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沿着大运河流淌的短命王朝
(公元581年——618年)
隋朝只存在了37年。比起历史上的其他国家,37年也许不算短。但作为一个统一中原、并强盛一时的集权制国家来说,37年却是一个“史无前例、后无来者”的数字。隋朝传三帝而亡,“命”虽短,却给后世留下了众多财富:科举、大运河……绚烂至极的“开皇之治”过后,再同样以烈火烹油之势殒落。隋王朝,终结了一场分裂,引导了一个盛世。
历史关键词
开皇之治
公元581年2月甲子日,周静帝以杨坚众望所归下诏宣布禅让。杨坚三让而受天命,自相府常服入宫,备礼即皇帝位于临光殿,定国号为大隋,改元开皇,宣布大赦天下。
公元589年,大隋灭陈,统一全国。同年,琉球群岛归降隋朝,突厥可汗尊杨坚为圣人天可汗,表示愿为藩属永世归顺,千万世为圣朝典牛马。
大隋朝建立以后,在政治、经济等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史称开皇之治。
一、吏制改革
1、中央:五省六部制
隋文帝代周之后,废除了北周的六官,综合汉魏官制,在中央设:
三师:
三公:
五省:
内史
门下
尚书:吏部、礼部、工部、兵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度支(后改为户部)
秘书
内侍
二台:御史、都水
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
两监:国子、将作
三师、三公,品位崇尊,却并不主事。五省中的内史、门下、尚书三省及六部,处理全国军政大事,这就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的长官:内史省之内史令二人,门下省之纳言二人,尚书省之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均执宰相之职。内史省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职掌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是行政机关,“事无不总”,重在执行,下辖六部处理日常政务。
六部长官为尚书。
2、地方:州县制
在地方吏治上,隋文帝撤销了郡一级建制,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并合并了一些州县,裁减冗员,消除了过去权力层叠、机构过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节省了开支。
此外,也改革了地方官员任命铨叙制度: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员均由吏部任免,每年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不许用当地人,必须用外地人,从而防止了地方豪强地主垄断政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实行科举制度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了以前选官用的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宫。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科举”即分科举士之意。
科举制度顺应了历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应有地位的要求,缓和了阶级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
三、改革府兵制度
开皇10年(590年),隋文帝对原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是当时的职业军人,兵士都由军府统领,并不列入各州县户籍,其家属也随营居住,居不定所。改革后,军人除仍保留原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同时与其家属一起编入各州民户,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平时从事生产;并按规定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执行其它任务。
四、编制《开皇律》
北周时的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顽等人在北齐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更定法律,在开皇三年(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这就是《开皇律》。《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简化了律文,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亮点人物
四大开国名将
一、高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