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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制度为例(第1页)

第五节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制度为例

企业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所在,包括犯罪治理在内的社会制度都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力量。但我们的犯罪治理,长期停留在国家本位的层面,对民众、企业的参与莫衷一是。因此,研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倡导企业力量的介入,既是多元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犯罪治理实践改善的出路之一。

一、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一个样本

本书主要调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这项工作从1999年12月5日在温州星际实业公司开展第1例起,截至2009年6月30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共投放了41名帮教对象到各大企业基地,已经完成帮教38例,没有一例重新犯罪。可以说,经过近10年的实践,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正逐步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一)样本的选择

1。原因

首先,温州作为全国最早的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我国民营资本发育最完全、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可以将该地区出现的新现象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呈现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逐步填补我国社会结构变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责任“真空”地带。在宏观层面上,企业行为触角的不断伸展是一个普遍现象,世界各地都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变化,国家更加迫切地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应对犯罪,在此大背景下研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问题,更具有实际意义。

其次,企业帮教的名称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但其内涵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可以说是全国司法机关的首次尝试,然而,却仅非地方性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多处地方基层司法机关纷纷开展类似的工作。值得思考的是,至今没有任何人对此进行全面调查,更不用提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书认为这项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犯罪治理策略的变化,如果以客观的态度仔细分析各种因素,很有可能会揭示或发现某些重要的、但迄今尚未被注意到的问题。

除去这些考虑之外,这次调查事实上始于2007年6月鹿城法院少年庭与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的一次合作意向。鹿城法院原本希望借助高校的科研力量对外来青少年犯罪人进行审判前危险性测评,从而增加审判的精确性。但是由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该项合作最终没有成型,反而间接地促成这个调查。真可谓“无心插柳柳成荫”!此外,撰稿人作为温州当地人,拥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更容易与司法实践部门沟通,而且可以更方便地获取第一手材料。

2。调查的形式

撰稿人对企业帮教活动的系统调查共进行了五次,主要集中在2007年6月~8月,2008年3月,2008年7月~9月,2009年3月,以及2009年8月~9月。除此之外,撰稿人也经常性地参加帮教基地接收新对象、老对象期满时考评,以及定期的回访等活动。主要的调查方法包括查阅案卷,实地考察帮教基地、个别访谈等,撰稿人查阅了1999年12月起法院少年庭适用企业帮教38个案例的所有卷宗,跟鹿城法院少年庭庭长,经办法官,帮教对象,帮教企业负责人等十多人进行了访谈,和其中一部分对象进行过多次的谈话。

与帮教对象的访谈内容深入涉及其成长经历、平时的喜好、自我评价、与父母的关系、对企业生活的感受、人际关系等。与法院方的谈话内容则包括对企业帮教活动的看法,现有企业基地数量,适用企业帮教的条件、依据等。与企业方的访谈内容包括参与帮教活动的目的、具体的流程、如何保证有效监管、有没有额外的要求等。

与帮教对象的谈话通常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既保证谈话过程轻松愉快又避免泄漏隐私,一般每个月与帮教对象谈话一次,这样可以增进彼此的熟悉和信任,以获取最坦率真实的信息。与法院经办人、企业主的谈话通常更加随意,一般也无须避讳其他人,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档案室,有时在车上,除了刚开始采取比较正式的见面详谈方式,后来更多的是通过聊天、拉家常的方式谈及相关问题,还经常通过电话沟通。

在下面有关企业帮教活动操作流程的内容中,为了便于理解,本书不采用问答形式叙述,而是对有关内容进行归纳以后简要阐述。

3。调查的目的

通过调查,撰稿人希望了解: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为什么会推行企业帮教活动?这种活动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的?一般来说,法院是如何确定企业基地?企业参与帮教活动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什么资质?帮教对象的选择标准又是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开展企业帮教活动能给国家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抑或是其中隐含着怎样的矛盾?企业参与其中的动机是什么?会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出钱?出力?抑或二者兼可?企业帮教活动如何进行?法官、公安干警、企业负责人、帮教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企业的参与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对刑罚权的控制?企业可以参与的范围多大?应该如何界定边际?国家对企业参与监管青少年缓刑犯的态度如何?是禁止还是默许?等等。本书将根据调查材料尽可能细致地描述企业帮教的操作流程——关系——案件,来揭示企业参与帮教活动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进而论述企业在犯罪治理领域中的表现、地位和作用等一般性问题。

(二)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

对于推行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曾获“中国十大女法官”称号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筱玫女法官如是说:大概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始,温州地区外来人口迅速增多,异地户籍青少年犯罪现象开始明显起来。在实践中,对于大量的异地户籍、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的定罪量刑问题遭遇了困境,由于人户分离、人区分离,欠缺监护帮教条件,不能适用缓刑,结果常常出现在少年犯罪团伙案件中,温州户籍的少年犯因具备帮教条件,而被适用缓刑;而外地户籍的少年犯因为不具备帮教条件,只好被判实刑。这种不得已的判决,导致刑法不能在人人面前平等适用。而1999年年底,借助本地民营企业资源力量创设的帮教基地,则有效地消除了监护帮教条件不均等的困境,扩大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对异地户籍少年犯基本人权的保护。

首先,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帮教活动的出现首先是掺杂了一定个体因素的。在20世纪末期,温州鹿城法院主管少年庭工作的法院负责人在实践工作中遇到难题,为了摆脱困境,积极发挥个人能动性、大胆创新,因此,企业帮教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与21世纪初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借助社会力量监管矫治非机构处遇的犯罪人。另外,从时间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在1999年年底开始尝试,早于2003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更远早于2007年在温州地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帮教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体现了温州人显著的“敢为人先、先行一步”的创新精神。[1]

其次,企业帮教的产生与社会治安需要密切相关。温州地区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经济繁荣,就业机会众多,外来人口数量较多,尤其是从90年代开始每年都有大量中西部地区的外来人口到温州“淘金”。[2]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为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劳动力,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治安形势的恶化。根据犯罪学的相关理论,贫富差距扩大、人口快速流动、城市中匿名生活会削弱社会控制力量,容易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3]因此,很明显,20世纪末期温州地区的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其中大部分是外来人口犯罪,社会治安严重恶化,居民安全感降到极低的水平。[4]于是,控制犯罪尤其是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成为地方政府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再次,企业帮教的成功开展离不开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原因,温州地区的国有企业比重一直较低,集体企业的数量也不多。改革开放后,地区经济更是主要依靠民营企业来支撑,包括各类不同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以及数以几十万计的工商个体户。从统计数据来看,三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对温州经济的贡献率每年都达到90%以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5]民营经济的强大实力使温州地方政府较早地意识到,政府不是万能的,良好的治理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携手合作。所以,总体上看,温州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一直相当宽容,在管理企业方面也长期采取所谓“监管不力”、“放任自流”的政策。[6]事实上,地方政府这种行为模式也为1999年年底民营企业参与到矫治青少年缓刑犯这种新型的、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帮教活动创造了客观环境。按照社会学的理论,个体的行为是嵌入“关系网络”中,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选择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而政府是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的组成者,其态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的行为方式。而温州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与各类民营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共容利益,[7]这种共容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不仅能在较短时期内促使民营企业迅速成长,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又能保障社会平稳安全、和谐发展,从而最终成为地方官员的良好政绩。归纳为一句话,政企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既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温州区域经济发展道路,也为民营企业延伸行为触角,深入而宽泛地介入地方公共事务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最后,撰稿人所做的研究虽然属于典型调查,但不意味着该现象是一时之作或者说极其特殊,纯属地方经验而不具有推广性。事实上,企业参与帮教的现象并非“横空出世”,它既有历史渊源,又有一定的政策依据。[8]考察与此相关的一些实践活动便可以发现,企业参与帮教活动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出现,只不过彼时的企业帮教与现时的企业帮教在“企业”的构成上有所变化,在帮教对象上有所差异。就这一点而言,撰稿人现时所研究的“企业帮教”活动,不过是“旧瓶中的新酒”罢了。[9]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近几年在浙江乃至全国其他省市,“企业帮教”一词被频频提起,成为颇具点击率的“流行词汇”。[10]当然,各地以“企业帮教”冠名的若干活动,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既包括与鹿城法院开展的相类似的活动,也包括企业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还包括企业参与监管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等。[11]

总之,这类由地方司法机关主导的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犯罪形势变化的一个积极回应。当前,贫富差距急剧拉大、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犯罪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社会治安形势严重恶化,国家在面对如此严峻的犯罪局势,必然要采取多元化的犯罪预防措施,同时根据现实需求主动调整犯罪治理手段,力图将犯罪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必须积极地借助、利用和整合各股社会力量,毕竟,打击犯罪的成本高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赖专门机构来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在这一层面上理解,企业帮教与当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私人侦探所、保安公司,与国家近几年大力提倡的社区矫正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实质上反映了在防控犯罪的社会需求远高于抗制犯罪公共产品供给时期国家一个有意识的分工举措,是社会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国家犯罪治理领域的一个客观表现。[12]

(三)案件类型、对象和基地情况

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是在民营企业内设立基地,由企业协助司法机关监管、矫正轻微触犯刑法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下面,本书将结合实证数据介绍适用企业帮教的犯罪案件类型、帮教对象以及企业帮教基地的基本情况。

1。案件对象和类型

在分析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的案件类型和对象之前,首先来看鹿城法院历年来刑事案件判决的几组统计数据,将其作为下文进一步分析的背景材料。图5-3是关于鹿城法院自2002年到2009年1~6月止涉案人员总数和涉案青少年人数的汇总,其中涉案青少年包括14~16周岁、16~18周岁、18~25周岁三个年龄段。图5-4是自2002年到2009年1~6月止每年被判缓刑的总人数、被判缓刑的青少年人数以及青少年占总人数比例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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