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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第1页)

第五节老年卫生保健服务

一、相关文件

(一)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6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二)医养结合,提高效率及服务水平

2013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文件明确要求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结合,积极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医院与向试点机构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的工作有:

(1)开展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研究建立面向养老机构的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2)提供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帮助养老机构提高医疗护理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

(3)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常见病和慢性病治疗,提高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老年卫生保健优待条例)

2013年12月30日,全国老龄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3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卫生保健优待内容如下。

(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提出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点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4。97张。到2020年,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的比重快速提高,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6张,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更加丰富、结构更为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床位数指标与修改后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保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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