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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社会伦理02(第1页)

(己)社会伦理02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自己的裁决“我是幸福的”或者“我是不幸福的”,将是最终的裁决——假设我们处在他的境况之中,无论我们可以认为我们会说些什么。我们必须绝不造成那种境况的呈现或者消失,后者将决定我们自己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并成为判定第三人称判断真假的标准。

使得难以看清楚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个概念的这种“主观性”的,是下述事实:在对其幸福前景作出判断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最好的和最有能力的审判官。一个人可能强烈地要求去做某件事情,如果不允许他去做这件事情的话,他就认为他的生活没有意思。但是另外一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会警告他说,如果他遵从他当下的冲动,他最终就会陷入最可悲的境地。这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证明他为正确的标准却不仅仅是下述事实,即某些可怕的事情——疾病,贫困,诸如此类——作为对其愚蠢和拙劣所预言的后果,都降临到了前一个人身上。这个标准是,这些后果使得前一个人不幸福。如果我们的傻瓜欢欣鼓舞地接受这些后果,那个聪明人就不能坚持说:他一定是正确的。他不可能这样做,例如基于下述理由,即那些同样的后果会使得他或者大多数人成为悲惨的。他不能宣称,这个轻松愉快的伙伴“实际上”是不幸福的,只是他没有意识到他自己的悲惨。

但是,当一个人认为他是幸福的时,就不能犯错误吗?在某种意义上,他不能;但在另一种意义上,他能。“他说他是幸福的,但事实上他不幸福”可以表达一个真命题。但是,难道从这个真命题推不出“那个自称幸福的人在撒谎”吗?这难道不让人感到无聊吗?答复是:在我们正在讨论的情形中,除了无聊的谎言之外,还存在具有深厚意味的谎言。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可以是不诚实的,这种不诚实可以看作某种形式的说谎。

碰巧的是,同样的说法对于第一人称的享乐判断也成立。仅仅为了卖弄的缘故,一个年轻人可能宣称他喜欢烟草的味道,而事实上他讨厌这种味道。在“相信”一词的某种相关的和扭曲的意义上,他甚至可能使自己相信这一点。一个有礼貌的人可能仅仅为取悦他的主人,而说他喜欢某种葡萄酒的味道。此类第一人称判断的不诚实可以相当容易地揭露出来。

在关于幸福和悲惨的第一人称判断那里,诚实性问题是最困难的——无论从心理学的角度还是从概念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我不打算在这里去深入分析其逻辑方面,我发现这是非常困难的。(在文献中,我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令人满意的讨论。)我将走一条捷径穿过这些困难,仅用下述结论性的话语说出这一点。

关于一个人自己的幸福,无论他欺骗自己多么彻底,欺骗或者不诚实的标准必定是:他承认这种欺骗行为。当一个主体“在其内心深处”承认事情并不如他所说的那样时,一个判断就是不诚实的。如果他口中说“我是幸福的”,而他并不幸福,那么在他的心底里,他必定已在对自己说“我不幸福”。他似乎并未听到他心底的声音。这些都是明喻,我感受到误用这些明喻的**。(它们与在精神分析中所使用或误用的明喻,如下意识、超我等,是同一类明喻。)我用这些明喻所意指的东西,也许可以最平白地表达如下: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可以是不诚实的,必须不允许这一事实与以下事实发生逻辑冲突,即一个人是否幸福取决于他自己对其生活境况的态度。对这种情形的最高审判官必定是该主体自身。认为情况可以是另外的样子,这是虚假的客观主义。

8。关于有益和有害的判断,也就是对某个人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判断,牵涉两种要素。我们已经把这两种要素分别称为因果论要素和价值论要素。(参见第三章第五节)我们现在必须对这两种要素作一些说明。

当某个事情发生时,即这个世界在某个方面出现变化时,通常会有许多随之而来的变化,一旦先前的变化发生了,随后的这些变化(根据所谓“自然必然性”)是注定要出现的。这些随后出现的变化,我们在这里将其称作先前变化的后果。如果先前的变化属于我们称之为人类行动的特殊类别,那么这些后继变化就是行动的后果。由于这个或这些变化,某种进一步的变化又随之而来(即是说,这个进一步的变化就是上一个变化的后果),我们称前一个或前一些变化是这个进一步变化的原因。

除非某些先前的变化已经在这个世界上发生,大多数发生的事情,也许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本不会发生。我们称这些先前变化为后继变化的因果先决条件或者说要求。有时也称它们为“必要的原因”。这些必要的原因,可以是、但不必是上面所定义的那种意义上的“原因”。

这些解释是非常概括性的。即使完全不考虑行动后果概念对于伦理学的重要性,用比目前更好的方式阐述因果关系的逻辑,也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不过,我们将不在这里作这样的尝试。对于以上的论说,只增添少许几个观察意见。

变化的后果、先决条件以及原因这些概念,都是相对于世界的状态这个进一步的概念而言的。所以,举例来说,要求一个变化以便在当今世界中引起某个变化,但不能要求这个变化去在明天的世界中引起同一个变化。

有时人们指出,“严格地说”每一个事件(变化)在其整个后继时间内,都有无穷多的后果;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就绝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给定事件的所有后果是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陈述,即使完全是真实的,它们也只对于某个不同的后果概念成立,但对于我们这里正在讨论的后果概念则不成立。这些概念能够精确地意味些什么,这一点是不清楚的。不过我们也不必把它们作为无意义的概念而舍弃掉。例如,当说今天发生的某个事情是数百年前发生的某个事情的后果时,其意思也许就是:如果我们追溯今天这个事件的“因果历史”,我们就会在其“因果祖先”之中发现数百年前的那个事件。这里,因果祖先和因果历史的概念可以根据我们的原因、后果和先决条件等概念来加以定义,然而不必由此推导出:如果一个事件属于另一个事件的因果祖先,则前者就必定是后者的原因或先决条件,或者说,后者就必定是前者的后果。例如:设事件b是事件a的一个后果(在我们的意义上),是事件c的因果先决条件(在我们的意义上)。那么,下面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事件a是事件c的一个“因果祖先”;或者说,在追溯c的“因果历史”时会把我们带至事件a。在话语的某些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a是c的一个“原因”,c则是a的一个“后果”。但是,在更为精确的意义上(我们正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些词项),a不(必然地)是事件c的原因,c也不(必然地)是a的一个后果。

人们常常并不充分知晓所发生事件的原因和后果,所以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信仰和猜测的问题。然而,有时候它们确实为我们所知晓。“它们(在原则上)不能够为人所知晓”这个陈述,假如确有人这样说的话,那么它或者是假的,或者只适用于某些不同于我们的概念的原因和后果概念。

所谓关于所发生事件的原因和后果的知识,我这里是指与殊相(particulars)相关的知识。一个例证是知识,如某某死于一定用量的砒霜被掺和到他的食物中。这类关于殊相的知识通常基于一般命题的知识——例如某种力度的砒霜用量将“不可避免地”杀死一个人(除非某种起抵消作用的原因介入)。是否所有关于殊相的这类知识都基于一般的知识,我们这里不予讨论。

当我们后面谈到关于事情的原因和后果的知识时,或者谈到已知的原因和后果时,“知识”一词是“知识或信念”的缩写,“已知”一词是“知道的或相信的”缩写。在事情发生的那个时候已知的(即知道或相信的)后果,我们称之为预料中的后果。

关于有益和有害的判断中所涉及的因果论要素,就谈这么多。现在我们转向其中的价值论要素。在这里,一个预备性任务是要阐明被要求的事情和未被要求的事情等概念。

9。我现在打算解释一下被要求的事情这个概念,它不是和行动的目标这个概念相同的概念。我将把它称作本身被要求的概念。本身被要求的事情是如何与作为行动目标被要求的事情相关联的呢?我们现在就来讨论这个问题。与本身被要求的这个概念并列的,是本身未被要求的概念。在这两者“之间”还插进一个概念,我将把它称作本身中立的概念。

在我这里的处理中,本身被要求的概念最近似地等价于由摩尔和另一些作者提出的内在价值概念。当讨论到内在价值概念时,摩尔常常求助于一个逻辑构想;在对细节做必要的修正后,我们在解释本身被要求的事情、本身未被要求的事情或本身中立的事情这三个语词的意义时,也可以求助于这个构想。

这个构想与两个供选项之间的偏好选择概念有关。主要的困难在于:为定义所讨论的价值论概念这一目标,去正确地阐释选择等词项。(摩尔依据供选项之间的更好关系对内在价值做解释,不能被认为是在逻辑上令人满意的——即使撇开那个概念的有意义性问题不谈。[8])我们这里给出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只是试探性的。

假定有人给你一件东西X,你以前并没有这个X,那么,你是愿意接受它还是愿意不接受它,是愿意拥有它还是愿意(继续)没有它?我们必须撇开因果要求和后果问题来考虑一下这一赠予。也就是说:考虑为得到X你必须去做的那些事情,考虑作为你得到X的后果将要对你发生的事情,并且这些考虑必须不影响你自己的选择。如果在此之后你偏好接受X而不是放弃它,那么X就是本身被要求的。如果你有相反的偏好,那么X就是本身未被要求的。如果你没有偏好,那么X就是本身中立的。

如同刚刚提到的,我们已试着依据构想中的偏好选择来解释的本身被要求的和未被要求的这类概念,是必然地与一个主体相关联的。如果假定语词“本身”意味着“与任何进行比较或评价的主体无关”的话,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本身”是被要求的或未被要求的。语词“本身”意指“分别来看的因果先决条件和后果”。对于一个主体是被要求的事情,可能被另外一个主体看作未被要求的。而且,一个现在要求的东西,在另外一个时间也许就不被要求了——尽管主体是同一个。本身被要求或者未被要求这类概念不仅是相对于一个主体而言的,而且是相对于该主体生活中的某个特定时间而言的。

摩尔并不认为,内在的价值是与主体和时间相关联的。在这方面,摩尔关于内在的好和内在的坏的“客观主义”概念,不同于我们关于本身被要求和未被要求的“主观主义”概念。

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从我们关于本身被要求的、本身未被要求的和本身中立的定义出发,推不出如果X是本身被要求的,那么非X(X的不出现)就是本身未被要求的。依据我们的定义,非X是本身被要求的、未被要求的和中立的,对应于下述一组偏好:

考虑你所拥有的一件东西X0,你是愿意丢弃它还是保留它,是愿意不拥有它还是(继续)拥有它?你必须撇开为丢弃X你必须去做的那些事情,撇开作为丢弃X之后果将会对你发生的那些事情,来考虑上述建议。如果你偏好丢弃X,则非X就是本身被要求的;如果你偏好保留X,则非X就是本身未被要求的;如果你没有偏好,那么非X就是中立的。

10。任何作为行动的中介或终极目标的事情,(对追求该目标的主体来说)都可以把它叫做好的事情。(参见上面的第一章第五节,第三章第一节)任何事情,如果它是行动的目标,则可以说它是一个被要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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