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小结
最后让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下快乐主义理论的历史,看看它们的发展。古希腊快乐主义最初的趋势是把肉体的快乐和暂时的快乐看作最高的善和行为的动机(阿里斯提卜)。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渐渐修正了这个观点。毕生的快乐作为行为的理想代替了暂时的快乐;精神的宁静、心灵的幸福状态则代替了强烈的肉体快乐(德谟克利特、泰阿德罗斯、伊壁鸠鲁)。同时,明智或理智的成分也越来越被强调:没有明智和预见幸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对快乐的欲望必须由理性来管理(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接着展示了精神的快乐比肉体的快乐更重要,理想不可能通过感官的享乐实现,而只能通过行使较高的理智官能来实现(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普遍公认的德性被包括在谋取幸福的手段之中,一种有道德的生活被坚持,被认为是实现至善所必需的。确实,快乐主义和它的对立派的论战最后降为一种关于道德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的争论了,两派实际上都主张同样的生活方式,但是一派是因为它引向幸福,另一派则是因为它引向完美。[57]
现代快乐主义者以希腊人最终达到的立场作为他们的出发点。他们没有一个人断言快乐就是至善,而是多少修饰了这种说法。他们所有的人都强调明智或理性的成分。甚至边沁这个现代快乐主义最激进的代表,也把毕生的快乐作为目的,坚持我们如果不谨慎明智的话,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也都同意,不能通过追求感官享乐来达到这个目的,行使精神的官能可以获得最大的幸福。
而且,有一个重要的提高是由快乐主义的现代拥护者做出的。洛克、佩利和边沁都还倾向于在古希腊体系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的利己的快乐主义,认为最高的善是个人幸福(虽然这只能通过族类的幸福来实现)。而哈奇森、休谟、穆勒和西季维克则认为人的同情的冲动是一种自然的天赋,最高的善是族类的幸福。但这只是一个原则的差异,并不影响到人的实践。两种理论都强调对自己同胞行善的必要性,一个说是因为我们个人的幸福依靠我们对邻人的尊重,另一个说是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关心自己同胞的天性。
穆勒对现代快乐主义做了另一个重要改变。根据他的意见,快乐是最高的善和道德的标准。但是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一些快乐,如行使较高精神机能而产生的快乐比其他快乐更可欲。而且,人类更喜欢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最强烈的快乐,而是因为它们在性质或种类上不同于那些较低机能活动所产生的快乐。人们显然更喜欢这些快乐,因为这是他们不可遏止的趋势,他们必须更喜欢它们,他们绝对地更喜欢它们,这是他们的天性。因此,道德标准不是泛泛的快乐,而是某种性质的快乐,人们绝对地更喜欢这种性质的快乐。[58]是这种较高的快乐而不是泛泛的快乐推动我们行动。而且,既然“做苏格拉底而不满足要比做傻瓜而满足更好”,那么最高的快乐与其说是快乐,倒不如说是较高的精神活动了。这种形式的快乐主义和自我实现论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59]
我们从穆勒那儿不仅找到与自我实现论近似的地方,而且找到与直觉主义近似的地方。根据他的意见,利己的和利他的(同情的)两种冲动都是先天的,是人的灵魂从来就有的。除此之外,就我们对不同的快乐做出性质的区分并绝对地更喜欢其中某些快乐而言,可以说我们具有一种关于较好和较坏的天赋知识,或一颗天赋的良心。在西季维克那里,直觉论的特点更为显著。人被赋予三种先天的原则:自爱的原则、仁爱的原则和正义的原则。
[1]试比较穆勒的《功利主义》第1章:“最后的目的是不依赖于直接证据的。无论我们要证明什么东西为善,都必须通过这一方式:证明它是那无须证明即是善的某一事物的手段。我们证明医疗技术为善,是根据它有利于健康,但我们怎么能证明健康是善的呢?音乐的艺术是善的,是因为它和别的艺术一样产生快乐,但是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快乐是善的呢?”亦见休谟《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一,Ⅴ。
[2]见本书第4章第6节。
[3]见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ius)《名哲言行录》(TheLivesandOpiPhilosophers),第2卷;塞克斯图·恩披里可《反数学家论》,第7卷:第191~192页;利特尔和普内勒《希腊哲学历史》,第207页起;马勒哈(希腊哲学著作残篇),第2卷,第397页起;以及第2章注中提到的伦理学史等,特别是包尔生、赛瑟、西季维克、希斯勒普、累基(第1章)的观点。有关本章提到的思想家的详细书目参见哲学史,尤其是维贝尔《哲学史》英译本。
[4]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波亨丛书译本,第89页。
[5]见伊壁鸠鲁(前340—前270)的观点及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10卷,卢克莱修(Lucretius)的《物性论》(Dererumnatura),塞克斯图·恩披里可的《反数学家论》第11章,利特尔和普内勒(RitterandPreller)的《希腊哲学历史》第373页起。亦见我译的维贝尔的《哲学史》第134页注10。
[6]“他们说有两种感情: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情影响着所有的生物,一种自然地合乎我们的本性,另一种则不合乎我们的本性,所有选择和避免的对象都是参照它们而判定的。”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英译本第436页,亦见第470页。
[7]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471页起。
[8]闵恩斯(Münz):《前苏格拉底伦理学》(VorsokratischeEthik)。
[9]《残篇》,1、2、5、7。
[10]《残篇》,15、16。
[11]《残篇》,47、50。
[12]《残篇》,45、20,21、26、36。
[13]《残篇》,117。
[14]见本书第2章第6节(2)。
[15]《人类理解论》,第2编第20章§1,第21章§42起;第1编第3章§3;第2编第28章§§5起。
[16]见洛克的《备忘录》中的一节,《约翰·洛克的生平》(ThelifeofJohnLocke),第292~293页。
[17]《约翰·洛克的生平》,第304页。佛克斯·鲍思:《洛克的生平》,第1卷,第163~165页。莱布尼茨(1646—1716)的看法实际上与这个观点一致。见他的《人类理智新论》,朗耐译,第1编,第2卷§§13;第2编,第20章§2;第21章§42;以及爱德曼在编辑出版他的著作时的一些注释(邓肯译本第130页)。
[18]《讲道录》,三,结尾。
[19]《讲道录》,十一。
[20]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514页;阿尔贝:《沙甫慈伯利和哈奇森》,《哲学评论》,第5卷,第1号。
[21]见《人性论》,第3卷,第2节。
[22]《人性论》,第3节,结尾。
[23]见《人性论》,第3部分第1节;希斯勒普编《选集》,第226页。
[24]见希斯勒普编《选集》,第227页,亦见《人性论》结论、第6节和《道德原理研究》,尤其是第5节。
[25]见《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一。
[26]见《道德原理研究》,第2编,第5节。亦见附录一,5;《人性论》第2卷,第3部分第1节:“人的心灵的主要动力或驱动原则是快乐或痛苦,如果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与感情中被消除,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激动或行动,也不会欲望和决定了。”
[27]《道德哲学》,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