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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安全要求
(1)养老机构应建立各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2)应严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不外泄个人隐私。
(3)信息应包括机构内部形成和采集的文字信息(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等)、图片信息、影像信息等。收集的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的原则。
(4)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重要的照片、影像等信息资料应采用适当的媒介保存。
(5)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活动应有效地利用相关信息,作为工作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