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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人头落了地(第1页)

他的人头落了地

1987年6月19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分别做出批示,嘉奖在破获将军俑头案中的参战人员。6月24日,公安部向西安市公安局发来了贺信:“将军俑头案破得漂亮,破得及时。此案侦控措施精心设计,行动迅速果断,参战干部机智灵活,为侦破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和重要的经验……”

随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刑侦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在西安联合召开大会,隆重表彰西安市公安局在侦破将军俑头案中有功人员。公安部为“秦陵将军俑头被盗案专案组”记集体一等功,并同陕西省公安厅为侦破人员高西元记个人一等功,为侦破人员安坤生、马军记个人二等功,为侦破指挥员董儒、张斌生、张志明记个人三等功,给以上人员一定数量的奖金。

西安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人员从犯罪分子手中缴获的将军俑头

涉及将军俑头案的6名罪犯被抓获后,被关入看守所。1987年6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将6名罪犯逮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查看了罪犯的案卷后,为慎重起见,同市公安局一起,共同委托省文物局文物鉴定小组对将军俑头的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书如下:

参加鉴定人:

李长庆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王长启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韩保全鉴定组成员、助理研究员

吴双喜鉴定组成员、助理馆员

石兴邦研究员

袁仲一研究员

名称:秦高级军吏俑头(俗称将军俑头)

时代:秦

质地:陶质

规格:将军俑头从颈底部到发冠顶处通高为38厘米,面部长度为27厘米,从下颌到上额宽21。5厘米,其右耳廓上部有3×2厘米不规则残缺一处,左耳廓上部有不规则残缺1。7厘米一处,在右冠尾右侧近末端上有宽1。5×6。5厘米修补痕迹一处,在右冠的右顶部有长4×2厘米的修补痕迹一处。胡须总长5厘米,右下胡须残缺不齐。重量为13千克。脖颈处环绕一周有高7厘米、低为2厘米的修补痕迹,冠上残存有褐色彩斑。

鉴定结论:此系秦陵一号兵马俑坑第20方第10过洞出土之将军俑头,出土号为T20G10:1,整编号为T20G10:97[1],是八号战车上之将军俑头。目前,俑坑出土此类俑仅有6件,是秦俑艺术中典型的代表作品,为国家一级甲等珍贵文物,属稀世珍宝。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文物鉴定结论书,根据犯罪事实,于7月2日将6名罪犯批准逮捕,并于8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于1987年10月7日做出如下判决:

王更地,21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权学力,23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轲,43岁,以投机倒把[2]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传秀,33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孙振平,29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樊春梅,46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王更地以盗窃文物是受他人胁迫,并非本案主犯为由;权学力以未指使王更地盗窃文物,量刑太重为由;张传秀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个别情节不实,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为由;唐轲、孙振平以在销售将军俑头中只起联系作用,原判定罪不准,量刑太重为由;樊春梅以在联系买主时,不知道是将军俑头,且没有参与倒卖,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由,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立即进行了审理,做出了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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