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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华夏第一王朝(第1页)

第一节华夏第一王朝

(约公元前2070年—约公元前1600年)

夏朝,是我国史书记载的第一个世袭王朝。中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就是从夏朝开始的。但是由于迄今为止在考古学上还没有找到公认的夏朝存在的文字依据(中国最早的文字记载出于商朝),因此其真实存在性没有得到正式确认。对夏王朝记载比较多的是司马迁的《史记》。据《史记》记载,夏王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初到公元前16世纪初,前后约500余年,经历了5个世纪,有17个帝王先后作为统治者。

夏朝都城位于安邑,即现在的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各种制度和经济文化上的发展,尤其是在农业生产、铸铜技术、天文历法等方面的进步都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但由于夏朝没有文字直接流传下来,所以,长期以来对其了解还主要依赖古代文献的记载,包括夏朝的国王、官吏、军队以及刑狱情况。直至河南省偃师县二里头村遗址中大型宫殿、墓葬以及许多青铜器的出土,才从侧面揭示了夏朝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历史关键词

是否存在

由于流传至今有关夏代的史料十分匮乏,所以对于夏代是否存在,有许多争议。但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的夏代世系与《殷本纪》中记载的商代世系一样明确,商代世系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得到证实,因此《史记·夏本纪》中所记的夏代世系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可信的。

古史学家依据文献资料,提出有两个地区可能是夏人的活动地区:一个是河南西部嵩山附近的登封、禹县和洛阳平原;一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因为传说中夏代的都邑和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1959年,河南安阳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的出土,成为夏王朝存在的有力证据。

二里头遗址有大型宫殿基址、大型青铜冶铸作坊、制陶、制骨遗址,与宗教祭祀有关的建筑以及400余座墓葬,出土了成组的青铜礼器和玉器。研究证明,它是一处早于郑州商城的具有都城规模的遗址,是公认的探索夏文化和夏商王朝分界的关键性遗址。

由于它所处的年代正是中国历史上的夏商时期,所以从发现至今,围绕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其中最大的悬念是:它是夏都还是商都西亳。“夏商周断代工程”结束后,二里头文化的主体为夏人遗存的观点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学术界也都倾向于认为二里头是夏王朝中晚期的都城之所在。

国家体制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他们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所有制即井田制度。

《左传》中谈到“少康中兴”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

这里说的“一成”,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成方十里”、“成十为终”作为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可以肯定《左传》中“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认为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由《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应该是可能的。

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括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行统治。

二、法制概况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应数量较多、规定较细密、法制初具规模。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军队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发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具。

夏以前,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共同体,并出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经济技术

在夏代,农业文明发展到了很高的程度。考古发现,在夏代已经有谷、稻、麦、菽、瓜等多种农产品。夏实行“五十而贡”的税收制度,各部落都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纳税。

传说禹的大臣仪狄开始造酒,夏王少康又发明了秫酒的酿造方法。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探索出农事季节的规律,现代仍旧流行的“夏历”就是那个时代发明的。

畜牧业有一定发展。有一大批奴隶从事畜牧工作,还有一些专门从事畜牧业的氏族部落。马的饲养得到很大重视。

制陶业在夏代可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极为重要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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