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生产对环境危害空前加剧,而环境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又相当复杂,为此,不少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犯罪实行有别于传统犯罪的归责原则。有些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些国家则全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关于环境犯罪,是否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可以参照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犯罪中。这样做的理由有三:一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认为环境犯罪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以其他处罚代之,不仅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使被害人的权益失去了法律保障。二是有助于加强排污者的责任感。从渊源上看,严格责任是工业革命的产物。我国目前同样面临西方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因此,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三是符合刑罚目的。实行严格责任不仅有助于特殊预防,而且还能起到一般预防作用。[27]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环境犯罪,不宜直接适用严格责任。因为严格责任在刑事立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而且传统刑法理论始终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这与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相契合。实践中认定环境犯罪可以变通使用其他过失推定原则,但这些原则如何具体运用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课题。[28]
[1]《盐城一化工厂偷排致自来水污染数十万人受影响》,载《中国青年报》,2009-02-20。
[2]卢志坚、袁同飞:《盐城水污染案:罪名变更的背后》,载《检察日报》,2009-09-21。
[3]谭卫山:《盐城水污染案判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载《南方都市报》,2009-08-20。
[4]在理论上,环境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污染型环境犯罪,后者则包括污染型环境犯罪和(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国外所指的环境犯罪通常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不包括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原因是前者一向是行政调控的范畴,而后者则长期以来都是刑事罪行。争议的焦点是,应否将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鉴于此,本章所指的环境犯罪,亦采狭义说,而不完全等同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转引自马雷:《盐城水污染案判决是一个信号》,载《检察日报》,2009-08-27。
[6]《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7]转引自马雷:《盐城水污染案判决是一个信号》,载《检察日报》,2009-08-27。
[8]以同年发生的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为例。该事件所影响到的居民数量或许没有盐城特大水污染事件多,但它给居民造成的危害程度却更加严重:化工厂附近井水不能饮用、农作物不能食用,几百名村民体内镉超标,至少两人死亡。对肇事元凶的化工厂责任人,司法机关最终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3~4页,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11][美]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穆贤清、方志伟译,41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2]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107~110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13]卢永鸿:《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7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现为“污染环境罪”。
[15]祝二军:《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载《中国环境报》,2006-08-04。
[16]数据来源:《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999-2008)。
[17]卢永鸿:《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200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8]《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
[19]卢永鸿:《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59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0]《追查“2·20”水污染事件“渎官”》,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yangyd。jshox?id=1377,2010-02-10。
[21]《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
[2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
[23]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2008)。
[24]《浙江省资源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代价》,浙江统计信息网,http:。zj。stats。gov。art2008116art_281_25217。html,2011-02-15。
[25][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8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6]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120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7]杨春洗等:《论环境与刑法》,载《法律科学》,1996(1)。
[28]赵秉志等:《环境犯罪比较研究》,8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