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区划分与地方职官制度
殷商之世,地方行政长官称“外服官”,包括侯、甸、男、卫等。据《尚书·酒诰》,“侯”与“卫”为地方军事长官,而“甸”为地方农事长官。至于“男”,其职掌不甚明确。但四者均是由王朝派驻地方从事武装守卫和农田畜牧的官长,配备有武器及生产者,其职务是世袭的,加之长期驻守一地,随着实力的增长而逐渐演变为独立的诸侯。
西周较有特色的地方政区制度是传说的“乡遂制”。乡遂直隶天子,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区域(见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一编第十九章第三节《乡遂之自治》)。所谓“乡”,据《周礼·地官·大司徒》载:“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主要在国、都、邑、四郊内,下设“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所谓“遂”,据《周礼·地官·遂人》载:“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主要指郊外,即农村地区。下设“遂大夫”、“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等职官。其组织形式之严密,对后世家族村社制度的形成颇有启发。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种新的地方管理体制,即郡县制。郡的长官称“守”,掌全郡事务。“守”下设“尉”及御史。“尉”掌军事,而御史掌监察。郡下设县,县的长官称“令”,“令”下设丞、尉、司马、司空。县丞掌财政和诉讼,属官有丞史。县尉掌军务,属官有尉官吏、士吏等。县司马掌马政,属官有司马令史等。县司空掌土木工程和刑徒,属官有司空佐吏等。县以下尚有乡、里或连、闾等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乡设三老等,掌教化;里设里正。据上述可见,这一时期已形成比较完整的地方管理网络。
秦汉的地方政区,基本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称郡守,汉改称太守,掌选拔推荐人才、发布政令等。值得注意的是京畿地区,由于它是朝廷的所在地,地位非常重要,故与一般的郡不同。秦称其长官为内史,汉则以政区之名为称,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合称“三辅”。其官阶亦高于一般太守。东汉称为河南尹,职等太守。
汉代的地方政区,与秦不同之处在于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与郡县相应的是王国、侯国、邑、道。王国的长官称相国、丞相、相,由朝廷派遣。如董仲舒曾出为胶西王相。相的权力仅次于诸侯王,掌王国事务及辅导、谏诤诸侯王。王国的职官还有太傅和中尉,二者也是由朝廷派遣而来,太傅掌劝诫、谏诤诸侯王,但不参与政事;中尉掌王国治安。侯国、邑、道相当于县,但分封对象不同。侯国是封给列侯的,其长官称相;邑是封给皇太后、皇后及公主的,其长官称令、长;道设在少数民族区域,其长官亦称令、长。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与汉代相比,这一时期由于政局动**,南北分裂,州郡数目不断增长而辖境日益缩小。州设刺史,掌民政、军务、察举、任免属吏等。郡设太守,至于京畿地区,如魏、西晋、北魏的河南郡,东晋南朝的丹阳郡,其长官则分别称河南尹、丹阳尹。郡守有以功加将军者,也有加都督者,地位尤为显赫。县设令长。东晋南朝时期,中原地区连年战乱,人口大量南迁,朝廷为安置南渡之世家大族,按其原籍在南方设立相应的州、郡、县,称侨州、侨郡、侨县,从而形成了与实州、郡、县并行的特殊的行政区划。侨州、郡、县与实州、郡、县之间的隶属关系比较复杂,没有规律可言。
唐代政区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以道制为主。“道”的设置始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是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的。当时全国共分十道,即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至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增设京畿道、都畿道,将山南分为东、西二道,将江南分为东、西道及黔中道,“道”遂增至十五个。唐后期,全国又划分为四十余道。唐初,“道”设巡察使、按察使,开元间改为采访处置使兼黜陟使,掌监察。属官有判官、支使、推官等,另有招谕使、抚慰使、招募使、祭祀使等临时特遣使。道下设州、县。唐代的州,依据其地位、大小、户口及经济实力,分为上、中、下三等,又分为辅、雄、望、紧四种。据《通典》载,开元间有四辅(同州、华州、岐州、蒲州)、六雄(郑州、陕州、汴州、绛州、怀州、魏州)、十望(宋州、亳州、滑州、许州、汝州、晋州、洛州、虢州、卫州、相州)、十紧(后来列入者较多,已不限于十个)。州设刺史,自天宝年间改州为郡后,亦称太守。属官有别驾、长史、司马及录事参军事。录事参军事又下辖诸曹参军事,如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田、司法、司士等,分掌一州之内军事、政治、财政、司法等事务。州下设县,县也有等级之分。按其地位,分京县(如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与畿县(如京兆、河南、太原三府所管诸县);按其户口,分上、中、中下、下四等;按地位,分望与紧。县之长官称令,掌一县之教化、赋税、治安、水利、刑狱等。属官有丞、主簿、录事、县尉,分掌各种具体事务。县以下,设乡、里、保、邻等基层行政组织。
第二个特点是“府”的建制。唐代“府”的建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皇帝驻跸或具有陪都及首都性质而设的府,前者如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德等府,后者如著名的三都府(上都京兆府、东都河南府、北都太原府)。第二种是都督府,一般设于边疆或地势险要之处,有大都督府、中都督府、下都督府之分。第三种是都护府,一般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唐代从太宗到武后时期,先后设置了八个都护府,即安西、北庭、蒙池、昆陵、单于、安北、安东、安南,分布在疆域的西北、北方、东北以至南方。至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形成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安南六个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大都护、都护,属官有副大都护、副都护、长史、司马。下辖录事、功曹、仓司、户曹、兵曹、法曹、参军事请机构,分管财政、民政、军事、司法等事务。
第三个特点是节度使的设置。节度使之名源于魏晋,至唐睿宗景云二年(711)正式列入官制,唐玄宗时期共有河西、范阳、陇右、剑南、安西、朔方、河东、北庭、平卢、岭南十节度使,其后又有增加。节度使多兼财政、军事、民政、政治等事,是总揽数种大权的地方行政长官。属官有知都兵马使、都押衙、都虞候、都教练使、都指挥使等武官,也有副使、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文官。下辖州、县。节度使权力的不断增大,使之很快发展成为割据一方的政治势力,酿成唐末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代的地方政区及职官,基本承袭唐制,只是改“道”为“路”,分路、州、县三级。北宋盛世时辖24路,南宋仅16路。路下设帅、漕、宪、仓四个监司。帅司,即经略安抚使司,设经略安抚使,掌民事、军政、诉讼、财政等,多由文臣充任,也统辖军队。漕司,即转运使司,设都转运使,掌财赋、转运等。宪司,即提点刑狱司,设提点刑狱公事,掌司法、监察等,多由文臣充任。仓司,即提举常平司,设提举常平官,掌常平义仓、贸易、水利、赈灾等。四司之外,还有提举茶盐司、提举市舶司、提举学事司、提举保甲司等,视各路具体情况而定。路下设府、州、军、监。府的地位略高于州,有京府与次府之分。京府设府尹,次府设知府,掌民事、司法、治安并参议朝政。属官有判官、推官、司录及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等诸曹参军,分掌具体事务。宋代的州仿唐制而按户口分为上、中、下三等。各州设知州与通判,掌一州之政。宋代的“军”,与府、州平级,由唐制发展而来,长官称知军事,或知军、军使。“监”也是直隶朝廷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设于矿区,置知监事(或称知监、监使),掌矿务及矿区周边民政。
图2-2-3赵匡胤像
图2-2-4成吉思汗像
元、明、清三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均为行省。元代地方政区与前朝相比,变化较明显。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行省的设置。元代改三省制为中书一省制,并设立直辖区,包括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北部、内蒙古中部及东部地区,谓之腹里。在直辖区外,另设十一行省,管理地方政务,分别是: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征东行省。其下还有路、府、州、县。各省设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职官。下辖检校所、照磨所、架阁库、理问所及都镇抚司等机构。行省的设立,对后世地方行政制度影响极大。元代地方官制有一特别之处,即路以下的地方机构在主官之外另设一“达鲁花赤”,意为监督官、总辖官,由蒙古人担任,握有实权。此外,元朝还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肃政廉访司等一些特殊的地方机构。宣慰使司是省与路、府、州、县之间的承转机关,长官有宣慰使、同知、副使等,掌政务。都元帅府,置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掌军事。肃政廉访司是御史台及江南诸道行御史台、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的下属机构,为监察机关。
图2-2-5朱元璋像
明代为控制地方权力,采取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三司并立的方式。布政使司由元代的行中书省演变而来,长官为左右布政使,掌一省之财政、民政、祭祀、官吏考核诸事务。属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分司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掌一省之刑法、监察。属官有副使、佥事等,分司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都指挥使司,长官为都指挥使,掌一省之军政。属官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至明中叶,总督、巡抚掌握地方实权,遂凌驾于三司之上。当时的行政区划,依然是省下设府、州、县,或直隶州、县,地方官沿用知府、知州、知县等名称。
清代的地方政区及职官,大体承袭明制,但是也有损益变革。第一,明制三司,至清只保留两司,即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布政使别称“藩台”,每省仅置一员(江苏置二员,分别设在苏州、江宁)。下设分守道、分巡道,多加兵备衔,长官称道员或道台,原来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职予以废除(1753)。按察使别称“臬台”,每省置一员。鸦片战争后,改称为提法使司。第二,督抚制度建立后,总督、巡抚总揽地方政权,成为地方最高长官,称封疆大吏,而藩台、臬台反在督抚之下。清朝在行政区共设八个总督、十八个巡抚,多由元老重臣担任。此外,尚有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两种专务总督,分别负责漕粮运输及黄河、运河堤防与疏通河道。第三,内外蒙古、青海、新疆及东北地区设盟旗制度,以方便少数民族管理,旗相当于内地的县,盟相当于府。第四,省下辖府、州、县、厅,州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分,前者与府平级,后者与县平级,全国共有七十六个直隶州、四十八个散州。厅也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前者和府平行,后者和县平行,由同知或通判主掌政务。第五,清代地方官员尚有巡盐御史(掌盐务)、织造监督(掌宫廷织物的制造与供应)、关税监督(掌关税)等,不仅拥有特权,且极其富有,体现出重利轻权的倾向。综上可见,清朝是中国古代地方官制最完备的时期。
图2-2-6《乾隆狩猎图》(局部)
四、古代官制文化
以尊天法地为原则、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国古代官制,其设置处处体现出严密性、稳定性的特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是中央集权问题始终伴随着中国古代官制的发展变化。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图2-2-7龙袍
其一,以宰相制度的演变为标志的中央集权的强化。自秦迄清,伴随着中央官制的演变,宰相之名及其职守也或同或异。宰相之职原本是根据分权制约的原则而设立的,但由于相权与君权历来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故而在二者的冲突中,君权总是想方设法抑制、分散相权,导致相权不断地向君权屈服。从宰相掌权辅政到权力的被削夺,是君主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二,军事机构及职官的设立是贯穿历代官制的一条主线。“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军职之设是关系到政权巩固的大事,受到历代王朝的重视,从秦汉时太尉统军到清朝军机处之建立,从唐代节度使到明清总督,军事机构及职官的发展演变均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唐代因节度使权限过大而最终导致藩镇割据的局面,但这并非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而幕府制的出现与形成,则是地方军事机构设置的一大特色。考察幕府本义,原为将军出征屯驻之地,秦汉后成为随军而设的机构,幕府构成较复杂,唐宋以来,文学史上的一些著名人物如王勃、李白、范成大、杨万里等,均有入幕府的经历,他们与幕主之间的文学交往,产生了诸多优美的文学作品。
其三,宦官制度是集权政治的产物。宦官之制,可以上溯至夏、商、周三代,但此时并无参理朝政的权力,至东汉增加了宦者兼主政务的官职与官署,才开始拥有实权。至唐设内侍省,玄宗以后,宦官权力由轻入重,“内则参秉戎权,外则监临藩岳”(《旧唐书》卷一八四《宦者传序》),逐渐把持军政大权。宋代则有宣徽院之制。明代宦官机构极其庞大,设有惜薪(掌薪炭)、钟鼓(掌铜鼓及杂戏)、宝钞(掌造纸)、混堂(掌沐浴)四司,兵杖(掌兵器制造)、银作(掌金银器饰的打造)、浣衣(掌洗衣、罪废年老宫女)、巾帽(掌靴帽)、针工(掌衣物织造)、内织染(掌染织)、酒醋面(掌调味料及面豆等)、司苑(掌瓜果蔬菜)八局,司礼(掌奏章文书)、内官(掌土木工程及铜锡器用)、御用(掌御用器物制造)、司设(掌仪仗)、御马(掌牧马、草场等)、神宫(掌太庙打扫)、尚膳(掌御膳)、尚宝(掌符玺印信)、印绶(掌图籍及符验)、直殿(掌宫院打扫)、尚衣(掌御用衣帽)、都知(掌御前清道、警戒)十二监,统称“二十四衙”。此外还有东厂、西厂、京营、文书房等机构。宦官人数最多时达十万多名,权倾朝野。清初将明制二十四衙省并为十三衙,即尚方司、惜薪司、钟鼓司、兵杖局、织染局、司礼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衣监、尚膳监、尚宝监、司设监。康熙时废十三衙而归内务府。综观宦官的形成发展历程,其政治势力有三次大起大落,分别发生在东汉、唐、明三朝,其权势的膨胀与相权的削弱密切相关,是君主专制的产物。
其四,皇室管理系统的建制,是尊皇意识的彰显。秦汉设詹事、长信詹事,为皇后、太子诸宫职官,又设郎中令、卫尉、中尉等掌皇宫侍从保卫。至明清则置宗人府,以王、公为“宗令”、“宗正”、“宗人”之职,地位在一般官署长官之上,象征着皇权的隆盛。
其次是为实现权力制衡而设监察机构。
在中国古代官制的设置中,监察制度一直处于制衡的地位。其制由战国御史发展而来,秦汉设御史大夫,置御史府,后改御史台,亦称“宪台”,隶属于少府,魏晋时脱离少府而独立。至唐代,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下辖台、殿、察三院,台院掌纠举弹劾百官,殿院掌监察朝仪、狱讼及禁军,察院掌监察百官工作、巡按州县。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基本上为清代所承袭。为保持权力制衡,古代尚有谏官制度,始于春秋时齐桓公设“大谏”,秦汉至唐有谏官而无机构,至宋置谏院,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其长官,至明则有通政使司,清代承袭明朝制度,没有什么变化。
古代官吏的选拔制度有多种,如夏、商、周三代的世卿制、汉代的察举制、隋唐以降的科举制等,其管理制度也纷繁复杂,涉及任用制度,考课制度,奖惩制度,俸禄制度,休假、退休和抚恤制度等方面。如西周至春秋时的册命(策命),汉以下的铨选、拜除、授职(含册授、制授、敕授等项)等均属于任用上的具体规定;宋代实行的臧否(治效显著为臧,贫劾庸谬为否)、磨勘(通过审核、推究、勘验簿历文状等一系列程序以决定升迁的制度)都是考课守令之法。
综上可见,宏整、缜密的古代百官制度,既是一种具体而微的权力操作系统,也是一种蕴含了天人相与理念的文化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