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典范,在这一经验受到一度冷遇之后,在当前又再度受到重视,并被极具时代性的赋予为“代表着国际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方向”[45],“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研究的一种民主化、人性化趋势”。[46]再有,在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自发组织起防盗队、防护队等大量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第三阶段里,民间社会又再一次涌现出群众自发参与治安巡逻、防范的大量事例。虽然在这两个时期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出现了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应该看到,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参与抗制犯罪进程的形式还有着强烈的泛群众化、运动化特征,而在第三阶段里,其形式上更多的则是与官方(国家)的一体化、协同化。可见,当前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再次显现,功能的再度发挥,出现了与第一阶段相似的场景,并不是对历史的简单复制,而是对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地位、作用的扬弃,既保留了民间社会参与的合理基因,又克服了泛群众化运动的盲目性,可谓是扬群众(民间社会)之长,避泛群众化之短,是对第一阶段民间社会地位、功能在更高层面的回归,也是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功能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势。
经过参与、疏离、再度参与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轮回”之后,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又重新凸显其地位,在抗制犯罪的进程里又再度发挥起作用,时至今日,这一进程还正在进行着、发生着。作为这一时期的见证人和亲历者,我们期待着每一个中国人都身处其中,并参与其间,更乐见其成。
[1]虽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监狱民营化现象,但毕竟还是少数,且并不是监禁机构的主流。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转引自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9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27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
[4]宋浩波:《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26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群众”一词在中国有着比较丰富的内涵:既可以作为“人民”的同义词(如见于许多媒体的“心中装着群众”、“想群众之所想,疾群众之所疾”等语句),这里的“群众”显然就是“人民”的代名词;同时,“群众”又可理解为一种政治身份(如在填写有关履历时,“群众”是与“中共党员”相对应的一种“政治面貌”),还可以指称一种非官方的主体(如在“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中,群众显然就是指与国家专职执法机关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在本章论述中,群众是作第三种理解,即作为与国家反犯罪专职机构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实际上也就是民间社会力量。
[6]《毛泽东文集》(第6卷),1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应该说,民间社会力量直接介入并决定刑事司法裁决,用我们当今的视角观察,是极不正常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作为刑事基本法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本身尚阙如,因此,这种司法群众化的场景本身又确实是民间社会参与到刑事政策体系之中这一客观事实的明证。
[8]陈善平:《枫桥经验价值浅论》,载《公安研究》,1994(2)。
[9]杨张乔、王翀:《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载《社会科学》,2004(8)。
[10]杨张乔、王翀:《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载《社会科学》,2004(8)。
[11]《毛泽东选集》(第3卷),10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