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房屋权属、户口迁移
一、老人房屋权属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中,由于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来自某基层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在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房产类纠纷已上升到51。5%,赡养纠纷则降至7。6%,但后者也往往与房产问题相关联。
(一)老年人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它是为了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从3个方面对保护老年人居住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这一规定,主要是从我国老年人大多数都是靠子女赡养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老年人因为自身生理、心理特点在许多方面对居住环境有着特殊的要求。
2。保护老年人房屋的所有权和租赁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另外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翻建属于老年人房屋的,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房屋的权限,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授权同意,不得过户,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造成老年人居住困难。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往往主动把条件好的房屋让给子女居住,自己却居住在条件较差的房子里,这些条件差的房屋很容易引发安全问题,而作为子女应该自觉承担起维修房屋、照顾老人的义务。
(二)老年人房屋权益受侵害的形式
我国老年人的居住权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老年人房屋权益为什么会受到侵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房屋居住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最新修订的草案中,第15条也再次明确了上述条文中赡养人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房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总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由户口问题引发的纠纷,子女以照顾老年人为名,将户口落到老人处,又不尽照料责任与义务;二是由动拆迁引发的纠纷,有的子女占用老人的动拆迁费贷款买房,却不承认老人有居住权,得到房子后嫌弃老人;三是与子女或孙辈争房引发的纠纷,小辈为了自己的居住利益挤占、争夺老人的居住空间,并推卸赡养责任;四是由老年人再婚引发的纠纷,再婚老人婚前缺乏公证,一方亡故,双方子女为房屋、财产对簿公堂。
房屋往往是老年人辛苦一生最后的财产,是“养老”过程中的一个基本保障,与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重视并关注老年人的住房权益,切实保护好他们的最后“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