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十二)轮椅席位
(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2)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4)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5)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当遮挡他人的视线。
(6)在轮椅席位旁或在临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7)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十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油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十四)低位服务设施
(1)设置地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讯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2)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4)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十五)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1。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4)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5)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2。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