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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书网>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原文 > 四 刑律(第2页)

四 刑律(第2页)

魏国初建,为大理,迁相国;文帝即王位,复为大理;及践阼,改为廷尉。子毓。〔曹〕爽既诛,入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毓所创也。

《三国志·魏志》二八《钟会传》略云:

钟会,太傅繇少子也。及会死后,于会家得书二十篇,名曰《道论》,而实刑名家也。

由此言之(其例证详见程著《九朝律考》八《汉律家考》及九《魏律家考》,兹不赘),游氏之议定法令,任廷尉卿,恐犹是当时中原士族承袭汉魏遗风,法律犹为家世相传之学,观崔祖思之论,可知江左士族其家世多不以律学相传授,此又河北、江东之互异者也。又《魏书》三三《公孙表传》(《北史》二七《公孙表传》同)略云:

初,太祖以慕容垂诸子分据势要,权柄推移,遂至灭亡,且国俗敦朴,嗜欲寡少,不可启其机心,而导其利巧,深非之。表承指上《韩非书》二十卷,太祖称善。第二子轨,轨弟质。

《魏书》《北史》虽不载公孙质律学传授由来,然即就《公孙表传》表上韩非书一端言,其事固出于迎合时主意旨,或者法家之学本公孙氏家世相承者,亦未可知也。

总之,拓跋部落入主中原,初期议定刑律诸人多为中原士族,其家世所传之律学乃汉代之旧,与南朝之颛守《晋律》者大异也。

北魏孝文太和时改定刑律共有二次,第一次所定者恐大抵为修改旧文,使从轻典,其所采用之因子似与前时所定者无甚不同。第二次之所定,则河西因子特为显著。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兹略引史载北魏太和正始数次修律始末以论证之。其关于河西文化者,可参阅前《礼仪》章。

《魏书》七《高祖纪》(《北史》三《魏本纪》同)云:

太和元年九月乙酉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

同书四八《高允传》(《北史》三一《高允传》同)略云:

明年(太和三年)诏允议定律令。

同书一一一《刑罚志》略云:

〔太和〕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网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喧斗于街术,吏民各安其职业。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宫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

寅恪案:此太和第一次定律,其议律之人如高允、高闾等(参《魏书》五四、《北史》三四《高闾传》)皆中原儒士,保持汉代学术之遗风者,前已言之矣。

《魏书》七下《高祖纪》(《北史》三《魏本纪》同)云: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八月丁巳议律令事。

十六年四月丁亥朔班新律令,大赦天下。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十七年二月乙酉诏赐议律令之官各有差。

寅恪案:《魏书》《北史》“李冲传”云:

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前文已引)

此新律孝文虽自下笔,而备咨访取决者,实为李冲。前代史籍多以制作大典归美君主,实则别有主撰之人,如清代圣祖御制诸书即其例也。然则此太和新律总持之主人乃李冲非孝文也。冲之与河西关系前已详论,兹不复赘。又《魏书》《北史》“源贺传附怀传”云:

思礼后赐名怀,迁尚书令,参议律令。(前文已引)

源氏虽非汉族,亦出河西,其家子孙汉化特深,至使人詈为汉儿(见前引《北史·源师传》)。然则源怀之学亦犹李冲之学,皆河西文化之遗风。太和第二次定律河西因子居显著地位,观此可知矣。又有可注意者,即太和新律已于太和十六年四月颁行,其时犹在王肃北奔前之一岁。盖太和定律,江东文化因素似未能加入其中,恐亦由此未能悉臻美备,遂不得不更有正始定律之举欤?

《魏书》八《世宗纪》(《北史》四《魏本纪》同)云:

正始元年十有二月己卯诏群臣议定律令。

同书六九《袁翻传》(《北史》四七《袁翻传》同)略云:

袁翻,陈郡项人也。父宣有才笔,为刘彧青州刺史沈文秀府主簿。皇兴中东阳州平,随文秀入国,而大将军刘昶每提引之,言是其外祖淑之近亲,令与其府咨议参军袁济为宗。翻少以才学擅美一时,正始初诏尚书门下于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翻与门下录事常景、孙绍,廷尉监张虎,律博士侯坚固,治书侍御史高绰,前军将军邢苗,奉车都尉程灵虬,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宋世景,员外郎李琰之,太乐令公孙崇等并在议限。又诏太师彭城王勰、司州牧高阳王雍、中书监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刘芳、左卫将军元丽、兼将作大匠李韶、国子祭酒郑道昭、廷尉少卿王显等入预其事。

同书一一一《刑罚志》云: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宪典,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甲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寅恪案:抽绎正始议律之诏语,知于太和新律意有所不满,故此次之考论必于太和新律所缺乏之因子当有弥补,而太和新律中江左因子最少,前已言及,今正始修律议者虽多,但前后实主其事者刘芳、常景二人而已。二人《魏书》《北史》俱有传,前《礼仪》章已将其传文节引之矣。兹不复详悉重出,但略述最有关之语以资论证。考刘芳本南朝士族以俘虏入魏,其律学自属江左系统无疑。《魏书》《北史》“刘芳传”云:

〔自青州刺史〕还朝,议定律令,芳斟酌古今,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芳意也。(前文已引)

据此,正始议律芳实为其主持者,其所以委芳以主持之任者,殆不仅以芳为当世儒宗,实欲借以输入江左文化,使其益臻美备,而补太和新律之缺憾耶?至此次与议之袁翻其以江左士族由南入北,正与刘芳同类,其律学亦为南学,更无待论也。

《洛阳伽蓝记》一“城内永宁寺”条略云:

〔常〕景字永昌,河内人也。敏学博通,知名海内。太和十九年为高祖所器,拔为律学博士,刑法疑狱多访于景。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书侍御史高僧裕、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散骑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又诏彭城王勰、青州刺史刘芳入预其议。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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