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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关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第1页)

第一节中国关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

一、关于群众文化的基本法律与政策

(一)《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文化活动、文化创造、文化行政、文化服务对象、文化意识形态,文化服务性质、范畴、设施建设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关文化方面的最高法律体系。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条是群众文化事业发展及其设施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一,把群众文化事业最核心的要素(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网络构成的主要机构(文化馆)写进了《宪法》;第二,明确了发展文化馆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是国家的职责;第三,明确了文化馆属于事业机构;第四,明确了群众文化和文化馆事业的服务对象、服务性质和服务宗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以及国家对从事文化馆事业人员的工作要求(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和政策(鼓励和帮助)。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是《宪法》对于文化馆和文化馆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文化管理的职能。

(二)新形势下群众文化的基本政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群众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依据。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实践中,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分野日渐清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政府对文化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提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2007年6月,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提出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以及一系列方针政策。

《决定》全面总结了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和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决定》把人们对于文化建设(包括群众文化建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增强了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自觉性,激励着群众文化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建设新局面。

《决定》明确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包括群众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段话,是我们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的指导思想。

《决定》提出的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也涵盖了群众文化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

《决定》提出了文化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针,也是群众文化发展的指导方针,包括: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等。

《决定》提出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必须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四个方面取得突破”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群众文化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群众文化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群众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群众文化服务体系。

发展群众文化数字服务,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群众文化传播体系,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是群众文化的一项紧迫任务。

群众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要在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发展繁荣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群众文化发展要按照“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要求,以农村和后发展地区为重点,加强县级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关于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法规

现有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群众文化服务机构应遵循的行政法规,文化部颁发的《文化馆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具体化的部门规章,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是文化馆(站)建设应遵循的标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国务院2003年8月1日颁布施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关于文化馆(站)的规定包括文化馆(站)的性质、建设和规划、服务与管理以及保护四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文化馆(站)和图书馆、博物馆等一样,属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确立了文化馆(站)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职责。

《条例》关于文化馆(站)建设与规划的规定有:将文化馆(站)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化馆(站)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文化馆(站)的选址、设计,应当满足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其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其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对文化馆(站)服务和管理的规定包括:文化馆(站)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相关服务,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收取费用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文化馆(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文化馆(站)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条例》关于文化馆(站)的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包括:文化馆(站)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择地重建,且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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