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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第1页)

第一节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一、相关文件

从国际到国内政策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利,下面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及知识展开。

(一)国际社会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理念和经验

联合国和国际老年组织,十分重视老年人社会参与,在一系列行动计划、会议宣言和国际老龄文件中,均就老年人社会参与做出相应的倡导和建议。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指出:“今天的老龄问题不仅是保护和照顾年长者和老年人的问题,而且也是年长者和老年人参与和参加的问题。对于所有的人,不管年龄大小,他们都属于社会,参加工作和为之做出贡献都应受到社会保障。”

1991年,联合国第46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指出:“在老年人口比例日益增大的世界里,必须提供机会,让自愿而又有能力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当前的各种活动并做出贡献。”

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提出的《老龄问题宣言》指出:“注意到全世界发生史无前例的人口老化现象,应确保老年人的需要及其人力资源潜力能得到充分照顾和发挥。”同时提出要“制定国家计划以推动老年人就业”。

1995年,在马耳他召开的“发展中国家迎接人口老龄化”会议强调:“使老年人有获得生产性就业的权利,为此,国家政策应为老年人在社区经济发展的创造性活动中提供条件使其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积极老龄化”的倡议,将积极老龄化界定为“尽可能增加健康、参与和保障机会的过程,以提高人们老年时的生活质量”。

2002年,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制定的《2002年国际老龄行动计划》指出: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同时还是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倡导老年人自身要以积极的、健康的姿态参与社会发展。

2002年,马德里的《政治宣言》指出:“力求使老年人充分融入和参与社会;使老年人能够更有效地为其社区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且不断改善老年人所需要的照顾和支持。”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65~71条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67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68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归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护。

第70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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