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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外患与变法1(第1页)

第十三章外患与变法(1)

清代之外患,虽自鸦片之战始,然壬寅立约后,朝野上下,一切如故,初未因外患而有所变革也。因外患而有所变革,自咸丰庚申始,而其事尤极可笑。初则以禁洋人入广东省城启衅,而有《天津和约》,继则以禁洋人入北京启衅,而有《北京和约》,而增开口岸,

《咸丰八年中英续约》第十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长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第十一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中法条约》第六款:“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

《咸丰十年中英续增条约》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国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又《中法续约》第七款:“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

《江宁条约》,即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南京当时称江宁,故名,今通称《南京条约》。

协定税率,

《中英续约》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项立约,如有印信之后,奏明请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朱批,可即按照新章迅行措办。”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税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中法条约》:“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两国钦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

《中国近时外交史》(刘彦):“独立国家,由主权发动,有制定税率之权,外国商人不可不服从之。以前俄、英商人不过哀求我国减税,朝廷以泽及远人之意,特从宽减。至此以外人之强制,由主客二国协定税率,是独立国大伤体面之事。且此协定税率并非用互惠条款,彼可得之于我,我不能求偿于彼,其损害及于我国财政上经济上尤甚大。”

领事有裁判之权,

《中英续约》第十六款:“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第十七款:“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中国近时外交史》:“凡国家对于领土内行使主权,虽外国人不可不服从之,即国家独立权所在也。故外国人入领土内,必服从其法律,领事裁判权许与,则外人入我领土之内,不服从我国法律,即国际法上国家之独立权受制限是也。”

利益有均沾之例,

利益均沾,列强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条款之一,旨在保证各国列强在华利益的均衡。

《中英续约》第五十四条款:“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咸丰八年中美条约》第三十款:“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国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以及传教游历、

《中英续约》第八款:“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中法条约》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中美条约》:“耶稣基督圣教,又分天主教,原为劝人为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中英条约》第九款:“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即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中法条约》第八款:“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各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法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进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法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大法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毋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扎中国大法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予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售卖洋药、

《中英通商章程》第五款:“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铁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惟该商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即《天津条约》第九条所载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中西纪事》(江上蹇叟):“壬寅约内,绝不提烟土一字。”“自通商议行,鸦片弛禁,于是利权操之于外洋,而烟土遂为各行之首业,此岂特漏卮之患而已哉!”“壬寅通商之后,鸦片之禁大开,直至咸丰八年,始定税则,是法穷则变也。”

禁书“夷”字、

《中英续约》第五十一款:“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自由建造等事,

《咸丰十年中法续约》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颁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赎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无往而不允其所请,正不独赔款割地之为国耻也。(咸丰八年,赔英商损害银二百万两、英国军费二百万两,赔法国损害费与军费共银二百万两。咸丰十年,改赔英款为八百万两,法款亦八百万两。咸丰十年,中英续增条约第六款,允以广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付与大英君主。)

清廷受此巨创,始渐有改革政法之意。首建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

《柔远记》(王之春):“咸丰十年冬十月,建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时各国交涉纷繁,军机处难以兼理,因议建总理衙门。奉谕,恭亲王等奏办理通商善后章程一折,即照原议办理,京师设立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着即派恭亲王奕[imgalt=""class="i;srages092720497403。jpeg"]、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管理,并着礼部颁给钦命总理各国通商事务关防。应设司员,即于内阁部院军机处各司员内满汉挑取八员,即作为定额,毋庸并兼军机处行走,轮班办理。侍郎衔候补京堂崇厚,着作为办理三口通商大臣,驻扎天津,管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会同各该将军督抚府尹办理,并颁给办理三口通商大臣关防。其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内江三口,潮州、琼州、台湾、淡水各口通商事务,着江苏巡抚薛焕办理。新立口岸,惟牛庄一口,归山海关监督经管。其余登州各口,着该督抚会同崇厚、薛焕派员管理。所有各国照会,随时奏报,并将原照一并呈览,一面咨礼部,转咨总理衙门,并着各该将军、督抚互相知照。其吉林、黑龙江中外边界事件,并着该将军等据实奏报,不准稍有隐饰。”

《清会典》:“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亲郡王贝勒大臣大臣上行走,掌各国盟约,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陆出入之赋,舟车互市之制,书币聘饔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译传达之事,民教交涉之端,王大臣率属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每日集公廨以治庶务,奏事日,则直朝房以待召见。”“凡各国使臣入觐,先奏请觐所定期,皇帝御殿阁,则导其使臣入。使臣行礼,如见其国君,使臣呈递国书,代陈御案,使臣陈词,皇帝宣慰毕,则帅以退。”“凡各国使臣以事期会,则入公廨,接以宾礼,纪问答,要事则录备进呈,往会亦如之。”“凡使臣来贺元旦令节,于岁首约期。部院堂官咸集,接以宾礼,往贺也如之。凡有约之国十有六:曰俄罗斯,曰英吉利,曰瑞典、那威,曰米利坚,曰法兰西,曰德意志,曰丹麻尔,曰荷兰,曰日斯巴尼亚,曰比利时,曰意大利亚,曰奥斯马加,曰日本,曰秘鲁,曰巴西,曰葡萄牙。分五股以理各国交涉事务:曰俄国股,日本附焉;曰英国股,奥斯马加附焉;曰美国股,德意志、秘鲁、意大利亚、瑞典、那威、比利时、丹麻尔、葡萄牙附焉;曰法国股,荷兰、日斯巴尼亚、巴西附焉;曰海防股。”

及同文馆。

《柔远记》:“同治六年春三月,设同文馆于京师。”“时京师有洋馆,乃议设同文馆,并招集士子学习推算及泰西文字语言,而雇西人教习,廷臣谏疏皆留中。”

《清会典》:“同文馆管理大臣,掌通五大洲之学,以佐朝廷一声教。”“考选八旗子弟与民籍之俊秀者,记名入册,以次传馆。”“设四国语言文字之馆,曰英文前馆,曰法文前馆,曰俄文前馆,曰德文前馆,曰英文后馆,曰法文后馆,曰俄文后馆,曰德文后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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