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11月7日,《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代码为GF-2016-2001。合同文本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推行和执行合同,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合同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服务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陈述与保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特别约定、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通知与送达、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合同生效及附件等。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