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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2(第1页)

第十九章周之礼制(2)

《司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儥。”《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执鞭度而巡其前。”

结信以质剂,

《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郑《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注》:“布,谓泉也。”

其税敛,有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诸目。

《周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肆长》:“敛其总布。”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税;总布者,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郑《注》:“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经济之枢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金榜云:“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贾人贷泉,计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是谓以国服为之息。郑云: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者。贾疏云:万泉出息五百,计当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万泉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万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泉期出息二千。郑直云:园廛者,略举以言之也。”

其货之出入门关者有节。

《周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郑《注》:“货节,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自外来者,则按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闻,以检猾商。”

市肆门关,刑罚綦重。

《司市》:“以刑罚禁虣而去盗。……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器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司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犹几。”

综观周代治商之政,足知其时王朝及各国商货交通,四方珍异,多萃于京师。而诈伪、饰行、漏税、犯禁者,亦往往而有。设官之多,为法之严,皆由于此。故虽农商未必尽分,而商贾阜通货贿,亦列于太宰九职。当时之商业,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又当时商贾之事,虽专掌于《地官》,而《秋官》复有关于商贾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众《注》:“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郑众(?~83),东汉经学家。字仲师。传其父郑兴《左传》之学。世称“先郑”,以区别于“后郑”郑玄;又称“郑司农”,以区别于宦官郑众。著作已佚。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辑有《周礼郑司农解诂》、《郑众春秋牒例章句》。

同货财之法,《经》未详言,疑当别有专条,盖商法之权舆也。

周代关市之财赋,用途有二。一则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一则养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门》:“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

而泉府之共国用者,尚不与焉。《司门》所言,专指死政者之老孤。案《遗人》之职则泛称老孤。

《周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古者养老必于学校,门关之财既以养老,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惟其详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经》亦不详其制。自泉府外,司市与外府皆掌之。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注》:“布,泉也。其藏曰泉,行曰布。”

按《汉书·食货志》则周有九府圜法:

《汉书·食货志》“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食货志》,纪传体史书中专述经济史的篇名。语出《尚书·洪范》。《史记·平准书》开食货志先河,《汉书》始称食货志。历代食货志分别记述了田制、户口、赋役、漕运、仓库、钱法、盐法、杂税、市籴、会计(国家预算)等制度,为了解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史料。

今世犹多有周之钱布,布即钱之本名,非专指布匹也。《诗》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足证当时市易之通用布矣。

第六节王朝之教育

周代教育分乡、遂与王朝为二途,犹今地方教育与国家教育之别也。王朝掌教育之官曰师氏、保氏,乐师则掌小学教育者也。

《周官·师氏》:“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保氏》:“掌养国子以道。”《乐师》:“掌国学之政。”

曰大司乐、大胥、小胥、诸子,则掌大学教育者也。

《周官·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诸子》:“掌国子之倅,掌其戒令与其教治。”

师氏之教曰三德、三行。

《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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