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例子开始吧。仲冬时节,一个妇女和她两岁大的孩子乘坐火车前往蒙特利尔。孩子生病了。这个妇女非常想到达她的目的地。她自己不知道,她是神经官能冲突的牺牲品——这种神经官能冲突的本质在这里是不相关的,除了它强迫这个妇女对她的孩子做出攻击性行为的事实之外——部分地是因为怨恨那个她瞧不起、却爱这个孩子的丈夫,但主要地是为了挡住超我对依恋受虐的进攻。在意识层面上,她爱这个孩子,并且当她如此说时,她是真诚的,但是她必须对他做出攻击性的行为,就好像很多孩子爱他们的母亲,却在大多数时候对他们很险恶一样——这是一种神经官能的伪攻击性行为。当火车接近蒙特利尔时,孩子病得更严重了;火车的供暖系统坏了,于是列车员请求妇女在下一站下车,并将孩子马上送去医院。妇女拒绝了。很快,孩子的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位母亲尽她一切所能来使孩子活下去,但就是不下车,因为她宣称她必须到达她的目的地。但是,在她到达那儿之前,孩子死了。当然,此后这位母亲悲伤,责备自己,歇斯底里地哭泣,并且加入了教会,以求得从罪感中解脱——当她想起她的攻击性行为是怎样地杀死了她的孩子时,这种罪感就常常将她淹没。
她对她的行为负有责任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犯了过错之后,就会说:“记在经验的账上。”在这里,我们应该说:“记在自恋性的神经官能症的账上”。如果她的神经官能症强迫她如此行为,她是无法控制的——她甚至不知道在这些场景背后是什么东西作祟,她的有意识的自我仅仅执行了它被派定的部分。这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要真实得多:一般地,犯罪行为不应由它们的主体来负责;这些主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他们是神经官能冲突的牺牲品。他们的过度活动(hyper-activity)是在无意识的层面上被决定的。
当然,这样说不是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惩罚罪犯。很显然,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也必须将他们从我们中间清理出去,这样,他们就不能再干扰和危害有组织的社会。当然,如果我们在这种方式上使用“有责任的”这个词,即:通过定义,将让某人对一个行为承担责任等同于有理由惩罚他,则我们能且确实让人们承担责任。但是,这与自由的行为是自愿行为意义上的“自由”是相似的。它还不够深刻。在一种更深刻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让人们承担责任:我们能让他的神经官能症承担责任,但他对他的神经官能症不负有责任,特别是因为神经官能症在他甚至还不会说话的年纪之前就已不可避免地开始了。
神经官能症是有责任的——但神经官能症难道不是他的一部分吗?我们一直如此谈论,好像这个人和他的无意识是两个分离的东西似的;但是,他难道不是一个将意识和无意识两部分包括在一起的人格吗?
我不愿否认这一点。但是在这里,它不能帮助我们;因为,当人们谈论自由时,他们所想到的,并且当他们为它而战时,他们所持有的是这样的概念,即:有意识的意志是他们命运的主人。“我是我命运的主人,我是我灵魂的首领”——他们指的是他们有意识的自我,那种他们能认识、寻求和内省的自我。在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决定你的行为的无意识和强迫你的外界力量之间,选择任何事几乎都是不可能的。无意识就像是一种外部力量;并且,确实,精神病学家断言,体内的希特勒(你的超我)比任何外界的希特勒更能让你痛苦。于是,人们所想望的那种自由,他们惟一会满足于的那种自由,恰好是精神病学家认为他们所不能拥有的自由。
虽然,我们无法因一个人眼睛的颜色,或因他父母的道德,或甚至因他在三岁时所做的事,或在很大程度上他有什么样的冲动和他爱上了谁而正当地责备他,但此前,这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想法,即认为我们能因他的其他成人行为,特别是他自愿地和带有预先设想生活幸福的能力的人,不要把这当作我们自己的成就,而仅仅把它当作它所是的东西——上帝的礼物。
然而,让我们停止形而上学的讨论,而将这种情形用图解法置于一个推论证明的形式之中。
1。超出我们控制的事件是我们不能对之负有责任的事件。
2。在我们婴儿时期发生的事件E,是我们不能控制的事件。
3。因此,事件E是我们不能对之负有责任的事件。
4。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某种东西负有责任,那么我们也不能对不可避免地产生于它的某种结果负有责任。
5。事件E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神经官能症N,神经官能症N依次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行为B。
6。由于N是E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且B是N的不可避免的后果,所以B是E的不可避免的后果。
7。因此,由于我们对E不负有责任,所以我们对B也不负有责任。
在萨缪尔·巴特勒(SamuelButler)的乌托邦讽刺诗“Erewhon”中,有下面这样一段文字,写的是一个法官正在宣告对一个囚犯的判决:
“对你来说,说你来自一个不健康的家庭,说你在孩童时期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事故,它永久性地损坏了你的体格,这些都是适当的;这样的借口是罪犯惯常的避难所;但是正义的耳朵一刻也听不到它们。在这里,我不打算开始关于这个或那个之起源的令人好奇的形而上学问题——一旦他们的说法被容忍,这种问题就没完没了,并且会导致将罪恶归因于一连串原始的细胞或基本的气体。不问你是怎样变坏的,只问你是不是坏的。这已经被肯定地决定了,我也会毫不犹豫地说,它已经被公正地决定了。你是一个坏人,危险的人,并且,在你的同胞的眼中,你被打上了所知的最凶恶的一种罪行烙印。”[12]
假定这篇文章的主要结论是正确的,我们给自由还留下了什么余地呢?
当然,这全依赖于我们对“自由”的用意如何。在这篇文章的开头所提出的意义上,有无数自由的行为,也有无数不自由的行为。当“自由”意味着“非强迫的”且只承认外部强迫时,则又有无数自由的行为。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将强迫的概念扩展到了包括无意识之力量所做出的决定。随着这种理解进入人们的头脑,我们的问题是:“随着强迫概念的这种扩展,以及根据当前精神分析学的知识,在人类的行为中还存在自由吗?”
如果我们问临床精神分析学家们这个问题,毫无疑问,他们的回答会沿着如下的线索:他们会说,他们根本就不习惯于使用“自由”这个术语,但是,如果他们不得不为区分自由的人与不自由的人提示一个标准,他们会说一个人的自由与他的神经官能心理成反比;换句话说,即险恶的无意识决定他的行为越多,他就越不自由。因此,他们会谈及自由的程度。他们会说,作为一个神经官能症已被治愈的人,他变得更自由了——自由地去认识那些曾被神经官能冲突所妨碍的能力。精神病学层面上的适应环境的个体,在这个意义上相对来说是最自由的。确实,我们有时说,那些精神失常被治愈的人已经得回了他们的自由:他们被从险恶的无意识的专制下解放出来,而那种险恶的无意识以前就这样对他们实行统治。后来,这一态度动摇了。至少在一些圈子里,人们逐渐认识到,很多自愿的行为是被无意识所强迫的。一些哲学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艾耶尔[13]谈论道:有盗窃癖的人是不自由的,当另一个人运用习惯的权势来压制一个人的个性时,这个人是不自由的。但他只走到了这一步。显然,诸如盗窃癖和精神分裂者等通常的例子满足了大多数哲学家,并且随着除去这些例外,其余的人就被允许在巨大而诱人的自由和个性的领域中漫步。迄今为止,对自由的侵袭仍留下了绝大多数人未被触及;当精神病学家们开始认识到这些事实时,尽管哲学家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开始击中了要害:他们认识到无意识对意识的统治已经扩展到所有的人类,而不仅仅是一些例外的个体,认识到“幕后的三巨头(bigthreebehindtheses)”不是人类的尊敬者,它们统治着我们的一切,甚至包括自由的圣地(san)——我们的有意识的意志。确实,在“正常”个体情况下的无意识的统治比在神经官能症情况下所施行的暴虐和专制多少要仁慈一些。因此,前者所引起的评论较少;但是,所有情况中的原则都是一样的:无意识是每一个命运的主人,是每一个灵魂的首领。
那些被制造得好的孩子们又怎样呢?我们只能说“他们正好很幸运”,他们不幸的兄弟所遭遇的事情没有发生在他们身上;不是通过他们自己的优点,他们也没被注定这样的生活:无意识的犯罪,赎罪,意识的压抑,为平息暴虐的超我的受惊的自我姿态(ego-gestures),而他们的兄弟却被注定了这样的生活。机器以极小的损害将他们制造出来。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因他们兄弟的恶而责备他,那么我们也不能因他们的善而赞扬他们;当然,如果我们不因不是人们的过错的事而责备他们,也不因幸运的偶然事件而赞扬他们的话。
我们都同意机器会制造出“次品”,也都同意自然在生物领域会制造出有残缺的人——盲人等身体残障人士;但是我们犹豫是否要将人格的领域包括进去,因为,这似乎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尊严的最后保留地。我们的自我绝不能容忍这一点;至少,我们必须保留这一孤岛不受洪水的侵害。但在这里,不也正可以做出同样的分析吗?自然也会制造出比其他任一类型都多得多的精神上的“次品”;并且确实,在某些方面,我们所有人都是“次品”,只不过是程度不同罢了。我们中的一些人很幸运,没有赌博神经官能症,或犯罪倾向,或依恋母亲的受虐心理,或使我们生活悲惨的超度反复冲动(overdimeion-pulsion);但是,同样,无意识统治着我们的大部分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并且,如果我们可以把神经官能症比作上帝的诅咒,那么,我们中的那些选民,那些没有受到神经官能症之罪恶的地狱之火煎熬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是“残酷的专制者”的卑下奴隶。
我认为,这些正是区分自由和缺乏自由的两条原则性标准,这些标准是我们能够在精神分析学的知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想而知,我们还能够建立起其他标准。当然,在每一个案例中,这仍然是琐屑的事实:“它全依赖于我们选择怎样去使用这个词。”事实就如它们所是的那样,不管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词来标贴它们。但是,如果我们选择以一种这样的方式来标贴它们,即:与人们长久以来在头脑中含糊地使用这些标签的方式不一样,就像如果我们被称作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将做很多行为,我们知道这些行为与我们通过现代精神分析学的方法去做这些行为大约一样多,那么,我们就只有操纵词语去误导我们的同胞了。
注释
[1]《伦理学》,15~16页。
[2]《哲学和物理学家》,212页。
[3]《伦理学问题》,艾林(Rynin)译,150页。
[4]《伦理学》,第六章,217页。
[5]《纽约邮报》,1948-05-18(4)。
[6]我知道,并非所有的临床精神分析学家都会接受下面所陈述的理论。很多非弗洛伊德主义者不会同意下面所陈述的结论。但是我相信,只要人们接受无意识动机(unotivation)的概念,这一事实就不会影响我的讨论。我也知道,在以下的描述中所借用的语言很多是万物有灵论的和隐喻性的,但是只要我陈述一个观点,我就宁愿走极端,以及在它最戏剧性的形式中陈述它。通过使用这样的语言,我能将这个理论最清楚地表达出来,就好像用模型常常能使学生最清楚地了解原子理论一样。
[7]在埃德蒙德·柏格勒(EdmundBergler)的《离婚无济于事》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中,这一观点得到了非常清楚的展开。
[9]参见埃德蒙德·伯格勒的关于病理学上的赌博者的论文,载《神经系统的疾病》(1943)。也可参见《关于犯罪机制的假定》,载《犯罪精神病理学期刊》(1944)和《临床研究对酗酒者的心理起源问题的贡献》,载《酗酒研究季刊》,第5卷第434期(1944)。
[10]例如,埃德蒙德·伯格勒:《意识的争战》,第1章。
[11]女孩在此以后的发展不太一样。社会要求成年男性有较多的进取性,因此在男性身上就有较多的超我来约束消极顺从的倾向,由此他的防卫必须更强。
[12]萨缪尔·巴特勒:Erewhon,现代图书版,107页。
[13]A。J。艾耶尔:《自由与必然》,载《争论》,1946(9、10),40~43页。
选译自《哲学和现象学研究》(美),1950(10)。汪琼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