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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制度为例02(第3页)

[30]《人民法院报》,2006-12-10。

[31]当我随经办法院去企业考察回访,都是党团负责人接待,先通知车间主任和师傅、治安科长、寝室长过来反映帮教对象的基本表现,谈谈个人的看法等;然后我们再和对象交流,看看他的心得体会、总结报告等。企业主不会在这种场合出现,即使在最后的考核大会上,企业主也很少有空参与。

[32]《人民法院报》,2006-12-10。

[33]还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湖州法院等地方法院,检察院有:温州鹿城检察院,瑞安检察院开展的规模比较大,省内的还有义乌检察院、鄞州检察院等都在开展这项工作,省外有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马晓:《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控制模式之探索:以“流动少年”犯罪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9(8);丁正红:《平等保护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益的探索与实践》,载《人民检察》,2009(20);《不捕前风险评估不捕后监护帮教,浙江义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数同比增长108%》,载《检察日报》,2009-10-31。

[34]关于这一点,在第三章还会进行详细论证。

[35]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21页,2005-02-21。

[36]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的社会帮教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最初目的是为了帮助教育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当时正值“**”结束不久,各大城市和农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整体治安秩序。考虑到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国家强调以教育改造、给予新的出路的政策为主。实践中,采取由公安、学校、街道、家庭、企业等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解决实际困难,促其悔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下,社会帮教工作逐渐从一些城市开展起来。由于那一时期我国在押罪犯的构成也发生重大变化,国家调整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政策,社会帮教工作中就自然而然地包括了安置帮教。可以说,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满解教人员(包括解除劳动改造和解除劳动教养两类),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的帮教活动通常称之为“青少年帮教”,也称为“拦头帮教”;而对刑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即“安置帮教”,也可称为“接茬帮教”。实践中,监狱部门对狱内罪犯也会开展一些社会帮教活动,这类帮教主要是和接茬帮教相衔接的。由于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帮教活动在全国各个城市和农村普遍地开展起来,各个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一时间出现多种多样的帮教形式,如学校帮教、企业帮教、社区帮教、个人帮教等。

[38]朱景文:《法社会学》,4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9]吴强军、徐祖华:《浙江的社区矫正实践》,载《法治论丛》,2007(1)。

[40][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杭行译,6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1][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143页,上海,三联书店,1989。

[42][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译序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3]陈建:《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3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

[44]从理论上讲,建立在统一基础上的国家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但实际上权力的来源却不止一个,姑且不论国家组织内部的结构,就是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市场的开拓,企业正日益形成一个新的力量,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组织规模迅速扩大形成跨国大公司,在某些方面甚至享有超越国家的力量。

[4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95~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6][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7]恩格斯曾强调,生产力的发展造成分配上的不平等,而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则促进了私有制,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生产和交换活动中都充满着彼此对立、相互冲突的关系,“这种冲突带有完全敌对的性质”,敌对的状态致使不道德的行为发展到顶峰,犯罪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6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11~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9][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50][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266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51][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工艺与人工制品》,蒋刚苗译,载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496页,上海,三联书店,2000。

[52]汪向阳、胡春阳:《治理: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新热点》,载《复旦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4)。

[5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35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4]大量学术研究注意到国家部门和私营企业组织在激励和绩效方面的差异并作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81~9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6]郑杭生、杨敏:《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对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多视角分析》,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57][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32页,上海,三联书店,1989。

[58][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34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59][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0]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社会力量在刑事领域的作用。其中我们比较熟悉的理论当属法国刑事政策学家[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根据国家和社会的不同地位设置的六种刑事政策模型;在我国,刑法学者储槐植先生根据我国社会现实提出了国家本位刑事政策模式和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模式;严励教授则在储槐植先生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刑事政策展开为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国家·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和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三种模式。莫晓宇博士进一步思考了刑事政策体系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其博士论文《刑事政策体系下的市民社会》中,将刑事领域分为专治领域和共治领域,分别由国家专属治理和国家社会共同治理。莫晓宇博士将国家专治领域的范围界定为广义的刑事司法范畴,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主要环节: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对公诉案件的审判环节以及对除社区矫正以外的犯罪人的执行环节。而市民社会和国家共治的领域实际上也就是国家专治领域之外的场域,即在犯罪拟制阶段(或者说是刑事立法阶段)、犯罪防范阶段以及部分犯罪的消解阶段。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第七章,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61]唐娟:《政府治理论》,7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2][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和政府》,张兆安译,325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3]Warner,M。E。ReversingPrivatization,RebalaReform:MarketDeliberationandPlanning,PolidSociety,Vol27。2008,pp。16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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