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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经济之变迁(第1页)

第十八章经济之变迁

吾国历代虽有与各国通商互市之事,然在满清道、咸以前,大都锁国独立,其经济之变迁,要皆限于国内。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陬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足者,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语物力之开发,则为远轶于前;论财政之困难,又觉迥殊于古。而国民之思想道德,根于经济之变迁而变迁者,尤为治史者所当深究矣。

经济之变迁无他,吸收散殊之各点,集中于新辟之地。新兴之业与外人相竞争,而卒之仍为外人所操纵,而吾国之巧黠者又袭取其术以操纵吾愚民,而愚民遂日随以颠倒而已。集中之法,第一在通商市埠。商埠之开,始多迫于条约,继则自保利权,轮舶走集,物货填委,其附近各地及与之关连者,罔不仰通商大埠之鼻息。而此通商大埠,又听命于世界各大商场,铜山东崩,洛钟西应,牵连钩贯,而盈亏消息,恒多不能自主。此数十年间经济变迁之主因也。

各省商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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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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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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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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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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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则为公司。吾国商业,从来虽有独资合资之别,要皆无大规模。自与西人通商,震于其公司之财力雄厚,知非小商业所能抵制,则集小资本为大资本,而公司之制以兴。同、光之间,李鸿章创办轮船、织布等局,招商集股,尚未名为公司。

《李文忠公奏稿·复陈招商局疏》:“轮船招商局之设,系由各商集股作本,按照贸易规程,自行经理,已于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创办之初奏明,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

《试办织布局折》:“饬据郑观应等拟禀估需成本银四十万两,分招商股足数,议有合同条规,尚属周妥。当经批准,先在上海设局试办。”

其后各省经营铁路,相率仿行公司之制。清廷修订商律,首颁公司法,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分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四种。

《公司律》:“第一条,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共分四种:一合资公司,一合资有限公司,一股分公司,一股分有限公司。第四条,合资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公取一名号者。第六条,合资有限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声明以所集资本为限者。第十条,股分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者。第十三条,股分有限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声明资本若干,以此为限。”

民国初年,颁行公司条例,又为改定名称,

《公司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司,谓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第二条,公司共分为四种:一无限公司,二两合公司,三股分有限公司,四股分两合公司。”

并定保息条例,以示提倡大规模商业之意,而公司之数乃日增。

《第三次农商统计表》:“民国二年调查,五年印行。内载全国公司数凡一一○家,资本金共九○五二二一七二元,公积金共一六七五二八七元。”

然公司法律虽极严密,其权往往操之大股东及经理人之手,小资本之股东,目击其腐败而无可如何,惟有听其浪掷。久之而股分公司之信用堕落,已成者破产倒闭,未成者或积久而不能募集焉。民国十年,颁行《交易所条例》,买卖证券者,尤举国若狂。经济变迁,益趋激烈,因之贫困自杀者,时有所闻。盖经济集中,则影响孔巨,投机之业,尤以引人妄念。诈欺奢侈,相因而生,举凡从前俭勤谨信之德,率缘经济之潮流而变矣。

其次则为银行。吾国昔之操金融权者,惟钱庄与票号。钱庄营业不巨,资本亦微。票号流通全国,为汇兑专业,其资本亦不过数十万两。

《支那经济全书》(东亚同文会编):“第五编,山西票庄篇。票号为支那金融机关中最有势力者,其经营者多山西人,严守秘密,研究至难。”“山西票庄之组织,颇为严密,其取引之习惯规矩极严,故其基础坚固。所雇佣者,决不用他省人,而又赏罚严明,使彼等对于业务不倦不挠,且互守秘密不泄。”“自清初迄今,凡经二百数十年,日益繁荣增长。”“其资本大概,小则十万两,大至五六十万两,惟南邦义善源及源丰润,皆百万两。”

甲午战后,讲求变法,始有倡设银行,以为通商惠工之本者。

《光绪政要》二十二年十一月《总理衙门奏复四品京堂盛宣怀条陈自强大计请开设银行折》:“查原奏谓西人通商惠工之本,其枢纽皆在银行,中国亦宜仿行。及另片所奏,遴选各省公正殷实之绅商,举为总董,招集股本银五百万两,先在京都、上海设立中国银行,其余各省会口岸以次添设,由商董自行经理。”“奉旨,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设立总董,招集股本,合力兴办。”

盛宣怀首设中国通商银行,

《民国元年世界年鉴·经济类》:“中国通商银行,为盛宣怀等发起。资本五百万两,创始于光绪二十四年,为股分有限公司之组织,是普通商业银行性质。”

嗣由政府设立户部银行及交通银行。

《中国泉币沿革》:“光绪三十年正月,财政处户部奏由部试办银行。二月,又奏定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三十一年七月,始奏明在京师、天津、上海等处先行开设,是为户部银行。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奏改户部银行为大清银行,并定则例二十四条。宣统三年,革命军起,上海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民国元年,各处均改为中国银行。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邮传部奏设交通银行,定章程三十八条。民国三年三月,公布《交通银行则例》二十三条。”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三年《邮传部奏拟设交通银行绾合轮路电邮四政收回利权折》:“拟由臣部设一银行,官商合办,股本银五百万两,招募商股六成,由臣部认股四成,名曰交通银行,将轮路电邮各局存款,改由该行经理。就臣部各项借款,合而统计,以握其经画之权,一切经营,悉照各国普通商业银行办法。”

《世界年鉴》:“中国银行,由中华民国政府设立,资本五千万两,总行在北京,各省均有分行。”“凡政府发行之期票、汇票及公债票等,皆可贴现及抵押借款,具中央银行性质。”“交通银行,资本五百万两,分为五万股。内百万两,由招商局、电报局及盛氏所承买,余招诸各地商人,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行在北京,其汉口、天津、上海、南京、香港、广东、芝罘、新加坡、卑南等处,均有分行。其内部组织,分为放款、存款、汇兑三课,系仿西制,具殖业银行之性质。”

民国以来,银行猥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设之银行,固为全国经济之枢纽,商民合资开设者,亦竞进而与官立银行争利,于是全国经济,又集中于银行或类似银行之银号钱局之类。

《第三次农商统计表》:“银行类,民国三年,全国银行总数凡五十九家,资本金总额五六七一七二○六元,各户存款额共三四一○二八四一元,纸币发行额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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