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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社会管理制度(第1页)

§第二节英国社会管理制度

英国是西方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明显的福利国家特点,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体系都非常健全。同时,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源地之一,其社会管理具有鲜明的新公共管理特点,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方法来改革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社会管理,优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社会管理模式,从而能够提供更好质量和更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一、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西方典型的福利国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601年伊丽莎白的《济贫法》,最初以救济贫民为主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文件,调整了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形式,广泛介入贫困、疾病、失业等重要社会问题。英国政府颁布历史上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书》,确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宣称建成世界上首个福利国家。政府把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将巨额的财政经费投入社会保障。20世纪70年代以后,福利国家制度逐渐使英国财政不堪重负,撒切尔政府和布莱尔政府对福利国家制度进行了改革调整,逐步发展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1。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专项津贴和国民保健服务四个子系统,这四大子系统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框架。新增加的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个人社会服务,基本也都是围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专项津贴和国民保健服务这四个子系统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1)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三大块组成,支付项目包括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疾病补贴、工伤津贴等。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金额在整个社会保障支付中占据很大比重,其中退休金是主要项目,设立个人账户进行管理,支付金额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配偶拥有继承权。失业保险金和疾病补贴的支付金额与实际需要程度相联系。英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由雇员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三部分构成,主要资金来源是国民保险捐,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是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英国每个劳动者包括雇佣劳动者和自谋职业者都要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居民因失业、退休、病残等使收入蒙受损失时用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另外英国财政贡献了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占社会保险全部资金的11。5%。

(2)社会救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其传统的社会救济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济贫法》颁布,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体系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影响深远。英国政府对收入水平低,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受益人无须支付费用,但需要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社会救助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负所得税、住房补助和社会基金。其中社会基金包括社会关怀补助,用于产妇慰问金、丧葬慰问金和冬季慰问金,以及免收利息的预算贷款和危机贷款,且无须贷款人还款,贷款本金从借款人以后可能得到的各项给付和津贴中扣除。

(3)专项津贴制度。专项津贴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主要有:儿童津贴、住房津贴、家庭津贴、残疾人津贴、疾病照顾津贴、工伤津贴、法定产妇津贴和法定疾病津贴等多个项目。只要符合获得专项津贴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社会各阶层都可获得政府提供的专项津贴,不受收入水平和缴纳保险费用的限制。

(4)国民保健服务。国民保健服务是由国家经办、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医疗服务体系。除个别项目外,向全体公民提供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连技术最精湛、最有名的外科医生手术费用也免费。由于这种近乎不需要有任何特殊条件的医疗服务,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病人排队候诊名单过长等问题,英国政府目前对医疗保障服务进行了调整,大力推行“社区社会保护计划”。逐步把一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给民间机构,或者由地区义务活动和家庭亲属去承担,实施这一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以求达到在抑制公共支出的同时,提供尽可能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另外,个人社会服务也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社会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这类人群包括被抛弃儿童、老人、精神失常者等有特殊需要的人,通过为他们提供养老院、康复中心等,使其能得到社会福利的关心,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

2。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非常成熟,具有保障管理统一、保障体系全面完整、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等特点。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化。英国实行的是自上而下、整齐统一的垂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建立有社会保障的工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的管理。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国家主导和国家责任,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实施,有利于协调运作,防止政出多门,降低管理成本,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既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在国民卫生服务方面政府的主导地位更为明显,政府直接用财政经费来办医院和雇佣医务人员,给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鉴于这种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导致政府开支过大,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英国政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改革,通过引进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职能,但总的来看,国家在社会保障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

英国政府担负社会保障功能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和教育就业部。其中社会保障部下设五个执行机构,管理国民保险福利、非缴纳性福利、与收入相连的福利以及战争年金等待遇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各种福利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全国社会保障情况的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等。社会保障部在各区、郡、县市下设社会福利办事处,管理行政区域内国民保险金的缴纳、各种福利金的发放及必须进行收入调查津贴的支付。卫生部通过国民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其服务机构包括14个区域性卫生局及众多的地方卫生机构。教育就业部负责就业指导、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政策的制定。

(2)社会保障范围的全民化。英国社会保障项目多种多样,体系完整覆盖面广,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种类繁多的专项津贴,以及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民保健计划和个人社会服务计划。其中社会救助属国家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相联系,无须交纳费用,完全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阶层的关爱,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午餐,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免费或低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英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紧密联系,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英国社会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保障对象的全民性非常突出,可以说英国社会保障是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3)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济贫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救济贫民的社会福利措施,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196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对1946年保障法的内容做了大量补充和修改,现代英国社会保障以国家《社会保障法》为准绳,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任何部门须严格执行法律,以确保国民保障权利的实现。

二、英国的社会工作制度

英国社会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服务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1945年至1975年间迅速发展壮大,发展的高峰期是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规定在地方政府中组建各种社会服务机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税收共同支持建立,提供住房、教育、休闲服务、图书服务以及个人社会服务等涉及范围非常广的多种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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