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看出,这位老板具有一定的合同意识,但合同意识并不意味着有合同就行了,更何况这张欠条与正式合同还相差十万八千里,所以才被对方钻了空子。
擅自砍伐树木
每家小微企业的厂区内或多或少有些树木,于是一些老板因为建设需要或影响采光甚至仅仅是因为看不惯这些树木,就吩咐手下动手砍伐,结果不是因此被高额罚款,就是耽误了原来的工程进度,有的甚至还要吃官司。
一家小微企业的围墙内原来有两间平房,现在拆掉准备搭建一个广告牌。而在平房旁边原来有两棵树,一棵是桑树,另一个是泡桐树。老板虽然也知道砍伐树木要经报批,但转眼一想,这两棵树既不是什么名贵品种,又隐藏在厂区里,只要没人举报,执法部门就不会知道的,于是自作主张交给广告公司处理了。
话说第二天,城市管理局巡逻中队路过厂区门口时,发现有人在围墙里面搭建着什么,于是就进去转了转。一看地上躺着两棵新伐的大树,便向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当得知对方拿不出审批文件来时,马上就对这两棵树的胸径进行了测量,一棵是0。414米,另一棵是0。599米。根据相关法规,擅自砍伐树木应当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其他损失的,还要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这下轮到该企业傻眼了,本来是一件小事现在反而闹大了。
这里的处罚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这些树木即使是你栽种的,所有权归企业,你也不能随意砍伐,否则就是“毁绿”行为。就好比说是你的孩子,他虽然是你生养的,你却无权虐待他,更不用说“杀死”他了。
屈服于**威
现在的企业生态环境并不好,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处处受制于人。于是有些老板就只好逆来顺受,甚至还有主动向官员献媚、暗中寻求“保护伞”的。可是殊不知,这种屈于**威的做法并不会真正保护你,真正能保你的只能是法律。
广西扶绥县淀粉厂为柳州荟力公司生产的60吨淀粉,被该县工商局以伪造产地为由查封了。荟力公司经理陈某闻讯后,马上赶过去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涉。谁知道,指导办理该案的南宁地区工商局科长杨某与他单独在房间里谈话时明确表示,荟力公司只要给他们1。5万元“好处费”,工商局就可以在罚款3万元后办理解封手续。谈过以后,杨科长还与县工商局钟某互相通了气。
按理说,一般老板都会“识时物者为俊杰”、“花小钱办大事”的。如果是这样,一个知法犯法的故事也就在所难免了。然而聪明的陈老板却将计就计,当天就向检察院举报了这事。
几天后,杨科长单独前往赴约,在某酒店笑纳了陈老板的“好处费”。可是钱还没有揣稳,房门就被突然撞开,几名反贪人员冲进房间将杨科长逮了个正着,刚刚到手的钱被马上搜走。杨科长本来还想狡辩几句,但是没想到陈老板在这些钱上都预先做了记号,并且进来的人还扛着摄像机,就像泄了气的皮球。[1]
对此,稳健经营的大老板都有一套成熟的成功经验。
2002年东方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行莅临广东省东莞厚街,为民营企业老板讲经时,演讲就是从刘氏兄弟创业开始的,台下不时响起热烈的掌声。当他讲到企业发展中也曾因为“不懂行贿”而得罪当地国土局局长,说到“我为什么要给他好处呢?我就是不给,没多久这个局长就进了班房”时,喝彩声达到**。[2]
对此,卓达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杨卓舒深有同感。他认为,企业越是做大就越要守法,永远不违法。他说,他是做房地产的,一个项目要盖160多个公章;以前更多,要270多个。手续的繁杂、费用的不合理简直无法想象。如果要把这160多个公章都盖完了再动工,企业早就垮了。有些程序本来就是毫无必要也毫无道理的,每个公章都代表着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这个庞大机构既然设置了就要起作用。所以,有时候房地产违规、边申报边建设实在是迫不得已。但是,违规不能违法。如果违法,企业做大了迟早要出事。
他说,有些企业往往喜欢搞一些高层交往,找一些大的领导做保护,其实,谁保护你都不如自己保护自己好。靠远了靠不住,靠近了要出事。他说,有一年河北省抓了常务副省长、抓了十几个重要官员,可是他这个河北省第一大民营企业就安然无恙,因为这件事与他毫无关系。
他说:“如果我跟他们关系非常密切,有实质性来往,这不就完了吗?那时候坐在我面前的就不是你们,而是检察院的;开的也不是这个电灯,而是2000多瓦的灯照着眼睛,还什么《福布斯》[3]啊?”[4]
看到这里,也许你会同情有些小微企业,认为他们也是被逼无奈,如果不这样生意就无法维持下去。但你错了。如果一个社会要靠走歪门邪道才能站得住脚,这本身就说明这个社会有问题。更不用说,做生意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今天做了明天就不做了,所以决不要“赌博”,决不能违法犯罪,否则要你好看。
[1]杨梅、魏平:《老板略施小计贪官立马中招,干警当场人赃并获》,《南国早报》,2002年5月9日。
[2]筑丹、曾平治:《中国首富刘永行畅谈发家史》,《南方都市报》,2002年4月13日。
[3]2001年杨卓舒第一次登上《福布斯》杂志中国大陆百位首富企业家排行榜,位居第15名。
[4]邓娟:《杨卓舒:以德治企,辨证创富》,《科学投资》,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