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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第1页)

第一节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管辖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的区别主要有两个:第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选择权,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不具有选择和处分的权利。

二、管辖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依据和原则主要是:第一,保障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第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三,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第四,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意义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防止管辖不明,互相推诿,互相争执,保证诉讼准确及时地进行。

第二,有利于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的规定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举报和控告,防止告状无门,减少案件的移送。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各自职能,充分调动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

四、管辖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进一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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