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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企业领导人刑事责任之刑法立法完善02(第3页)

[28][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537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9]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331~3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0][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368、55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1]谢如程:《对当前社会情势的判断与修改刑法的基本思路》,载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99~100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2]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3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36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4]储槐植教授所使用的“堵截性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了整体的犯罪构成和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含义在内。而我国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更倾向于指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因此本书特将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加以明确区分。

[35]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36]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三版),354~38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7]高铭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6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8]张明楷:《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1)。

[39]此处背信罪为普通背信罪。

[40]高铭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601~60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张明楷:《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1)。

[41]陈洪兵、安文录:《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载《法治论丛》,2005(5)。

[42]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409~4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3]陈兴良等:《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130~13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4]由于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作基础,新增的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罪的适用的困难也相对减少。

[45][日]中山研一、神山敏雄、齐藤丰制治:《经济法入门》,23页,东京,成文堂,1995,转引自赵新华:《公司犯罪罪名与主体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0。

[46][日]佐伯仁志、黎宏译:《公司犯罪——公私财产的法律保护》,载高铭暄、赵秉志:《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163~16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7]乔骏:《〈公司法〉修订与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载《学术交流》,2006(3)。

[48]笔者认为,研究废除死刑的相关具体问题,不但要从犯罪类别上进行研究(实际上是对行为的研究),还应着眼于具体的主体类别进行研究(即行为人的研究)。因为不同的行为人的自身特征决定了其犯罪特点、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如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为各国通例。还有学者提出对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而且有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立法例。

[49]谢望原、杨家庆:《走私犯罪死刑问题之实证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3);谢望原、卢建平等:《走私犯罪废除死刑问题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载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79~94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1]赵秉志等:《中国废除金融犯罪死刑研究》,载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95~117,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2]赵秉志、郑延谱:《中国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与改进》,载《河北法学》,2006(8)。

[53]王俊平:《责任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4)。

[54]顾肖荣:《中国刑法中业务上过失犯罪的特征》,载《法学》,1986(4)。

[55]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324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56]当然,我们这里的探讨范围主要限于非国有公司、企业。

[57]蒋熙辉:《美国SARBANES-OXLEY2002法案刑事责任条款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5)。

[58][日]芝原邦尔:《经济刑法》,金光旭译,117~1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9]王俊平:《责任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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