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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页)

B

B2C

所谓B2ess-to-er的缩写,中文译为“商家对顾客”,俗称“商对客”、“商业零售”。

商对客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因而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最基本模式。以这种形式为主的电子商务,通常以网络零售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来开展在线销售。商对客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加网上支付,通过物流外包把货物送达消费者手中。

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商家和个人的时间和空间,并且不用支付昂贵的店面费用,所以不但能大大提高交易效率,更会大大降低销售价格,对工作忙碌的上班族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

参见“C2C”条目。

B股

所谓B股,也叫B种股票、B类股票,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具体地是指以人民币标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也就是说,这些股票是在我国注册并上市的,但投资者基本上是境外(包括台港澳)的机构和个人。

B股的“B”是与A股的“A”相对而言的,没什么实质意义。我国的B股市场是1992年建立的,B股的注册和上市都必须在我国境内办理。2001年2月19日之前,B股只限境外投资者包括在境外的中国人购买,但之后也对境内个人居民开放了。

与A股一样,B股也不是实物股票,实行的是无纸化电子计账、“T+3”交割制度,并且同样有每个交易日10%的涨跌幅限制。B股与A股、H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简称要求统一和规范,由此可见,B股和A股、H股等名称今后是必定会得到统一的。而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透露,该所已经在采取各种方式解决B股问题,2012年已经有1家、2013年至少会有2家B股转成H股。[1]

参见“A股”、“ST股”、“红筹股”、“绩优股”条目。

巴塞尔协议

所谓巴塞尔协议,又叫“资本充足协议”,是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其实早在此前的1983年,就已经通过了“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简称巴塞尔协定)。虽然巴塞尔协定和巴塞尔协议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既然能在“十国集团”[2]中推广,并且经过实践检验,又有许多其他国家也自愿地加入其中,就说明它是合理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而通过上述协议的巴塞尔委员会,则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创建于1974年,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及其监管部门代表。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贡献,就是在全球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从而有效遏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会同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随后便成为全球各国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这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事实上已经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1999年、2001年又分别三次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史称“新巴塞尔协议”。2010年9月,又宣布在2013至2019年间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以进一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从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到现在,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在不断深化。具体到我国,200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巴塞尔协议工程,但鉴于国情,我国并不强调搞一刀切。

保底归集

所谓保底归集,也叫资金归集或资金清扫,本意是指集团公司把下属单位指定账户上的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指定账户上的一种银行服务,现在已推广使用到家庭理财中来了。

保底归集早在多年前就由银行推出了,但自从2013年初全国30多家银行共同把它扩大到家庭理财业务后,才名声大噪,被称为“让已婚男泪流满面的理财业务”。

其实,除了保底归集之外,银行的归集业务还有定额定期转账、不定时不定额自动转账等。如每家每户最常见的银行代扣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数字电视费等;给自己的工资账户设定一个底数,超过底数的钱自动转入定期存款或基金定投账户,以限制个人盲目消费;夫妻双方定期将一笔钱转入另一个账户,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子女定期将一笔资金转入另一个账户,作为老人的赡养费;等等。

归集业务的最大好处是,无论这些账户是否在同一个银行,也无论是否在同一个地区,整个转账过程全都免收手续费。

那么,保底归集为什么会被称为妻子管理老公的“神器”呢?实际上,这项理财业务就是参照了企业集团的做法,用一张银行卡管理若干银行卡(可以同行也可以跨行、异地)。并且可以自行设置归集规则,随时把其他银行的资金自动转到指定银行卡号。当然,整个转账过程全都是免收手续费的。

虽然这种归集需要双方同意,但其实很简单,完全有漏洞可钻。因为对于网上银行来说,只要知道对方密码,就可以视同本人同意。这对于知道对方银行卡号和密码的夫妻(这种情形在夫妻中很常见)来说,完全不成问题。

举例说,一对小夫妻结婚后,就商定由妻子掌管家庭财务,于是给丈夫的工资卡设定一个“留底资金”限额。这种留底资金,说穿了就是妻子允许你最多可以有多少零花钱。这样,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每天都会对你的银行卡号进行自动检查,一旦发现余额超过“留底资金”,其超过部分就会自动划到妻子指定的银行卡上去。如果妻子规定你最终只能有1000元零花钱,那么只要你的卡上余额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随时会自动“上缴”到妻子那里。

有人说,这招可谓是“杀人不见血”,比命令丈夫“缴出工资卡”还要毒辣得多。呵呵,这其实还是与操作这项业务背后的人有关。归集业务,说到底只不过是一种理财工具而已。

保护价

所谓保护价,也叫最低限价、最低收购价格。在我国,它是国家粮食政策的核心,属于国家指导价格,所以也叫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

国家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的本意,是在某些农产品价格暴跌时,依然能够补偿农业生产成本,并且使得农民得到适当收益,同时保持工农业产品交换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剪刀差。

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从新中国一成立就开始了。政府针对边远山区和牧区收购的农副土特产品价格过低,曾经对这些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实行过最低保护价。1957年国家明确规定,对边远地区、山区、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穷困地区的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1958年又规定对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后来,随着市场交易比重不断上升,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都放开了,但仍有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如国家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猪、蛋、菜等收购价格过低,所以依然实行最低保护价。1993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要求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收购保护价的标准,是在能够补偿农民生产成本的基础上,保证他们有适当的盈利,并且有助于优化种植结构;同时,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过随着国家财力增强,应当逐步提高保护价格水平,并在条件具备时向支持性价格过渡。

考虑到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不致于过多增加财政负担,农产品保护价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原来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各省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种和数量,但不得减少。每年由国务院制定全国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基准价,各省市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收购保护价格,向全体农民公开,并且按照保护价格进行收购;各省市的收购保护价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基准价格水平。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从近几年来全国主要产粮区制定的收购保护价格分析,每100斤稻谷的价格一般要高于市场价4元左右,每100斤小麦高于市场价7元左右,每100斤玉米高于市场价7元左右。

必须指出的是,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供求信息,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具体地说是,一旦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格,就必然会诱导农民多种粮食;而粮食越多,市场供应价就越难回升。可是,如果政府不采取保护价政策,就又把市场风险全都扔给了农民,这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说,这是一种两难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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