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考试题 > 一情境导入(第1页)

一情境导入(第1页)

一、情境导入

(一)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老年人收入的法律保障及诉讼

第69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72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二)法院帮百岁老人要回工资卡

2013年4月,家住十堰竹山县的101岁老人杨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状告自己年过七旬的女婿和女儿不尽孝。原来,作为离休干部的杨某,膝下有一个养子和一个亲生女儿。

2009年2月,在女儿的要求下,原本和养子生活在一起的杨某与其解除了赡养关系。随后转投女儿,并将自己的工资卡、医保卡等交给女儿保管,委托其代取工资。当年7月,杨某的妻子突发脑出血需要人护理,女儿便搬到杨某家中负责照料。在照料期间,双方矛盾不断。

2012年妻子去世后,失去老伴的杨某经常与女儿女婿发生矛盾,且多次索要自己的工资卡等重要物件无果。无奈之下,杨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经法院调解后,杨某的女儿返还了老人的工资卡、医疗保险卡等证件,并责令其女儿、女婿腾退侵占的老人房屋4间。

(三)“超龄”职工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

2012年2月21日,傅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正定县城某饭店门口,将同一方向骑自行车的刘女士撞倒,造成刘女士受伤、车辆损坏。医院诊断为:刘女士左腓骨骨折,头外伤、脑震**。刘女士在正定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继续在家休养。当地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傅某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

刘女士虽然超过了女干部55岁的退休年龄,但仍在正定县某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员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虽然住院治疗花费不多,但受伤后所影响的收入却不少。刘女士认为,她的误工时间为70天,影响工资收入为7000元,在各种损失占了“大头”。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刘女士诉至正定县人民法院。

说法:

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等证据。傅某和承保涉事汽车的某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的年龄超过了55岁周岁,不应当支持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刘女士虽已经超过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不属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且其确实在正定某公司工作,有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等证实,故误工费予以支持。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胫腓骨骨折误工损失日为120日。刘女士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头外伤、脑震**。刘女士主张误工期限为70天。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关于误工费等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解析:

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由侵权人及保险机构按规定项目进行赔偿。上述规定中,从来没有将“濒老”人员和老年人的误工费等从法定赔偿项目中排除。但是在实践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就业受害人的误工费,经常有人或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偿。其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三者根本不是一回事。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仍然参加工作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就业的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不论是否领到退休金,仍有权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