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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逃税漏税危险的走钢丝(第1页)

§90。逃税漏税,危险的走钢丝

我国的税收负担确实不轻,但这并非就构成逃税漏税的理由。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创业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能够少缴一些税款,能少缴一点是一点。有的老板甚至把这作为发家致富的一大法宝,当作“经验之谈”。

殊不知,这是一种危险的擦边球、走钢丝,弄不好被税务机关查到罚款就得不偿失了,甚至会直接导致关门大吉。

逃税漏税的具体规定

逃税漏税过去叫偷税漏税,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2009年2月28日颁布并执行),原来的“偷税罪”就改成了“逃税罪”,主要原因在于过去的概念不确切。

从道理上讲,“偷”的含义是指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而应缴税款本来就是纳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只是现在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说“偷”是不恰当的,说“逃”更符合法理,并且范围也可以更为宽泛,可以涵盖“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各种复杂情况。同时该法律规定,初犯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罚款就行。

逃税漏税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顺便一提的是,老板创办了企业,企业是属于老板的,这种逃税漏税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法人(企业)犯罪呢?对此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个人逃税漏税当然要受法律处理,而对于法人来说此外同样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加以处罚。

正视违约成本高低

逃税漏税是违法犯罪,但同时也应当承认,这种情形目前非常普遍。当然其中有些是故意的,也有许多是无意的(不熟悉税法所致)。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逃税漏税企业不能说达到100%,至少也有90%以上。原因在哪里呢?就在于它的违约成本低。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我国的逃税漏税主要是根据查税或举报得到线索的。具体地说是,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上门查税的,只有当有人举报你有逃税漏税嫌疑时,才会“登门拜访”。为了遏制逃税漏税行为,我国实行了有奖举报制度,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实名举报人予以重奖,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检举揭发各类企业逃税漏税行为的“专业户”。

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举报有许多条件限制,可以说挂一漏万,带有“碰巧”性质。而这就给其他逃税漏税者带来一种小偷般的侥幸心理——抓到了算你狠,抓不到算我狠。

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治税环境并不是十分理想,表现在“纳税光荣”只停留在口头上,无从得到具体落实。这样也就促使企业纳税不主动、不积极,能逃则逃。

一位创业者这样说:“每次我走进税务大厅,感受到的不是纳税人的待遇,而是罪人的感觉,感觉自己是‘资本主义尾巴’。那些税务机关的大爷才真正是国家主人。”

他说,既然纳税人的自身利益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体现、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保障,我为什么要主动纳税呢?

也有许多老板本来是严格遵章纳税的,可是后来他们发现,那些有后台的、和税务部门关系搞得好的人都在逃税漏税,并且这些人还以自己能逃税漏税为“本事”到处宣扬;自己遵章纳税反而成了“傻冒”,于是也就不得不“学坏了”——通过向税务人员行贿,为自己省下一大笔税钱。

所以有人说,什么时候税务人员不那么“牛”了、没有人巴结税务人员了,那才表明这时候大家都能依法纳税了。[1]

为富不“税”,麻烦不止

企业纳税是应尽义务,如果存在具体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商量看是否能够缓缴一些时日,而不是逃税漏税;否则很可能会麻烦不断,出现俗话所说的“赚到的还不够缴罚款”。

例如,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2009年1月登门查账,对该企业2007至2008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最终认定该企业在此期间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以及取得收入不开票等手段,隐瞒广告业收入243288元,对此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营业税12164。4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教育费附加364。93元;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729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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