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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机构的变更或终止(第1页)

第三节养老机构的变更或终止

一、相关文件

(一)养老机构变更申请程序——以上海市××区为例

1。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为××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2。部门职责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度验审。

3。办事依据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4。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经区民政局批准执业的养老机构。

5。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上海市养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

6。申请程序

申请人→区民政局→150张床位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审批→驳回或给予执业(执业证明、副照)。

申请人→区民政局→50~150张床位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区民政局审批→驳回或给予执业(执业证照、副照)→市民政局备案。

7。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办事时限:50~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区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办事结果:凡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请人《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驳回。

8。受理地点及时间(略)

9。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区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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