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书前面已经分析到,这种法定刑只能代表国家立场的犯罪严重程度判断。
[7]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135~13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8]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随机到场的105名博士生、硕士生为调查对象。
[9][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邱兴隆、胡云腾译,71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1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载《法学译丛》,1998(3)。本章转引自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24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1]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26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2]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严打:走进经常性工作机制》,载《人民日报》,2004-02-04。
[13]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严打:走进经常性工作机制》,载《人民日报》,2004-02-04。
[14]法制日报网络版,。legaldaily。。,lastvisited200158。本章转引自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1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5]张平吾编:《犯罪学与刑事政策》,724页,台湾桃园,1999。本章转引自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载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18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6]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载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184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7]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261~26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9]郑善印:《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载《罪与刑——林山田教授六十生日祝贺论文集》,734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本章转引自刘东根:《两极化——我国刑事政策的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6)。
[20]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16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1]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本章转引自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26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2]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18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4]根据前面论述,缓刑制度的条件引进犯罪分层的作用更多在于消极方面,即倾向于对那些最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排除缓刑的适用,但可以保留现行规定中的其他积极条件。因此,三年以下还应该是缓刑适用的条件。
[25]韩晓峰:《重刑化思想及其遏制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5。
[26]这里包括1979年《刑法》,而1997年《刑法》对此规定未变——引者注。
[27]马克昌:《预备犯比较研究》,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3(1)。
[28]杨书文:《我国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反思》,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
[29]杨书文:《我国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反思》,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沈志民:《犯罪预备可罚性的本质探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高艳东:《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载《现代法学》,2005(1);郝守才:《论犯罪预备立法之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2002(6)。
[30]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4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1]高艳东:《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载《现代法学》,2005(1)。
[3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40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3]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13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4]赵秉志:《刑法修改研究综述》,152~15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4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5]张明楷:《刑法学》,20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7]赵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325~32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8]金泽刚:《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238~24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9]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40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0]陈忠林:《死刑与人权》,载陈兴良:《死刑问题研究》(上册),110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