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之举
唐太宗不仅规定了以“静”为特征的施政方针,而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落实。唐初,在政治上经济上努力创造各种条件,以便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为封建国家提供富裕的财源。具体地说,重农政策包括以下几点。
要使百姓“安静”,首先要有田可种。经历隋末丧乱,州县萧条,人口稀少,大量空荒地的存在是唐初实行均田制的前提。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也是继承北魏、隋朝的均田制而稍加损益。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
但是,武德七、八、九年间,皇室内争激烈,均田令并未认真贯彻。唐太宗即位后,才开始切实地推行。贞观初,长孙顺德为泽州刺史,发现“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绐贫户。”贞观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因暴雨成灾,唐太宗“诏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河南,洛阳遭水户。”这些例子说明,当时确实分配过土地,而分配原则无疑是均田令。
当然,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所谓“均天下之田”是根本不可能的。诚如元代马端临所说:“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广,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较少的地区即“狭乡”,农民群众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亩。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幸灵口,村落倡侧,向其受田,丁三十亩。遂夜分而寝,忧其不给。”对于受田不足的情况,深感忧虑。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唐太宗极力鼓励农民迁往空荒地较多的地区即“宽乡”,以便给足田数。贞观元年,“朝廷立议,户殷之处,得徙宽乡”当时,陕州刺史崔善为上表反对说:关中地狭户殷,丁男全充府兵,如果任令迁移,都到关外去,关中空虚,很不方便。
唐太宗一听,出于军事上考虑,便停止议迁移事。其实,这里议的仅仅是府兵。至于一般农户特别是饥民,还是鼓励他们从狭乡迁往宽乡的。贞观元年,关内旱灾,粮食歉收,组织饥民到关外“分房就食”。贞观二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并令考司录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劝勉”。所谓“客口”,就是迁居客地附籍的客户。其中有灾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农,他们迁居的地方主要是宽乡。
贞观十一年,新颁布的《唐律》规定,宽乡占田逾限不作违反律令论处,移民垦荒可以得到减免租税的优待。据后来编纂的《唐律疏议》卷十三解释:“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如果“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的,可以免除赋役负担:“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官员不按赋役令执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处分,这些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统治者鼓励农民移居宽乡垦荒的意志。
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巡视灵口后,“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之宽乡。”由上可见,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
唐初赋役称为租庸调法,它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修订于武德七年四月。受田户每年纳粟二石,叫作租。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可用绢代役,一天折绢三尺,二十天共计六丈,叫作庸。纳绢二丈,另加丝绵三两;或者纳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作调。由于经受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唐初比隋代放宽了直接生产者徭役折色的年龄,严格了服庸时间的计算方法。唐太宗即位以后,基本上照章办理,对租庸调法没有作过重大的更改或调整。
通常都说唐太宗“轻徭薄赋”,其实对此应当作具体分析。综观“贞观之治”二十三年,只有一次正式颁诏减免全国赋役。那还是在武德九年八月,唐太宗即位之时,诏“免关内及蒲,芮、虞,泰陕,鼎六州二岁租,给复天下一年。”
此后,有关减免租赋的记载都是局部地区的,或者是临时的救灾,或者是特殊的赏赐。据统计,共有十二次,兹录如下:贞观元年夏,山东诸州大旱,免当年赋租。四年十月,陇、岐二州给复一年。十一年正月,免雍州当年租赋,同年三月,免洛州租调一年。
十二年二月,免朝邑当年租赋。十三年正月,免三原县租赋一年。十四年正月,免雍州长安县延康里当年租赋。十五年四月,免洛州租一年,迁户故给复者加给一年。十七年三月,给复齐州一年。二十年正月,赦并州,起义时编户给复三年,后附者一年。二十二年二月,慰劳京城父老,蠲免当年半租,畿县三分之一;同年三月,给复宜君县人白玉华宫苑中迁者三年。
如果跟隋初“给复”“免赋”记载相比较,可谓少矣。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新王朝推行“轻徭薄赋”政策,除了与阶级斗争形势有关外,还取决于拥有社会财富的丰裕程度。隋初因“承平日久”而“库藏皆满”;而唐初“武德以后,国家仓库犹虚”。没有丰裕的物质条件,也就无法奢谈什么薄赋于民。
“贞观之治”的主要内容不是减免租赋,而是在于防止滥征民力,反对劳役无时。唐初统治者亲眼目睹隋亡的全过程:“驱天下以从欲,罄万物而自奉,采域中之子女,求远方之奇异。宫苑是饰,台榭是崇,徭役无时,干戈不戢”,结果是“民不堪命,率土分崩。”鉴于此,唐太宗十分强调去奢省费,躬行节俭。
例如,贞观元年,他想营造一座宫殿,材料都准备好了,但一想到秦亡的教训,就不再兴建了。贞观二年八月,群臣再三建议营造一座高燥的台阁,以改善“宫中卑湿”的条件,但是唐太宗坚决不允许。
贞观四年,又对大臣们说:“祟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劳弊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既然农民群众减少了“劳弊之事”的负担,也就意味着他们用于自己土地上的劳动时间相对地增多,势必提高生产积极性。
至于限制役使民工,唐太宗还运用《唐律》,从刑法上加以约束。《唐律疏议》卷十六规定:“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赃论减一等。”《唐律》对违令者予以刑事处分,显然意在防止滥用人力。
为了劝课农桑,唐太宗恢复了被废弃达数百年之久的藉田仪式。特地颁布《藉田诏》,预作准备。施行之日,盛况空前。据《旧唐书·礼仪志》载:“太宗贞观三年正月,亲祭先农,躬御未耜,藉于千亩之甸。此礼久废,而今始行之,观者莫不骇跃。”天子亲耕藉田原是古代仪式而已,不足为奇。自东晋以后,由于中原分裂,战争纷纭,加上北方少数民族的风俗不同,连藉田仪式也被废弃了。唐太宗鉴于前代不重农事的教训,采取“躬御耒耜”的举措,而且收到了“观者骇跃”的效果,显然具有提倡举国上下尽力农耕的含义与作用。
唐太宗还采取抑怠惰的做法,鼓励人尽其力,地尽其利。贞观初,某些地方官吏深体太宗旨意,曾于任内予以贯彻。如“洛阳因隋末丧乱,人多浮伪”,洛州都督窦轨“并遣务农,各令属县有游手怠惰者皆按之。”结果收到了效果。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对大臣说:“朕常欲赐天下之人,皆使富贵,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前一句话,无疑是空想;而后一句话,则表达了奖励农耕的思想。
唐太宗经常派遣使臣到各地巡视,劝课农桑。贞观四年,他跟诸州考使谈了一番“劝农”的道理,颇为生动。首先,强调“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谷不登,恐由朕不躬亲所致也。”接着,说他自己在园苑里种了几亩庄稼,有时锄草不到半亩,就感到很疲乏。“以此思之,劳可知矣。农夫实甚辛苦。"一个帝王能体会到农民的“辛苦”,这正是唐太宗的开明之处。因此,他要求诸位使者到州县时,“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还,多废农业,若此劝农,不如不去。”
当然,劝课农桑的关键在于不违农时。唐太宗从农本思想出发,十分强调“农时甚要,不可暂失。”例如,贞观五年,曾发生过举行礼仪与农时冲突的事件。当时礼部官员援引阴阳家择用吉日的建议说;“皇太子将行冠礼,宜用二月为吉,请追兵以备仪注。”二月正是春耕大忙季节,唐太宗宁愿屈礼而贵农,说:“今东作方兴,恐妨农事,今改用十月。”皇太子的冠礼是国之大事,唐太宗不顾阴阳家的说教,将日期改为秋后农闲的十月,足见他对不失农时的重视。
再如,唐太宗喜欢狩猎活动,以示不忘武备。为了不妨碍农时,尽量选择农闲时间进行。据《旧唐书·太宗本纪》载,贞观年间他有过七次田猎,都是选在当年的十、十一、十二月。
唐太宗还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这项措施的贯彻。《唐律》有《非法兴造》条文,指出“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疏议》解释:“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里,所谓“非时兴造”,就是农忙动工,违反农时,故被视为“非法”,体现了唐太宗“不夺农时”的与民休息思想。
以藏粮备为宗旨的仓储制度,古已有之。隋帝开皇年间尤其盛行。唐承隋制,唐太宗对此又作了新的改进。
贞观二年春,尚书左丞戴胄援引《礼经》上的古训,联系隋末唐初的现状说:“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给,才供当年,若遇凶灾,将何赈恤?"于是,他根据隋文帝办社仓的经验,提出建议:每年秋熟时,计算田亩,抽取一定数量的粮食,“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谨,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唐太宗认为此议是利人之事,就交由户部制定条例。同年四月,“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唐太宗的诏文说: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可见,所谓“亩税二升”,实质上是一种土地税。义仓是官办的机构,征收土地税当然是强制性的。不过,唐太宗声明说:“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由地方官员“举掌”的义仓,取之于民,用之用民,目的在于救灾渡荒。至于后来义仓成为官吏“横生赋敛”的途径,显然不是唐太宗的本意。
唐初,仓储种类颇多。有些是沿袭前代的,如京师有太仓,诸州县各有社仓。武德元年九月,诏“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武德五年十二月,又废常平监官。贞观十三年十二月,唐太宗下令在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并置常平仓,规定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这样,仓储制度更加完备了。
由于贞观时期水旱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储粮救灾也就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据《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部等记载,唐太宗非常重视救灾工作,经常派遣重臣前往各地“慰抚”,开仓赈贷。其在位二十几年中,除了贞观五年、六年、十三年、十四年及十六年外,其他十八个年头每年都有“赈恤”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