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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有关规定(第1页)

四、地方有关规定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在2013年10月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京政发〔2013〕32号)中对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要通过“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老年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扶助、培训家庭成员长期照料护理老年人;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者关爱行动,为社区和家庭中的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服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西省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中专门规定了加强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省、市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立实训基地,面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护理人员开展基础理论、职业道德、护理规范、应急救护等系统全面的培训。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中明确提到,在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培养方面明确规定要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在养老机构和社区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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