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47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74]马克昌:《刑罚通论》,182~18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75]我国1997年《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是我国对服管制刑的罪犯进行“管制”的主要内容,而这些规定很多也是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有些规定除了在手续上给罪犯带来一些不便之外,并无多大的惩治作用。
[76]马克昌:《刑罚通论》,18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77]关于管制刑的废止理由,详见邱兴隆、许章润:《刑法学》,202~20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陈兴良:《刑种通论》,2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阎少华:《管制刑研究》,119~120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刘权:《限制自由刑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张建军:《论管制刑的废除》,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8]周道鸾等:《刑法的修改与适用》,13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转引自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载《法学研究》,1998(6)。
[79]刘权:《限制自由刑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80]林山田:《刑罚学》,196页,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
[81]在我国刑法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了死缓变更为有期徒刑和数罪并罚的情形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82]周光权:《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131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84]马克昌:《刑罚通论》,208~209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85]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方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1)。
[86]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方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1)。
[87]姚建龙:《我国缓刑的滥用及其防范》,载《上海警苑》,2001(6),转引自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14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88]唐丹:《缓刑政策的反思与重构》,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51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89]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载《中国司法》,2003(5)。
[90]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13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1]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小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下)》,载《中国司法》,2003(6)。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3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部于2004年5月9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第9条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第12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第16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第22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等等。
[94]邓文莉:《“两极化”刑事政策下的刑罚制度改革设想》,载《法律科学》,2007(3)。
[95]马克昌:《刑罚通论》,187~19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96]我国台湾著名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短期自由刑主要有以下四个弊端:第一,短期自由刑无异置受刑人于促成犯罪的环境之中,受刑期中极易结交其他的犯罪人,而于释放后另犯新罪。第二,受短期徒刑之宣判者,多半为初犯或违犯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此等行为人本来尚有羞耻心,而能改过自新。今若轻易令其入狱受刑,则不免发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因而违犯更重之罪。刑罚本所预期的效果,刚好适得其反。第三,自由刑的执行主旨既在受刑人之教化与再教育,短期自由刑则因其时间过于短暂而无法施行有效的教化与矫治工作。第四,自由刑之刑罚效果除积极性的教化功能之外,尚有威吓犯罪社会的效果,短期自由刑由于其受刑时间的短暂,故其威吓效果不大。林山田:《刑罚学》,198~199页,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
[97]林山田:《刑罚学》,199~204页,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
[98]林山田:《刑罚学》,300页,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
[99]邵维国:《罚金刑论》,118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100]梁根林:《刑罚结构论》,287~28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1][日]宫泽浩一:《刑事政策的功能》,291页,东京,成文堂,1982,转引自马克昌:《刑罚通论》,20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102]齐文远、周详:《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哲学、社会学、法律文化的视角》,25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03]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600~6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04]莫俊敏:《罚金刑的刑事政策分析》,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40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05]莫俊敏:《罚金刑的刑事政策分析》,载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4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06]齐文远、周详:《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哲学、社会学、法律文化的视角》,25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07]我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