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未成年犯罪实行什么方针 > 第四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第1页)

第四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第1页)

第四节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

对未成年人独特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关注,不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也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繁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不断加强,研究成果日益丰富。

一、基本发展

作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极大发展,研究成果日渐丰富。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共发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论文500余篇,出版专著4部,此外几乎所有刑法学教材和关于犯罪主体的著作研究中均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总体而言,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1]

1。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中心,兼顾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起步阶段

自1979年刑法颁布至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的阶段,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主,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

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起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围绕着1979年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全面展开了对刑法的注释、适用研究。我国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以发现蕴含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因此,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规范进行注释、适用研究具有必然性。其中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解释、适用研究的同时,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问题,并且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其中,既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注释、适用研究方面的论文,[3]也有相关的研究著作和刑法学教材,[4]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成果较少。[5]

可以说,这一阶段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2。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实施、完善为中心,深化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研究的发展阶段

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阶段。虽然从刑法规范的内容上看,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变化并不大,但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还是带动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积极发展。这一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适用研究;二是重点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适用,这一阶段的研究较前一阶段更为系统、全面,几乎涉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所有领域。具体而言,这一阶段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研究,这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6](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适用研究,主要涉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无期徒刑等。[7](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适用研究,主要涉及累犯、缓刑、假释等。[8](4)未成年人具体犯罪构成标准适用研究,主要涉及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9]这些研究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阶段,学者们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问题。其中,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的模式完善研究,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继续采取分散式立法,还是采取专章或者专编的立法模式。[10](2)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入罪范围[12]等。(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13]等。(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废除未成年人累犯[14],是否应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减刑、假释条件[15],以及是否应当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16]等。这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的研究,有些已经被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所采用,有些则将在我国修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时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无论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适用研究还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视角都更为开阔,论证的角度多样,如既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还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历史上、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一步深化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

二、主要特点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研究的理念、领域、方法和视角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发展,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1。在研究的理念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理念不断更新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基本理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早期研究多以该理念为指导,并且注重该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中的应用。不过,对未成年人犯罪仅仅强调处罚上的从宽显然是不够的。随着1985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少年利益保护的强调,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2004年9月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等原则的规定,以及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学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正逐渐发生改变,并逐渐树立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理念。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的贯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研究。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条款。受此影响,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问题予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多数学者赞同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17]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研究。这里的非刑罚化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方法。对此,我国不少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内容既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免予刑事处罚问题,[18]也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对策及其完善构想[19]等诸多方面。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化研究。非监禁化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有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刑罚以及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非监禁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20]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的强调。

2。在研究的领域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领域不断拓展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是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为对象进行的研究。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因此,在研究领域上,我国早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主要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总体上,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等方面。

不过,随着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不仅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等领域的研究,而且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的其他问题研究也得到了不断深化。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研究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研究是传统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领域的拓展。近年来,我国学者不仅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研究,[21]而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条约研究也得到了加强。[22]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外研究得到加强。与国内相比,一些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十分成熟、完备。对这些刑法规范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提供借鉴,因而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23]这也进一步拓展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研究领域。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历史研究有所涉及。受制于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古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难以与现代的刑法规范媲美。但是,我国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技术值得借鉴。为此,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24]

3。在研究的方法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方法不断创新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主要采取的是思辨的规范分析方法,注重的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法规范的解释及适用研究。这种研究方法能够较好地阐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因而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不过,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也开始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方法的新尝试,并进行了相关研究。这些新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实证研究的方法。与思辨的规范分析方法相比,实证研究的方法有利于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问题,因而很受学者重视。但是,受研究条件的限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实证研究还尚未得以有效开展。不过,近年来,我国有学者开始尝试采用调查统计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25]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类型很多,如中外比较、历史比较等都可以纳入比较研究的范畴。如前所述,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加强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外国刑法和刑法史研究。这些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中就有比较研究。不过,比较研究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刑法研究。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刑法研究。[26]这有力地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4。在研究的视角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视角日益多元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总体上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十分注重刑法的规范和价值分析。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指导下,很多学者习惯于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问题。不过,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视角不断更新。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刑事政策视角。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一种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而言,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有很多学者据此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27]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心理学视角。心理差异是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主要方面,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之所以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主要原因。不过,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有一个随着年龄、生理发育成长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实体法问题。[28]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社会学视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与防控都离不开相关的社会因素。而作为一种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需要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实。当前,我国有不少学者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刑事实体法问题,[29]也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评价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30]

总之,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快速进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理念、领域、方法和视角不断拓展。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