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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轻罪政策视野下的刑罚制度改革研究02(第5页)

[10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3版),324~32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10]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50~55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11]储槐植:《美国刑法》,33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12]在法国,缓期宣告分又为“普通推迟刑罚宣告”、“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和“司法扣留并推迟刑罚宣告”四种类型,各种类型的适用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详见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40~4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13]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0(6)。

[114]日本自1927年的《刑法修改纲领》以来,一直在讨论导入缓期宣告制度。1972年的《刑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在完成认定事实、量刑、制作判决书之后,暂不宣告判决。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被1974年的《刑法修改草案》所采用。大谷实等刑法学家认为缓期宣告具有很多的优点(第一,同缓期执行相比,缓期宣告对犯人的烙印较浅,不伴有限制资格,在促进犯人重返社会方面,效果明显;第二,在被提起公诉的犯人中,也有犯情极轻,不必在判刑之后再缓期执行者;第三,同缓期执行相比,缓期宣告防止再犯的心理抑制力较强;第四,在缓期执行中判处了比科处实刑还重的刑罚的场合,一旦缓刑被撤销,便对其本人极不利,而缓期宣告可以避免这一缺点),缓期执行和缓期宣告刑罚应当并用,在实务家们对采用这一制度并不积极的情况下,“应当向着这一制度的设立而努力研究。”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190~19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5][日]石原一彦等编:《现代刑罚法大系Ⅰ》,265页,东京,评论社,1984;转引自马克昌:《刑罚通论》,20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116]唐丹:《缓刑政策的反思与重构》,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52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17]同上书,528~530页。

[118][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2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9]杨凤宁:《完善我国缓刑裁量权的思考》,载《学术论坛》,2003(4)。

[120]林纪东:《刑事政策学》,89页,台北,正中书局,1969。

[121][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等译,178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122]在海牙举行的第12次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在近代刑事司法上,作为刑之宣告,矫正的处置,及释放等的基础者,不但是犯罪的情状,而且极希望就犯人的身体、身份、性格,及社会教育的背景等,在判决前有报告。(2)在拉丁法系国家,允许被告之预备的释放,在这种情形之下,是否举行个人调查,尚无强制规定的必要,但在法律不许被告为预备释放的时候,被告之个人调查,必须为之。(3)调查的范围和程度,以使裁判官得到充分的情报,就事件行为合理的处置为准。(4)和上述的调查有关,希望各国注意预后方法(如预测表)等的研究,以便互相印证。(5)而且希望在培养担任刑事矫正工作的裁判官之时,应授以犯罪学方面的教育。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第2版),424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124]唐丹:《缓刑政策的反思与重构》,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52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25]郭理蓉:《刑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126]白田甜:《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问题》,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732~73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27]刘守芬:《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128]程味秋、杨诚、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27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29]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可以多元化。比如,美国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罪犯的特点来分类;二是根据犯罪的特点来分类。刘强、刘乐:《美国在社区矫正执法中对罪犯的分类》,载《犯罪改造与研究》,2002(5);日本则按年龄分为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两大块,其中又各自分出缓刑、假释和释后安置三部分。林遐:《日本罪犯社区处遇概况》,载《犯罪改造与研究》,2002(7)。

[130]林山田:《刑罚学》,335页,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

[131]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30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2]王晓燕等:《“刑法改革与重刑”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学研究》,1989(4);喻伟:《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载《法学评论》,1996(5),转引自陈兴良:《刑法哲学》,481页、4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1996(5)。

[133]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1996(5)。

[134]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30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5]崔玉敬:《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36]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30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7]崔玉敬:《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38]陈秉璋、陈信木:《道德社会学》,336页,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8。

[139]梁根林:《刑罚结构论》,2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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