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担保人如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失踪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担保人违反合同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4、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乙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