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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拘留(第1页)

第三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称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迅速合法地适用拘留,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制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活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后,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或者变更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解除拘留措施并释放被拘留人。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包括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人和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拘留只能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拘留措施,将会失去罪证或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从而给以后刑事案件之侦破带来困难,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以下情形:(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有权在上述(4)、(5)项情形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与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常常会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才能制止犯罪,取得证据,而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不会面临这种情形。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时,有权适用拘留措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决定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决定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二)拘留的执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拘留的决定权,但不享有拘留的执行权。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执行拘留时,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向其宣布拘留决定,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指印,对拒绝签名的,应当加以注明。对抗拒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或武器。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一般指犯罪嫌疑人无家属的、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一般是指,犯罪同伙闻讯有可能逃跑或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可能的;其他犯罪同伙有待查证,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有可能串供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况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或住址的,或具有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通知的。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对于没有及时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依法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7)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是1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遵守法定的期限,被拘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拘留措施,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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