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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设施安全要求(第1页)

二、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一)消防安全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国标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二)电气安全

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13869-2008第6章、第7章的规定。

(三)燃气安全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T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四)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天对养老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

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五)健身器材安全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

(六)建筑安全

养老机构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养老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

(七)安全标志

养老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

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养老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标准。

养老机构中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

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

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八)监控设备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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