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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管辖(第1页)

第二节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来立案,开始刑事诉讼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4条,下列刑事案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

此类案件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受贿案、挪用公款案、单位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此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私放罪犯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属于以上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76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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