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艮下震上
《小过》,《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人之所信则必行,行则过也,小过所以继中孚也。为卦,山上有雷。雷震于高,其声过常,故为小过。又阴居尊位,阳失位而不中,小者过其常也。盖为小者过,又为小事过,又为过之小。
小过:亨,利贞。
过者,过其常也。若矫枉而过正,过所以就正也。事有时而当,然有待过而后能亨者,故小过自有亨义。利贞者,过之道利于贞也。不失时宜之谓正。
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过,所以求就中也。所过者小事也,事之大者,岂可过也·于《大过》论之详矣。飞鸟遗之音,谓过之不远也。不宜上宜下,谓宜顺也。顺则大吉,过以就之,盖顺理也。过而顺理,其吉必大。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阳大阴小。阴得位,刚失位而不中,是小者过也。故为小事过,过之小。小者与小事,有时而当过,过之亦小,故为小过。事固有待过而后能亨者,过之所以能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过而利于贞,谓与时行也。时当过而过,乃非过也,时之宜也,乃所谓正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
小过之道,于小事有过则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义。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阴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济大事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刚阳之才不能济,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过之时,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与时合也。“有飞鸟之象焉”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中刚外柔,飞鸟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飞鸟为义。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在小过也,所过当如飞鸟之遗音。鸟飞迅疾,声出而身已过,然岂能相远也?事之当过者,亦如是。身不能甚远于声,事不可远过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鸟音取宜顺之义。过之道,当如飞鸟之遗音。夫声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故在高则大,山上有雷,所以为过也。过之道,顺行则吉,如飞鸟之遗音宜顺也。所以过者,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彖》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雷震于山上,其声过常,故为小过。天下之事,有时当过,而不可过甚,故为小过。君子观小过之象,事之宜过者则勉之,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是也。当过而过,乃其宜也,不当过而过,则过矣。
初六,飞鸟以凶。
初六,阴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应于四,四复动体。小人躁易而上有应助,于所当过,必至过甚,况不当过而过乎?其过如飞鸟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过之速且远,救止莫及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其过之疾,如飞鸟之迅,岂容救止也?凶其宜矣。不可如何,无所用其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